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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訂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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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訂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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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近來民法修正頻繁,繼承編及親屬編均有修正。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親屬編第一一三二條及繼承編弟一二一二條。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親屬編第一○五五條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條之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親屬編第一○三○條之一,刪除第一○○九條及第一○一一條,增訂公布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三。本書依最新修正公布之民法有關規定為修訂,就民法全部內容為總括及系統之解說,析論其爭點,兼顧理論與實務;其實用性較高或較為重要者,並多予詮釋及舉例,使讀者有通盤之了解,把握其重點,且知所應用。
本書之論述,較一般之「民法概要」者為詳盡,其內容並有輕重之分;又於適當之處試擬習題,以資研習,並就其答案予以提示,藉供參照。本書對初學或複習民法者,均所適宜。
為期充實,修訂版除對民法重要及基本問題再為必要之補充外,再增加習題,俾便思考,並求完備。

作者簡介

郭振恭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歷/
檢察官、法官、律師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
日本國立廣島大學客座研究員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院長

現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修訂十一版序

最近,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一○五五條之一,又於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第一一三二條;民法繼承編於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第一二一二條。其內容分別為:法院於酌定或改定父母於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強化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解決親屬會議召開之困難;避免遺囑執行之延宕,遺囑保管人無須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而應交付於遺囑執行人。本書自有就上開變動部分為修訂之必要。除外,亦利用此次修訂之機會,就本書之全部內容(包括習題),併為檢討及增補,以及必要之說明,期其更充實。
本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本書得以最新之內容呈現,謹申謝忱。
郭 振 恭 序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

目次

序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二編 債
第三編 物 權
第四編 親 屬
第五編 繼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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