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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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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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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君研究之基本,可謂德意志民事訴訟法于臺灣地區之展開,法系意識自覺于其中。較之臺灣同行早期著述,問題意識上有所不同,更具時代特色,抑或見地上與時俱進,大有發展。個人拙見,臺灣同行早期著述偏重于傳統上法解釋學,其中陳榮宗、楊建華等諸位先生之作堪稱典范;世紀之交,倡導程序保障及其于現代民事訴訟程序上之意義觀念興起,邱聯恭先生於此領域頗有建樹,成果豐碩。相比之下,沈君之作,學術價值上極具承前啟后之意義,各文均對研究對象于立法上、學說上、判例上之到達點交待仔細,是為臺灣同行新銳一代之問題意識及研究實力之反映。

作者簡介

沈冠伶 學歷:臺灣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臺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主要著作: Die Erledigung der Hauptsache als verfahrensrech—tliches Institut zwischen Dispositionsmaxime und kostenrecht(Peter Lang Verlag,2000)

目次

第一章 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
 ——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
 一、前言
 二、訴訟權之內容
 三、訴訟權侵害之救濟
 四、結論
第二章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
 ——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
 一、問題之提出
 二、審判權限之沖突問題
 三、先決問題之判斷與訴訟程序之停止
 四、先決問題判斷時所適用之程序規定
 五、民事判決于行政爭訟程序上之效力
 六、結論
第三章 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探討
 ——以通常訴訟事件為中心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標準建立
 一、前言
 二、第三審上訴限制規定之旨趣
 三、當然違背法令之第三審上訴
 四、第三審許可上訴之要件
 五、結論
第四章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之評析
 一、立法背景
 二、法理基礎及立法目的
 三、選定法官之合意性質:訴訟契約
 四、合意之成立
 五、合意之拘束力
 六、上訴之限制
 七、結語
第五章 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
 ——從選定當事人制度到團體訴訟
 一、前言
 二、選定當事人制度
 三、團體訴訟
 四、團體訴訟與選定當事人制度之差異
 五、擴充選定當事人制度之準團體訴訟
 六、結論
第六章 示範訴訟契約之研究
 一、前言
 二、訴訟契約
 三、示範訴訟契約
 四、示範訴訟契約與其他紛爭處理制度之關係
 五、由法院依職權擇定之示範訴訟
 六、結論
第七章 仲裁鑑定制度之研究
 ——作為紛爭解決之程序制度
 一、緒言
 二、仲裁鑑定契約之意義、類型及性質
 三、仲裁鑑定制度與仲裁制度之區別
 四、仲裁鑑定契約之效力
 五、仲裁鑑定程序上之程序保障
 六、結語
第八章 “律師之和解”作為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從德國經驗引進臺灣地區之可能性
 一、前言
 二、德國法上之律師和解制度
 三、律師和解制度引進臺灣地區之可行性探討
 四、結論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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