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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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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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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著作權法是一部充滿了確定與不確定內容的法律,它確定要保護作者的權益,也確定要促進國家整體文化發展,但它好像一直很難確定應該怎麼做,才能讓大家都滿意。以音樂CD為例,唱片業者抱怨盜版太多,消費者抱怨CD價格太貴,藝人抱怨缺少舞台,小吃店裝設卡拉ok讓客人唱歌被判刑,學生下載音樂被起訴……大家都在抱怨,而且都把矛頭指向著作權法,但好像沒有人願意靜下心來看看著作權法到底是要保護什麼?著作權法制度設計的理念是什麼?著作權法對社會、產業、文化、教育的影響是什麼?我們需要甚麼要的著作權法?

本書除了介紹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外,對著作權的基本原理也著墨不少,希望讀者能輕鬆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法對當今社會的影響,也能有更多的思索。

本書特色

身處交際複雜的現代社會,
各種生活上的突發狀況層出不窮,
積極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才能避免無謂的損失。
法律事典輕鬆在手,讓你一點就通!

作者簡介

吳尚昆

現職
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
東海大學法學碩士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網路生活與法律
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合著)
兩岸知識產權發展研究(合著)

目次

60分鐘理解著作權法
著作權的立法政策
著作權法與民法
著作權與物權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的區別
與著作權法相關的國家機關
取得著作權的要件
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的授權及讓與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消滅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
著作權的保護
著作權制度的認識
著作權與產業發展的思考
著作權的起源
著作權法的公益政策

2 著作的概念
著作權取得不須登記
著作須具備原創性
著作的類型
衍生著作、編輯著作及表演著作
著作權法不保護的著作
是否屬著作權標的爭議案例整理

3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完整性或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人格權的理由及法律效果

4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是將著作引入市場經濟的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財產權的規定

5 著作權市場的參與者
作者的地位
權利受讓人或繼承人的利益
著作權市場中出版商的力量
讀者的角色

6 著作權市場參與者利益的平衡
創作者重視人格權與財産權的保護
企業家的市場權
使用者的學習權

7 著作權保護範圍及期間的限制
表達與構想區分原則
法定限度保護原則
期間限制原則

8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條款的定位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合理使用條款的適用
個人使用與合理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使用人免責的要件)的整理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的強制授權

9 著作權法因應電腦網路的修正
重製與暫時性重製
公開傳輸權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防盜拷措施
P to P的法律爭議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免責條款

10 著作權侵權的請求與爭議攻防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爭議攻防思考方向

11 著作權的新時代展望
公共利益的保護應受重視
以新眼光看待新科技對著作權的影響

附錄:理論運用與案例思考
網路檢查制度的正當性
黃色小鴨有無著作權?
花大錢購買雕塑品後可任意利用?
公開發表權與引用他人著作
銅像的碎解與重生
故宮文物也有著作權?
影印教科書與著作權法
DVD的出租權爭議
論文標註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侵權攻防演練

書摘/試閱

60分鐘理解著作權法

著作權的立法政策

我國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制定著作權法的目的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一般人提及著作權,最直接的反應是對抗仿冒、盜版的一種權利,這樣的想法很自然會將著作權法制定的目的理解為「阻止剽竊行為,以保護作者的權益」;當然,保護作者是著作權法中很重要的目的之一,但這絕不是著作權法所宣示的唯一政策,在國家政策上,更重要的是如何促進學習及文化進步,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所以給予創作人一定範圍的獨占利益鼓勵,以激勵更多更好的創作。
關於著作權的本質,一直有兩種理論相對立:自然權理論與法定獨占理論。前者認為著作權是作者因創作所生的自然財產,後者則認為著作權是法律所賦予著作人一有限制的獨占權利。若將著作權視為「自然權利」,則著作權法所關心者,只是權利的範圍及對個人的影響;但若將著作權視為國家政策的工具,則著作權法必須能促進有智慧、有效率的著作,以增進社會的福利。


著作權法與民法

著作權法的性質重在規範私人創作權益的歸屬與行使,故學者間多認為著作權法為私法的特別法。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其立法理由說明:「……又民法為普通私法,故其他特別物權,如漁業權、著作權、專用權等,及附屬其他物權之債權,應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我國立法者已將著作權法視為民法的特別法。所以,我們也可以將著作權法視為著作人如何支配其著作資源的法規範。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許多民事規範,有適用民法的必要,如:第11條雖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云云,然若係公司之經理人、董、監事與法人間的關係,在民法上屬委任,其他員工與公司間關係則屬僱傭;又如第37條的「授權」、第39條的「設質」、第40條的「應有部分」、第88條的「損害賠償方法」、第89條之1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等規定,性質上均須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著作權不是對於書籍或音樂光碟本身這個「物」的直接支配,而是強調排除他人對著作的不當使用,民法上權利的定位為準物權。


著作權與物權

物權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權的直接支配性而來,即物權人得依自己之意思,無須他人之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對標的物即得為管領處分,實現其權利內容,所強調者為對標的物的現實支配及使用收益,物權法以賦予權利人直接支配權,強調對物的充分且有效率的利用,較無疑問,因為物權的客體(標的)是在實體世界可以感知、實際占有的。

然而著作(知識商品)的價值,不在於書籍本身有形的「載體」,而在於其精神成果,換言之,著作不像客觀有體物有所謂占有與直接直配的觀念,且不會有一般有體物的滅失,造成物權消滅的情形。若著作權也如同傳統物權般強調「直接支配性」,則著作權所「支配」者顯然不易掌握,例如:取得「著作物所有權」與取得「著作權」是屬二事,非著作權人即使擁有著作的原件,亦不當然得複製該著作。
關於著作權權利內容的認識與界定,因著作權性質無直接支配性,所以較側重於權利的排他性,即賦予權利人適度的市場獨占權,排除他人進入與該著作特定相同用途的市場,使創作者藉由財產權的創設,取得該著作財產的市場價值。

對著作的「占有」不能表現為對實物的物理控制,而是對創作成果的「專用」,在權利救濟手段上,不可能適用「返還原物」的救濟方法。至於著作原稿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則是物權效力討論的範圍,不是著作權效力的問題。

妨害除去請求權 物權的圓滿狀態被占有以外的方式所妨害,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著作權因標的為無形,本即不以對實物的物理控制「占有」形式保護,侵害著作權的方式基本上均為占有以外的方式,故著作權應具有「妨害除去請求權」。

妨害防止請求權 凡對於所有權有妨害之虞時,權利人均得請求防止妨害。 此項效力無論是否以占有為侵害方式均有適用,著作權應具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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