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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06:授信模式‧合規風險‧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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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06:授信模式‧合規風險‧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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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經濟近年的變化,既讓外資銀行在中國市場遭遇挑戰,卻也為外資銀行提供巨大商機,重點在於外資銀行在中國掌握了多少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而「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叢書,便是在這樣的主軸下,連續五年為外資銀行分析最新法規與官方政策,期待透過整理與分析,為外資銀行進一步打開中國市場,降低在中國的銀行業務風險盡一份心力。
《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6:授信模式‧合規風險‧外匯》延續過去系列強調「實務」的傳統,在最新法律、外匯、自貿區、融資案例、財稅規定等領域中,以一百篇專題形式進行系統性介紹,相信能為外資銀行在中國市場開疆闢土,提供直接又有效的對策。


延伸閱讀
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系列5:授信風險‧新外債‧FT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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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資銀行跨境業務:涉外授信‧跨境擔保‧上海自貿區
中國資金外匯實務:外商資金進出中國大陸解析

作者簡介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是由台資銀行從業人員與富拉凱投資銀行(前身為富蘭德林投資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經台灣內政部核准登記的民間社團組織,目的在為台資銀行派駐大陸從業人員,或是在台灣從事與大陸業務相關的銀行人員,提供一個法律、財稅、外匯相關專業研究,及有助於銀行業務交流的共同平台,目的在促進台資銀行及時、有效地掌握大陸金融環境與法規政策變化,確保在最低風險下有效地開發大陸的銀行業務。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為達到專業交流的宗旨,持續以出書、講座、論壇等不同形式,為台資銀行在大陸業務推廣所遭遇的各類專業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期盼透過台資銀行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為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尋求更多、更安全的商機。



編者簡介
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富拉凱投資銀行(前身為富蘭德林投資銀行)定位於精品投資銀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為台商提供輔導上市與PE投資(私募基金)兩大價值,除了聚焦在台商回台上市櫃領域外,「富拉凱」設立於上海的投資銀行團隊,已成功投資並輔導了10家台商在A股掛牌,在目前29家台資企業大陸上市中占比超過1/3。
富拉凱2007年─2017年輔導台商成功上市實例:
1 2017年5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2 2016年12月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3 2016年9月 優德精密工業(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4 2016年6月 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5 2016年3月 鮮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6 2015年12月 三汰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7 2015年5月 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8 2015年4月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9 2015年1月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0 2014年8月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1 2014年1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2 2014年1月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深圳創業板
13 2013年12月 浙江東明不鏽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市
14 2012年9月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15 2012年4月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16 2011年12月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回台上市
17 2011年9月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18 2011年4月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19 2010年12月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0 2010年8月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1 2007年8月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目次

導讀
第一篇 法律
【1】 銀行借款資金歸還關聯企業借款的審查重點
【2】 併購貸款業務機會分析
【3】 併購貸款風險控制分析
【4】 供應鏈融資中保理業務(上)──供應商融資
【5】 供應鏈融資中保理業務(下)──經銷商融資
【6】 銀行金融債權風險防控中善用公證書發揮強制執行效力
【7】 準確識別企業的註冊資本、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
【8】 銀行押品管理風險及防範(上)
【9】 銀行押品管理風險及防範(下)
【10】 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可投資境內銀行

第二篇 外匯
【31】 吸引外商投資最新規定分析
【32】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業務開放新規
【33】 轉口貿易外匯政策解析
【34】 跨境資產轉讓規定分析(一)
【35】 跨境資產轉讓規定分析(二)
【36】 跨境資產轉讓規定分析(三)
【37】 跨境資產轉讓規定分析(四)
【38】 跨境資產轉讓規定分析(五)
【39】 內保外貸資金可回流境內分析
【40】 境內企業借款給境外關聯方外匯政策解析

第三篇 自貿區
【80】 自貿區企業經營模式解析──轉口貿易
【81】 保稅區企業經營模式解析──保稅進口
【82】 保稅區企業經營模式解析──出口退稅
【83】 各種保稅區功能介紹

第四篇 綜合
【84】 國務院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解析
【85】 房產限售對銀行業務的風險分析
【86】 汶萊公司遷冊風險分析
【87】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銀監近期監管重點
【88】 內保外貸新政下台資銀行業務重點
【89】 台商不同經營模式下資金需求解析(上)
【90】 台商不同經營模式下資金需求解析(中)
【91】 台商不同經營模式下資金需求解析(下)
【92】 台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實施重點

第五篇 財稅
【93】 跨境融資納稅分析
【94】 37號文放寬台商從中國大陸取得的股息、紅利、資產所得納稅時間限制
【95】 海關、稅務局、外匯局將實現資訊共用
【96】 關聯交易查稅最新規定
【97】 金稅三期拉高,台商涉風險
【98】 反避稅新規正式在中國大陸實施
【99】 58號文影響台資銀行中國大陸貼現納稅成本
【100】 中國大陸台商境外子公司納稅風險分析

 

書摘/試閱

【3】 併購貸款風險控制分析
基於併購類貸款的高風險性,此類貸款管理強度必然高於其他貸款種類,必須對併購的動態過程進行全程監控。
銀行對併購貸款風險控制的具體措施,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貸前審查
銀行必須對併購交易架構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對併購方案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比如,在海外併購中,銀行必須對併購方是否符合東道國法律規定的資格進行盡職調查;審查併購交易是否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必要的審批、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法律法規對併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併購交易融資架構是否符合當地法律、外匯法規的規定等。

二、通過併購貸款合同條款預防潛在風險
銀行貸款合同條款應體現對併購貸款資金的全面、實時監控,防止合同上的疏漏危及銀行債權的風險。比如,合同條款中必須突顯銀行對貸款的監控以及提前收回貸款的權利。具體表現如下:
1. 對併購方和目標企業的重要財務指標進行約定,即有約束性條款。其中重要財務指標主要包括:企業有形資本淨資產、流動比率、償債保障比率、槓桿比率、淨資產負債比率、淨現金流最低值要求等。
2. 強制提前還貸條款。比如,借款人獲得額外現金流(例如處分擁有的股份獲得的收入、公開發行獲得的收益、目標公司分配股利),應用於提前還款;擔保人未按約定簽署或交付相關擔保文件時,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完成收購後,借款人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份比例沒有達到約定比例時。
3. 約定提款條件。比如併購方自有資金已足額到位,並進入銀行監管帳戶,銀行監控併購貸款資金按併購貸款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每次提款前,銀行應核實貸款法律、政策有無發生變化;是否出現影響交易的意外情況,進而決定是否停止繼續撥放貸款。
4. 銀行知情權和同意權。對於併購交易中涉及的一般資訊,應確保銀行具有知情權,比如:要求借款人、目標企業、擔保人定期報送企業的財務報告。對於涉及的重大事項,應確保銀行同意權,比如:重要股東的變化、重大投資項目的變化、市場和客戶的重大不利變化、重大資產出售、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提供擔保等。

三、防止擔保落空
併購貸款的擔保方式,通常為目標公司的股權質押或資產抵押、併購方實際控制人信用擔保。銀行同樣可以對擔保人的財務指標進行約束。
四、貸後管理
因併購貸款的最長貸款期限為七年,所以貸後管理持續時間長,也比較複雜。一般實行專人專項管理,並定期(每季度)將項目貸後執行情況做成書面報告,及時掌握借款人、目標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
須重點檢查:併購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併購交易的實施進度;併購方及目標企業公司治理結構變動情況;借款人還本付息和未來現金流的現實情況及預測分析;對擔保品定期進行價值評估,分析擔保品的處置和變現能力。
如果遇到風險預警信號,比如交易被宣布無效、貸款用途未按約定使用、交割出現障礙導致併購方不能對目標公司實施有效實際控制,則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以有效保障銀行貸款資金安全。

【100】 中國大陸台商境外子公司納稅風險分析
中國大陸台商通常會根據境外貿易需求、取得境外銀行信用額度、通過境外公司轉投資等事項,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對於該境外子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一般情況下,涉及的流轉稅及附加稅費直接在當地繳納完成,而企業所得稅除須按照當地法律法規繳納外,還涉及中國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抵免或補繳事項。

一、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所得
對於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所得,根據中國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中國大陸台商於子公司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對於子公司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其可抵免限額以「分國不分項」的課稅原則,分別就來源於境外的所得計算抵免限額,例如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大陸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大陸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超過抵免限額的餘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該國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如果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於零,則抵免限額為零。上述計算應納稅總額的稅率一般為25%,即使企業境內所得按稅收法規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例如台商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在計算境外所得稅額抵免限額時所適用的稅率也應為25%。
同時應注意:
1. 上述可抵免稅額,是指境外子公司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大陸境外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錯徵、漏徵、先徵後返、稅收滯納金性質支出等。
2. 中國大陸台商從與中國大陸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對方國家取得所得,並已享受免稅或減稅數額時,可視同已繳稅額在應納稅額中抵免。

二、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
另外,根據《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對中國大陸台商境外註冊的子公司,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並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境外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具體條件如下:
1. 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大陸境內。
2. 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必須得到位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
3. 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帳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大陸境內。
4.企業二分之一(含)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於中國大陸境內。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境外子公司,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認定為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若未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初步判定,並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於三十日內抄報國家稅務總局。上述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判定,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境外子公司,是否被認定為居民企業,主要差別在於:
1. 未被認定為中國大陸的居民企業,境外子公司可以控制利潤分配的時間,以達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2. 被認定為居民企業,須按照分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方法申報繳納所得稅,但由於不再被視同受控外國企業,可以減少關聯交易移轉定價(TP)核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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