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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修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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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我國憲法制定於三十六年(一九四七),當時為世界各國所稱許。憲法分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條文,參採各國體制,引進時代思潮,體例燦然大備,人權保障與政府設計為各國典範。然時移境遷,今天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一節「省」凍結不再適用。同時七次修憲增修十二條條文,立法院制定及修正多項法律,司法院公布大法官解釋七百多件。然政黨政治的運作,政府組織及體制在內閣制與總統制間擺盪。「體制不明,權責不符」始終為人詬病。憲法增修條文或傾向總統制,或靠近內閣制;甚至司法解釋,或指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六一三號解釋),或謂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六二七號解釋),莫衷一是,令人無所適從。八十五年總統由公民直選,八十六年立法院閣揆任命同意權撤除,修憲不見法理與方向。但無論如何,中央部會增多、地方六都形成,「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是大家共同的心聲。今一〇五年執政黨標榜「史上最能溝通的政府」,又見國會多數、行政院及總統同屬一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憲法架構下的效能政府應該可以期待。

作者簡介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中興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教授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國立臺北大學教授兼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教授

 憲法只是一張紙?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

我國憲法發展到八十年以後最為快速而明顯。其中尤以修憲功效最為顯著。而七十九年(一九九○)第二六一號解釋公布,拉開了臺灣為時十五年憲政改革的序幕,具指標性意義。這時期的憲政改革,主要是前後七次的修憲。

至今七次修憲,前面六次採一機關修憲,即國民大會提案並複決,第七次則由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複決,兩機關修憲方式完成,都依據憲法第一七四條修憲程序。自此國民大會功成身退,走入歷史,是有幾分悲壯,憲政就這樣逐步推展。

十年後,第一次嘗試用公投修憲方式。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憲法時刻」,距離次年總統選舉正好六個月,兩大黨的憲改方案難以協調,憲改破局。首次發動公投修憲即嚴重受挫,連提案都失敗。

就在密集的選舉與憲政改革擾嚷聲中,監察院被放在一邊,少受關切。九十四年二月到九十七年八月,朝野爭議激烈,總統不願更換監察委員提名名單,立法院又罷審,沒有任何被提名人獲得同意,致第四屆監察委員完全出缺,監察權出現空窗期。朝野立委紛紛連署提案,聲請大法官解釋。

雖然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提醒總統與立法委員,提名與同意的權責機關應相互尊重,依據憲法各盡其職,不能讓憲政機關停擺。但依舊直到政黨輪替,總統重行提名人選,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並通過名單,監察院才恢復正常。監察院員工躬逢史無前例的空窗期,沒有公文需要處理,感慨是公務生涯難得的好時光,浮生出現小確幸。

監察權受挫的遭逢際遇還未了,第五屆監委提名的爭執又再度重演。一○三年八月第四屆監察委員任期將屆,五月總統依例提名二十九位監察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七月初,立法院召開第一次臨時會準備行使監委同意權,由於部分委員佔據領票處及圈票處,致其他委員無法投票,只能擇期再議。七月二十九日第二次臨時會,朝野協議以不亮票、不監票方式,投票始能進行。結果僅通過十八位(其中包括院長及副院長)。此次人事案被稱為史上最慘烈的一次。

一○四年九月總統再提出十一位「清爽乾淨」之士,不料其中一位因學歷引起爭議,又逢十一月地方選舉,致立法院不再開會、不再審查這屆監察委員的人事案。其間,同年六月立法院寧可先行審查後來的大法官提名案,監委出缺則不再過問。於是第五屆委員遺缺超過三分之一的急務只好「再等一等」,直至次年五月二十日政黨輪替新政府成立,仍未補足,人事案受盡折磨。如此,糾彈百官何所依,柏台清風有誰識?

憲法,其實不過是一張紙,一紙由人民彼此退讓而簽訂的契約。它因人民的共識與信守而可長可久。黑格爾(G. W. F. Hegel)認為,不應將憲法視為是由什麼事物所構成的。他相信一個國家的憲法必須具體表現人民權利與其立場的心意,否則憲法不過是空有軀殼、毫無價值。成文憲法可以設計,但欠缺憲政主義的憲法只會帶來動盪與不安。(Andrew Arato, Civil Society, Constitution, and Legitimacy.)

蘇格蘭法學家麥金多許(Sir James Mackintosh)在一七九九年寫下名句:「憲法是成長的,不是製造的」。他相信自由憲法是日積月累逐漸演進,而不是由少數人以武力建造的。回想臺灣七次修憲,時而面臨委任直選還是公民直選總統、修憲條文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效、一面修憲一面要舉辦國代選舉一連的窘境。

憲改過程中,第五二○號解釋(九十年公布)教訓行政院預算應與立法院共同參與、第五八五號(九十三年公布)斥責立法院不能越權干預行政,以及第六一三號(九十五年公布)糾正獨立管制機關應隸屬行政院,都在試圖釐清憲政體制。

一○五年一月大選前,民進黨蔡英文主席不僅肯定由下而上的憲改方式,更堅定表示支持憲改的決心。就職演說裡,蔡總統宣示尊重兩岸二十年來交流協商的歷史事實,或許講稿是一份「未完成的答案卷」,國際間仍期待兩岸將創造雙贏的局面。以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可為兩岸互動舖陳穩定的基礎。

一○四年八月二次大戰結束屆滿七十年。日本政府堅持修法建軍、出兵海外,雖然國會相當配合,但政要學者發出怒吼,控訴政府嚴重違憲。他們直指政府此舉違反憲法前言之宣示和平主義及第九條放棄戰爭、不保有軍隊之規定。安倍內閣企圖經由內閣會議重新解釋憲法,將個別自衛權鬆綁為容許集體自衛權,甘冒違反和平憲法精神的危險。

相對的,今年八月八日,八十二高齡的日本天皇明仁,少見的透過電視轉播,表達自己日益衰弱、無法履行職務,有意「生前退位」。明仁天皇不願明白要求內閣修改皇室典範,因為他深知天皇不許具體觸及現行制度。他謙沖自抑的表示,若日皇病危,將造成社會停滯,影響國民生活,令人動容。

同樣八月八日這一天,五位在非洲肯亞被扣留的我國詐欺嫌犯,雖經我方多日交涉,仍被強行遣返中國。這樁詐騙案,行為人是臺灣人,受害人全是中國人,犯罪行為地在他國。所涉及問題,不僅是國家主權,更是司法管轄權歸屬。

本書,《中華民國憲法》,初版至今已逾二十一年,三民書局編輯部同仁囑咐修訂再版。感謝三民書局努力於出版工作。本書亦隨著憲法增修、法律變動、解釋公布而適時更新補充,反映憲法的動態,更祈望方家指正。

 

陳志華 謹識 二○一六年八月

目次

憲法只是一張紙?二○一六年序
初版序
緒 論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 統 
第五章 行 政 
第六章 立 法 
第七章 司 法 
第八章 考 試 
第九章 監 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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