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制定、公布並施行,全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修憲後,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司法體系大幅更新;考試院職權重行調整;監察院不再是民意機構;地方制度「省」改為非自治團體,憲政改革幅度巨大。加上,總統改由公民直接選舉;將內閣制政府要義「倒閣」與「解散」入憲;立法院提憲法修正案交公民投票複決等,都對我國憲政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而行政院為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之地位,是否因總統直接民選、閣揆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以及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等而受到挑戰,值得關注。
作者簡介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
憲政改革策劃小組法制組成員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教授
序
憲法上的交易成本———二○一八年修訂八版序
目次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傳統分類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第四節 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第五節 行憲後的憲法發展
第六節 在傳統上創新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總 綱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平等權
第三節 自由權
第四節 受益權
第五節 參政權
第六節 自由權利的保障原則
第七節 人民的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性質
第二節 國民大會代表
第三節 國民大會的組織
第四節 國民大會的職權
第五節 國民大會的集會
第四章 總 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
第二節 總統的職權
第三節 總統的選舉
第四節 總統的任期及責任
第五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五章 行 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的職權
第六章 立 法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立法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三節 立法院的組織
第四節 立法院的職權
第五節 立法院的會期及議事原則
第七章 司 法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
第二節 司法院的職權及其組織
第三節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第四節 司法院的主要成員
第五節 法官的地位與保障
第六節 憲法法庭
第七節 參審制
第八章 考 試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
第三節 考試院的職權
第四節 考試院的組織
第五節 國家考試
第六節 績效獎金與退休制度
第九章 監 察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監察院的職權
第三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
第三節 剩餘權的歸屬及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縣自治團體
第二節 地方自治法制化
第三節 省、縣的組織
第四節 市的自治
第五節 鄉(鎮、市)的自治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一節 選舉、罷免
第二節 創制、複決
第三節 公民投票法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 防
第二節 外 交
第三節 國民經濟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六節 邊疆地區
第十四章 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第一節 憲法與法令的關係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第三節 憲法的施行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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