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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中華帝國晚期的訟師(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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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在《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中華帝國晚期的訟師》中,梅利莎·麥柯麗教授選擇了中華帝國晚期(1500~1911)背景下一個極富爭議而又被忽視的法律與社會形象——;訟師,作為核心主題,展開對中國法律的社會史與文化史的研究。在整理和分析大量官方與民間史料的基礎上,作者試圖詮釋:訟師究竟是什麼樣的人,他們實際上在做什麼,有哪些人依賴于他們的服務,他們為什麼會成為政府官員和';良善';士紳極度鄙夷的對象,訟師現象在明清時期及近代中國的歷史背景下有何意義,以及';法律實踐與民間文化如何共同融人中華帝國晚期的法律文化之之中。其中,特別探究了';關于論師的文學作品和戲前表演并不僅僅是對中國法律文化的反映,它們還積極地型塑了這一法律文化';的問題。麥柯麗教授認為,中國法律文化不僅是一個由';諸多司法實踐活動';和';關于如何確保規范秩序的儒家經義闡釋';構成的體系,還是一個';由符號、語辭和廣泛達成共識的態度所構成的體系,進而又導致形成了一套普遍的法律假定和法律信仰';,其中';充溢著令人癡迷的符號和文化意蘊';,因此,作者努力對訟師進行一種';社會分析';,試圖';通過揭示一條隱蔽于中國訴訟當事人與正式法庭之間的紐帶,以一種更為世俗化的方式詳細闡釋';中國法律文化。

作者簡介

梅利莎·麥柯麗(Melissa Macauley)美國西北大學歷史系教授,研究領域涉及明清時期及近現代中國史、社會史與法律文化等。1998年出版《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次年被美國圖書館權威期刊《選擇》(Choice)評為年度';杰出學術著作';。
明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75年生于河北邯鄲,先後于西南政法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10年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學。出版《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法律文化之追尋》等譯著,發表文章60余篇。

目次

中文版序
站在歷史的棱鏡之前(代譯序)
致謝
表格索引
中國歷代王朝年表及清朝諸帝在位時間表
導論法律文化與歷史變遷

第一章 罪與罰的演進
語源學的考察
社會身份的呈現
明代(1368-1644)的訟師
清代(1644-1912)罪犯身份的法律界定
官方話語的一致性(1261-1950)

第二章 經世家對行政的絕望
訴訟的行政負擔
區域法律文化與上控的紛擾
偽造印信
司法程序的顛覆:代書與書吏
經世家對行政的絕望

第三章 訟師的運作機制:何人、何地、何種方式
地理上的分布
訟師的類型
一項輕易賦予的身份在法律上的危險
遭遇訟師:鄉村
遭遇訟師:通往城市的道路文化
酬金
訴訟網絡與上控策略
誣告:登堂與辯護的策略
';瑣細辯護';
結論

第四章 獲得更加強勢的客戶
決絕的寡婦
訟師與地方權力機制:誰控制著書吏和村長?
地方精英中的匠人
結論

第五章 掘尸者的糾紛:司法墮落與法律文化
掘尸者的糾紛
掘尸詭計的文化意義
教士訟棍
社會情境中的司法墮落

第六章 權力販子:東南沿海的土地、家族與訟師
永久活業:依習俗的[財產]所有與半心半意的統治國家
薄弱的行政:';書吏治民';
東南沿海地區訟師的家族關系
無禮行止的勝利

第七章 騙子的故事:狡黠的權力與對獨特男性典范的求助
獨特的男性身份:《四進士》中對正義的秉持
平衡故事中獨特的男性典范
結論:殘存的狡黠訟師
結論對';律師';的責難與厭訟
附錄對18世紀訴訟率統計數據的反思
注解
參考文獻
索引
背向城市的寧靜(譯後記)

書摘/試閱

官方[對訟師]的貶抑修辭是以訟師濫訴的真實案件為基礎的。在經歷數個世紀之後,官方控訴的語言與禱文或許已經成為慣例,但是,一些訟師借以濫用官方法律體系的登聞鼓直訴[制度]仍然得以保留。實際上,如果不是因為地方官員不斷遭遇此類案件,這種官方修辭不可能在經歷一代又一代人被激怒之後仍然得以維系。
本章將依據訴訟導致的行政問題來探究官方對訟師的控訴。特別是,民事訟案判決日程長期積壓;上訴層面的判決日程同樣也因未決訟案而負擔過重。在中國人口密度愈大的地區,不斷發送的催詞——;一種旨在催促官員積極解決糾紛的法律文書——;成為正式訴訟的一個常規特征。不僅積壓訟案(除諸次大赦之後)從未及清理,而且許多訟案拖延數年,這使得一些糾紛當事人傾向于濫用訴訟程序——;無論是出于對[訴訟]程序本身日益加劇的絕望態度,還是作為一種向對方當事人(因年深日久而愈益成為死敵)憤怒的復仇策略。
其次,清代官員已經清晰地意識到,帝國行政大廈建立在非正式的衙門吏役的基礎之上。書吏、差役、代書對清代法律功用之發揮是絕對不可或缺的。但是,他們都是與地方民眾存在各種私人關系的當地人,同樣,他們也是這個以儒學為主導的國家中沒有官俸薪金的雜役。訟師與此類下層衙門把持人的串通勾結使得官員們確信,道德上存在缺陷的下層權力販子集團阻礙了司法的治理,并且培育了一種好訟的精神。訟師案件通常涉及某種與衙門吏役的串通勾結;這些人盡力確保這一司法場域[衙門]能夠達到地方目的。但是,訟師與書吏及差役之間真正的仇視也會導致地方衙門的分裂,這一點并不罕見。
[朝廷]將省、府、州縣各級[官員]對清理積壓訟案的延宕歸咎于訟師。他們被置于官員瀆職、吏役失德以及投機主義的漩渦之中。我們所看到的在官方理解訟師現象時發揮作用的僅僅是一種失衡推論的修辭,其中,偶發的';違禮訟棍案';逐漸轉化為官方確認的詞訟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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