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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的口袋書:從現代犯罪偵查看《折獄龜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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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南宋鄭克撰《折獄龜鑑》,犯罪偵防知識全集
☆從今日犯罪偵查學理,檢證古代犯罪偵查實務
本書廣泛地蒐集與《折獄龜鑑》有關之研究,挑選《折獄龜鑑》極具代表性的案例,進行案例分析與古今合證,與今日警察學術理論相互應證,並從文史角度,運用犯罪偵查學理觀念,構築出鄭克《折獄龜鑑》犯罪偵查(法律)理論及實務體系。
全書架構主要分為:鄭克及《折獄龜鑑》寫作動機與成書的文化條件、中國犯罪偵查制度發展史略、鄭克認為司法人員應具備的條件、《折獄龜鑑》所見犯罪偵查科技、《折獄龜鑑》所見犯罪偵查方法與《折獄龜鑑》所見犯罪偵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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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系列以今視古的古代犯罪偵防作品,補足了文史領域這方面研究的不足。由古代法醫、全中國古代犯罪偵查,到《洗冤集錄》與《折獄龜鑑》的介紹,自淺而深,為研究相關主題的後繼者舖陳了良好的基礎。──中國湖北經濟學院詹今慧副教授

作者在本書中結合中文本科與今日的社會科學,以古觀今,以今證古,揭示了一條人文學者做學問的新路,同時也理清了一部分今日犯罪偵查學科的源與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系陳炫瑋助理教授

鄒教授從《折獄龜鑑》數百則案例中,透過「犯罪偵查學」之現代學科的視野,以歸納、分析其中的偵查、審案原則,並試圖建構「中國犯罪偵查學史」的研究方法。極具創新的學術眼光,開啟了「警察史學」的多元研究面向,實為難得之佳作,值得推薦。──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通識中心李智平助理教授

本書梳理案例,歸納體系,並參照現代刑事犯罪偵查理論,古今互證,發掘《折獄龜鑑》的精蘊,堪稱認識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刑事鑑定之梯筏。──實踐大學應用中文系郭妍伶助理教授

本書由《折獄龜鑑》諸代表案例起手,大量比對及補充今日與執法有關的知識,不論你想瞭解中國中古或臺灣今日犯罪偵查現況,都能在書中尋得滿意的答案。──國立清華大學華語中心講師林宛蓉博士

作者簡介

鄒濬智

1978年生,臺灣南投人,政治大學文學士,臺灣師大國文碩士及博士,現任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專長為漢語語言文字學、民間信仰及儀俗、國學跨領域應用研究等。共著有(含合著)學術著作八種、國學推廣著作七種、教科書六種、單篇論文一百餘篇。

代序/鄭克其人與他的《折獄龜鑑》

孟子有言:「讀其書,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論其世也。」 ①要徹頭徹尾瞭解《折獄龜鑑》,就必須先瞭解其書作者為人及其生活背景。
《折獄龜鑑》為南宋鄭克依照各種主題所整理出來的一個犯罪偵查案例集。鄭克,字武子,一字克明,開封人,確實生卒年不詳,約在兩宋之間。宋徽宗宣和六年中進士。先任建康府上元縣尉,後任湖州提刑司。宋高宗紹興初年,應詔撰作《折獄龜鑑》二十卷。鄭克能夠應詔撰寫一本有關犯罪偵查的書,表明他應該長期擔任司法官員,並且留心對實際經驗的總結。按《折獄龜鑑》的序,該書是以五代和凝父子《疑獄集》為基礎,加上宋代的其他著名案例編緝而成。雖然內容稍嫌龐雜,但有關犯罪偵查的各種主題差不多都有所論及。更難能可貴的是,鄭克幾乎在於所輯每則案例之後加上自己的論斷,這裡便保留了兩宋士人對於相關司法案件的價值觀,使得該書同時具有法律思想史料的價值。②
根據劉俊文的考證③,傳世《折獄龜鑑》的版本共有三個系統。一為宋原刊二十卷本,內分二十門,二百七十六條,三百九十五事,見《宋史•藝文志》、《直齋書錄解題》和《郡齋讀書志》,此一刊本今日已經失傳。第二個版本是明刊兩卷本,今存有隆慶四年刊本和萬曆懷慶府喬萬里刊本,內僅五門,一百一十餘條,一百四十餘事;和第一個版本相比,顯然有所殘缺。第三個版本為清《四庫》定八卷本,這個版本是從《永樂大典》中所輯錄出來。根據《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的說明,《永樂大典》所載的其實是最完整的版本;不過已經合併連書,二十卷的界限不復可考。《四庫》錄出後改析為八卷,雖然卷數比宋版的少,但內容並不少,一樣分二十門,二百八十條,三百九十二事。綜上,《折獄龜鑑》的三種版本,當以清朝《四庫全書》本最為完整。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曾榮汾教授曾將《折獄龜鑑》進行全書校譯以及案情概述,用的即是《四庫全書》本④,曾教授的工作成果同時也是本書之所據。
四庫本《折獄龜鑑》內容主要由目錄、原序、正文三大部分組成,其中正文部分是主體。第一部分是目錄,將正文分為八卷,每卷又分門,使人一目了然。這種標注目錄的形式,既便於查找,又成全了結構的完整性。第二部分是原序,即元朝湖南道儒學提舉陵陽虞應龍為《折獄龜鑑》作的序,描述了此書在元朝得到重刊、受到重視的情況。第三部分是正文,共八卷二十門。每一門中有許多案例組成,多以司法官的名字作為條目,有時一條中有時還兼收幾個相似的案例。
當然除了《四庫全書》本外,尚有其他《折獄龜鑑》刊本流行,譬如《守山閣叢書》 本、《墨海金壺》本、《龍威秘書》本、瓶花書屋本、道光李氏刊本、海昌許槤刊本以及《叢書集成》本等。不過這些刊本都是從《四庫全書》本衍生出來的。仔細比較,現存的明、清兩種版本系統,顯然要以清《四庫全書》定八卷本更為接近宋刊本原貌。《折獄龜鑑》的流傳,很大程度上表現在版本變化上,可以看出因為《折獄龜鑑》從問世起就一直受到世人的重視,以至於不斷再版,其著作也被人們以不同編排方法加以收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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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①:本書所引十三經、二十五史悉據中央研究院「漢籍電子文獻」,http://hanji.sinica.edu.tw/,標點符號略有更動,下不另註。
註②:張全民〈鄭克法律思想初探〉,《法制與社會發展》二○○四年六期,頁四一―五四。
註③:﹝宋﹞鄭克撰、劉俊文點校《《折獄龜鑑》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八年),頁一。
註④:﹝宋﹞鄭克原著、曾榮汾編譯《《折獄龜鑑》案例》,桃園: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二○○九年。
註⑤:商麗傑《《折獄龜鑑》初探》,湘潭:湘潭大學法律史碩士論文,二○○七年四月。

目次

凡例
代序/鄭克其人與他的《折獄龜鑑》
從今日犯罪偵查視角剖析《折獄龜鑑》

一、中國犯罪偵查主體發展史略

二、《折獄龜鑑》所指出執法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打擊犯罪應有的專業能力
(二)打擊犯罪應有的品德修養
(三)打擊犯罪應有的心理素質

三、《折獄龜鑑》所記載運用在犯罪偵查上具刑事鑑識 雛型的技術
(一)現場保全、勘驗與證據初步標誌蒐集
(二)各種微小證據的蒐集與鑑識
(三)槍彈鑑識
(四)驗傷/驗屍
(五)精神鑑定
(六)火場鑑識
(七)文書鑑識
(八)現場重建/犯案過程模擬

四、《折獄龜鑑》所記載進行犯罪偵查時所採用的幾種策略和方法
(一)中國兵法權謀文化對犯罪偵查的影響
(二)《折獄龜鑑》所見犯罪偵查策略與方法

五、《折獄龜鑑》所記載實施嫌犯偵訊時所採取的幾種 詭術或技巧
(一)兩宋及以前犯罪偵訊的發展與鄭克的「情跡論」
(二)《折獄龜鑑》所見犯罪偵訊的詭術或技巧
 
代跋/《折獄龜鑑》所見犯罪偵查思想特徵
一、嚴謹釋冤,展現人道關懷
二、靈活用計,幫助追求真相
三、重視證據,鼓勵據理力爭
四、依法用例,法律思想先進

書摘/試閱

(三)槍彈鑑識
【代表案例原文】
〈孫登比丸釋冤〉
吳太子孫登,嘗乘馬出,有彈圓過。左右求之,適見一人,操彈佩圓,咸以為是。辭對不服。從者欲捶之,登不聽。使求過圓,比之非類,乃見釋。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主人翁孫登為孫權之子。魏文帝黃初二年,封孫權為吳王。並且拜孫登為東中郎將,封萬戶侯,孫權以孫登年幼辭去爵位不受。同年,孫權立孫登為太子。本案記到孫權長子孫登有事外出,差點遭從面前飛襲的彈丸擊中。孫登不願冤枉他人,於是要嫌疑人拿出其使用的彈丸,再比對現場取得的差點打到他的彈丸,發現兩者形態並不相同,於是命令屬下將嫌疑人釋放。本案所記三國時期吳國孫登遇彈襲,進而鑑識襲彈丸的案例,也是為人所津津樂道之中國所見最早子彈、彈道鑑識的案例。鄭克按語:「人之負冤,多因疑似,聽者不能審謹,忿然作威,遂至枉濫。」好在孫登明智,並未意氣用事,終不至冤枉了偶然路過之人。
【今日犯罪偵查視角】
中國於火藥發明後,陸續將其應用於各項戰事中,可惜並未將火砲微型化,變成可單人攜行的槍枝,反而仍然倚重依靠人力的彈弓、弓矢、弩等;如果中國出現相關鑑識,也只能集中在彈弓、弓矢及以弩等物件上。直至西方將火砲改良為單兵攜帶的手砲之後,出現火藥動力槍枝的原型;裝填的彈丸也逐漸多樣化、便利化。關於槍彈以及相關鑑識的技術也才隨著西方的船堅砲利進入中國。
今日刑事鑑識中的槍彈鑑識包括槍枝與彈藥識別、槍彈紋痕比對與射擊殘跡辨識等。孫登視襲己的彈丸與嫌疑人身上的彈丸並不相符,這樣的做法屬於彈的紋痕、加工痕鑑識。槍彈紋痕比對,則是比對現場拾獲彈殼、彈丸上留存的各種痕跡,與查扣槍枝上痕跡的一致性。
根據臺灣《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中有關槍砲、彈藥之定義,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故有關前述各種槍砲彈藥的識別,即槍枝與彈藥鑑識的工作。槍彈鑑識工作主要在判斷製造的精密程度、改造程度、持有成本、可否正常作用等,以上均與判決刑度息息相關。射擊殘跡辨識,則包括殘跡顯現、成分分析與形態詮釋等。㉑以上鑑識結果,或能找到槍支提供者、開槍者,或能排出案發時間及案發時間順序等重要破案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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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㉑:孟憲輝〈射擊殘跡之形成與特性〉,《警學叢刊》二六卷五期,一九九六年,頁四七―六五。
(四)驗傷/驗屍
傷害案或兇殺案中,對受害者或屍體進行檢驗是重要的偵查做法。㉒古代官吏亦時常使用,讓屍體說話往往能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利用對屍體的檢驗,不但能查找死者的由來身分,辨別死因及致死物、兇器,也能從屍體上發現非理死(非自然死亡)的證據,從而查明真相,讓兇手不致逍遙法外。
中國早在西元前二百多年便有了法醫專職人員,對法醫學的投入也早於世界上其他國家。世界上最早的法醫書籍即為﹝南宋﹞宋慈所撰寫的《洗冤集錄》。㉓法醫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科學,在司法中往往少不了它。能在世界上最早被運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從另一個側面證實中國古代法醫學曾處於領先地位。㉔
隨著近代醫學及科學知識之發展,法醫也已超越傳統之法醫相驗、法醫解剖、法毒物學及親子鑑定項目,擴充至如法牙科學、法精神學、臨床法醫學、法護理學、法昆蟲學、法人類學㉕等跨領域學門,為屍體檢驗提供更多的研判工具。
經整理,《折獄龜鑑》所見因驗屍、驗傷而破案的案例可分為以下幾類:
1.驗毒物
【代表案例原文】
〈王臻問傷明偽〉
王臻諫議知福州時,閩人欲報仇,或先食野葛而後鬭,即死其家,遂誣告之。臻問:「所傷果致命耶?」吏持驗狀曰:「傷無甚也。」臻以為疑。反訊告者,乃得其實。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承辦人王臻,字及之,宋朝潁州汝陰人。始就學,能文辭。曾知壽州,有時名。舉進士第,為大理評事,歷知舒城、會昌縣,通判徐、定二州,以殿中丞知兗州,特遷監察御史。王臻任福州知州時,當地人為報夙仇,會先服用毒草,再到仇家拼鬥等死,藉以誣陷仇家殺人死罪。王臻覺得某案可疑,讓人驗屍,發現死者雖然有外傷,但並不致死―死者係死於毒草,而非被仇家所殺,因而還給了仇家清白。鄭克按語:
賈昌齡少卿,初為饒州浮梁尉。其俗輕死,與人有怨,往往先食野葛,以誣怨者。昌齡輒能辨究之,與臻問傷類矣。是皆深察者也。
【今日犯罪偵查視角】
本案死者雖然有外傷,但究其死因仍死於自服之毒草,這類死因鑑定屬於刑事鑑識科學中有關毒物學的範疇。毒物指進入身體後,能侵害身體機能、器官,破壞身體正常生理功能,引起組織損傷,甚至造成生命死亡的物質。刑事鑑識為了分析方便,會根據毒物之起源、藥理作用、作用器官、化學性質等做不同的分類。隨著化學工業進步,市面上隨時出現新的藥品、農藥、毒物、化學物質,身體受到這些物質傷害的機會也變多;讓人難以提防的日常毒物,更容易被取得並用做犯罪工具。所以故在不明原因死亡事故鑑定中,各種毒物的檢驗係屬於必驗項目。
今日刑事鑑識實務中,分析毒物,若可能已攝取進入人體時,則腸胃內容物、腎臟、尿液、肝臟等藥物代謝與攝取的途徑均為可能的分析標的㉖;另外,現場中殘留的各種檢體,則可用來分析與印證體內毒物的種類。透過各種分離、萃取程序後,目前重要之科學儀器如氣象層析質譜儀、原子吸收光譜儀等,多數均可得知化學物質的結構等資訊,對於案情研判有極大幫助。
2.驗屍首
(1)驗明正身
【代表案例原文】
〈府從事問喪追凶〉
近代有人,因行商回,見妻為人所殺,而失其首。既悲且懼,以告妻族。乃執壻送官。不勝捶楚,自誣殺妻。獄既具,府從事獨疑之,請更加窮治,太守聽許。乃追封內仵作行人,令供近日與人家安厝去處。又問:「頗有舉事可疑者乎?」一人對曰:「某處豪家舉事,只言殂卻嬭子,五更初,牆頭舁過兇器,極輕,似無物,見瘞某處。」亟遣發之,乃一女子首。令囚驗認,云:「非妻也。」遂收豪家鞫問,具服:「殺嬭子,函首埋瘞,以屍易囚之妻,畜於私室。」壻乃獲免。
鄭克附二類似案例後按語:「彼里胥之濫殺,與平民之枉死,皆緣有司急於得首以結案也。然則追責贓證,可不審謹乎?」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案發時間不明,但記某人之妻遭謀殺,僅得屍身,卻不見死首。承審官員急功近利,案子欲求速結,某人因遭屈打成招,認了殺妻死罪。口供加上屍首,本案的破案結論似乎無懈可擊。可案卷送往府級,複核官員覺得屍有身無頭十分可疑,於是在案發處四周查訪,得知鄰戶奶媽亦亡,但發喪之棺甚輕,不合常態,於是針對奶媽開棺驗屍,卻只得一死首。原來是大戶覬覦某人之妻,於是殺了奶媽,以奶媽的屍身偷天換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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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㉒:呂向文〈我國古代辦案方法初探〉,《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二○卷三期,二○○八年六月,頁一一三―一一五。
註㉓:鄒濬智〈華夏文明在中古的司法拔尖―宋慈撰作《洗冤集錄》內外條件綜論〉,《全人教育集刊》一輯,二○一四年一○月,頁二五―四五。
註㉔:王立民〈中國運用法醫學知識偵破刑案史論〉,《犯罪研究》二○○○年三期,頁一―四。
註㉕:范濤等〈X線攝影測量活體脛腓骨長度推算身高〉,《J. of Forensic Medicine》二四卷二期,二○○八年,頁一一八―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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