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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發展演變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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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發展演變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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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經濟學學術前沿書系:改革開放后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發展演變研究》以改革開放至今35年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為研究對象,根據這一時期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特點,把這一時期分為恢復期(1978年至1991年)、發展期(1992年至2006年)、完善期(2007年至今),對每一時期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方面的制度分別進行了梳理和總結,分析了各種制度產生的背景以及各種制度的主要內容,并對各種制度及其變化進行了客觀評價。希望通過這種研究,能夠揭示這一時期會計人員管理體制變化、發展的特點和規律。

作者簡介

尹世芬,女,籍貫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學碩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會計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會計史、財務會計學;主持北京市教委課題1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1項、校級課題等8項;在《河南社會科學》、《經濟與管理研究》、《財會月刊》、《財會通訊》、《會計之友》、《中國會計報》等核心期刊和專業期刊上發表論文近30篇;獨立編著《涉外企業會計》,合作編著《小企業會計準則操作指南》,參與編著《財務會計》、《高級財務會計》、《行業會計比較》、《納稅會計模擬實訓》(國家規劃教材)4部教材。

名人/編輯推薦

《改革開放后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發展演變研究》在對改革開放后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恢復期、發展期和完善期頒布的各項法規和制度的出臺背景、內容及其變化進行闡述的基礎上,針對每一時期的各項法規和制度逐一進行了客觀評價。讀者可以通過評價清晰地了解各項法規和制度實施的意義、特點、影響以及所解決的問題等。在評價中著重對同一法規和制度在不同時期發生的變化,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歸納和較為充分的分析,從而便于讀者對這些法規和制度進行完整的把握和認識。

目次

序言
前言
第一章緒論
一、緣起
二、研究的對象
三、研究的意義
(一)有助于了解不同時期的會計人員管理制度的變化
(二)揭示會計管理體制發展規律
(三)有助于會計人員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四)有助于進一步深化會計改革
第二章恢復期(1978年至1991年)
一、重新修訂并頒布《會計人員職權條例》
(一)《會計人員職權條例》的修訂背景
(二)《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修訂后的主要內容
(三)《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修訂后的主要變化
(四)對《會計人員職權條例》的評價
二、規定和實施會計職稱評定制度
(一)會計職稱評定制度的產生背景
(二)《會計干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三)會計干部技術職稱的評定程序
(四)確定或晉升會計干部技術職稱應注意的問題
(五)堅持職稱評定的條件,保證會計職稱評定的質量
(六)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老會計技術職稱的評定
(七)對會計干部技術職稱評定制度的評價
三、會計職稱聘任(任命)制度
(一)會計職稱聘任(任命)制度產生的背景
(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各級會計職務的任職條件
(三)《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各級會計專業職務的基本職責
(四)《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各級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聘任和任命
(五)對于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會計人員專業職務的聘任
(六)會計職務聘任制度與會計職稱評定制度相比發生的變化
四、頒布和實施《會計人員工作規則》
(一)《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頒布背景
(二)《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和附發《工業企業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參考方案)》的主要內容
(三)對《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評價
五、頒布和實施《會計法》
(一)《會計法》頒布的背景
(二)《會計法》的適用范圍
(三)《會計法》的內容
(四)《關于貫徹施行(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任免規定的通知》對會計人員的任免
(五)對《會計法》的評價
六、頒布和實施《頒發會計人員榮謄證書試行規定》
(一)《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試行規定》的背景
(二)《規定》和《說明》的主要內容
(三)對《規定》和《說明》的評價
七、頒布和實施會計工作達標升級、考核及確認的規定
(一)《會計工作達標升級試行辦法》的頒布背景
(二)《會計工作達標升級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
(三)《會計工作達標升級試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四)對《會計工作達標升級試行辦法》、《會計工作達標考核標準(試行)》等的評價
八、頒布和實施《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
(一)《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頒布的背景
(二)《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適用范圍
(三)《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的主要內容
(四)對《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評價
九、頒布和實施《總會計師條例》
(一)《總會計師條例》的頒布背景
(二)《總會計師條例》主要內容
(三)對《總會計師條例》的評價
十、頒布《會計改革綱要(試行)》
(一)《會計改革綱要(試行)》頒布的背景
(二)《會計改革綱要(試行)》的主要內容
(三)對《會計改革綱要(試行)》的評價
第三章發展期(1992年至2006年)
一、《會計法》的第一次修訂
(一)《會計法》的第一次修訂背景
(二)《會計法》第一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及修訂后的變化
(三)對《會計法》第一次修訂的評價
二、重新修訂《會計人員工作規則》,頒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一)頒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背景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適用范圍
(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主要內容
(四)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評價
三、《會計法》的第二次修訂
(一)第二次修訂《會計法》的背景
(二)第二次修訂后的《會計法》在會計管理體制上的主要變化
(三)對第二次修訂的《會計法》的評價
四、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的變化和發展
(一)1996年頒布《會計證管理辦法》
(二)1998年頒布《會計證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三)2000年頒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四)2005年修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
五、施行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制度
(一)會計資格考試制度的建立
(二)會計資格考試制度的調整
(三)1999年會計資格考試制度的變化
(四)2000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的修訂
(五)2003年《關于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的規定》的頒布
(六)2004年會計資格考試制度的進一步調整
(七)《關于2006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擴大試點工作的通知》的頒布
(八)對會計資格考試制度的評價
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一)頒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二)頒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四章完善期(2007年至今)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一)頒布《關于推進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指導意見》
(二)《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完善
(三)《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完善
(四)修訂并完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
(五)頒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
二、會計職稱制度改革的深化
(一)《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對會計職稱的改革要求
(二)《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對會計職稱的改革要求
(三)2012年至今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試行無紙化考試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的完善
(一)《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提出完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二)《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提出完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四、總會計師地位和職能的強化
(一)《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提出強化總會計師地位和職能
(二)《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強化總會計師地位和職能的要求
五、會計人員評選表彰機制的健全
(一)《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表彰辦法》的頒布
(二)《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提出健全會計人員評選表彰機制
(三)《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健全會計人員評選表彰機制
……
第五章結語

書摘/試閱



2.明確了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的頒發范圍和專業工作年限
該規定第二條指出:“凡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經營企業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滿30年,屬于會計專業職務評聘范圍的現職會計人員,可按本規定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長期在邊遠高寒地區工作的會計人員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的工作年限,各省、自治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放寬的規定,但在邊遠高寒地區從事財會工作的實際年限不得少于20年”。該規定第三條指出“財會工作年限,系指參加革命工作或建國后從事財會專業工作時起至發證年度12月底止的累計周年數。”
確定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的上述頒發范圍主要是根據歷史和現狀,考慮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管理,比較有基礎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三資企業”。由于這些單位具有比較健全的干部管理工作經驗和比較可靠的會計工作基礎,因此,做出了會計人員榮譽證書頒發的上述范圍。
由于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是對長期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的鼓勵和表彰,因此,有必要在《說明》中對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年限進行如下規定:“(1)一般規定為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滿30年即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滿30年的,才能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滿30年’是指受證人到發證年度的12月31日止,專業工作年限達到30周年。到發證年度年底止不足30周年的,則應在下一次頒發。至于個別同志在發證年度已到退休、離休年齡并正在或即將辦理離、退休手續,其專業工作年限已逾29周年但不足30周年,是否可以不放在下一次頒發,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掌握。(2)在邊遠高寒地區的工作人員,其離退休年齡和勞保待遇,各地都有一些特殊規定。因此,《規定》明確:‘長期在邊遠高寒地區工作的會計人員頒發榮譽證書的工作年限,各省、自治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放寬的規定,但在邊遠高寒地區從事財會工作的實際年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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