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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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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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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對於人權的理解與實踐,
我們落後法國豈止兩百年……

《論特權》是一本改變歷史的小冊子:這本小冊子,催生了著名的《何謂第三等級?》,也推動了法國大革命。本書作者西耶斯提出的口號:「平民是什麼?是一切!」被寫進了《國際歌》。今天的法國中學生,還會在歷史課、哲學課堂上,學習西耶斯的思想。其重要性,不可言喻。

《論特權》明白地指出,特權的本質,是與平民對立的。兩百多年前,這份對於特權的思索,改變了當時的法國;如今,也要翻轉現在的台灣。

不管你的政治立場是什麼,都不該回避對於「特權」的討論。因為,你不去影響特權,特權就會反過來影響你。

*
他們用憤怒對待人民,卻把溫柔給了特權階級。

西耶斯觀察到的特權者們,有以下症狀……
• 年輕的特權者們,一長大成人,就可以享有地位與薪俸,有人還抱怨得到的太少!
• 特權者們無法想像,別的家族會跟自己家族一樣優越,因為自己身上這種特殊的品質,只有某些特定的種族才可能擁有。
• 特權者們真誠的認為,人民需要他們和他們的後代,而不是需要處理公共事務的公務員。
• 因為階級的偏見,不斷慫恿著特權者去揮霍金錢,另一方面,特權者又放不下身段,使得他們不能循和一般人一樣的管道來賺錢。
• ……
是時候了!特權者們,退散!

西耶斯是羅馬天主教教會的神父,深諳特權階級的思考模式,因此針對特權階級的思維,批判得鞭辟入裏。他發現,特權者的心態,並沒有因為國難當前而有所轉變,反倒得寸進尺,變本加厲。

西耶斯指出,沒有任何特權的平民,卻肩負讓國家繼續延續命脈的重擔,還要負擔教士、貴族階級所撇下的責任與義務,實在很不公平;平民至少應該與他們享有同等的權利,擁有比例相當的民意代表在議會中為自己發言,並有推翻專政與制憲的權力。

當時民意的風向,對於由教士、貴族、平民(亦即前兩個特權階級以外,剩下的人)所組成的三級議會,十分反感。因此西耶斯抓緊這個趨勢,陸續出版《論特權》、《何謂第三等級?》這兩本小冊子,引起社會廣泛迴響,沸騰整個法國。


真心,推薦

柯P:「就我觀察,這個社會的病灶在於特權跟黑箱。也就是說,想要這個社會有所改變,就要從這兩點下手。這絕對不是靠誰當選就可以改變的,而需要全民一起,先瞭解到底什麼算是特權,而什麼不算特權,才有可能進一步把它消滅......」

馮光遠:「兩百多年前,他們就注意到特權。特權以各種變貌出現,可是逃不過這些有智慧的眼睛。也瞞不過這些透徹的心。他們追究的精神,讓最冠冕堂皇的特權都無所遁形。兩百多年後,看這小書還是津津有味。總之,你知道越多特權之事,或人性,這本書PH值越低。」

蕭美琴:「特權特權,多少罪惡伴汝以行。欣見紅桌文化將法國大革命的宣導小冊《論特權》重新中譯在台上市;希冀讀者於閱覽本書時,能和我一樣,對平等及人權有更深的體會與省思。」

作者簡介

西耶斯(Emmanuel-Joseph Sieyès, 1748 – 1836)
西耶斯在一個宗教氛圍濃厚的環境長大。父親是稅務官,薪水微薄。家族有一點貴族血統,但過的是平民的生活。他原本希望當個軍人,不過因為體格不好,從軍之路受阻,於是轉為進入教會服務。他在教會工作時發現,由於自己並非貴族,沒有特權加持,所以升遷困難重重,因此開始檢視特權在社會中的作用與影響。

西耶斯是法國大革命的推手,他的政論小冊子《論特權》(Essai sur les privilèges)催生了《誰是第三階級?》(Qu'est-ce que le tiers-état?),後者被公認為真正的革命宣言。他在革命期間,也參與了《網球場宣言》和《人權宣言》的起草,與1791年的制憲,在思想或行動上,他都可說是大革命的推手。在經歷過議會議政與行政官職務後,他又與拿破崙合作,發動霧月政變,結束了法國大革命,完整見證了革命的起落。

譯者
梁家瑜
1978年生於國境之南,未及而立之時歐遊經年。翻譯之餘,偶記雜感,並從事紀錄片拍攝工作。

目次

論特權
尋找我們這個時代的革命:《論特權》推薦/吳叡人
譯後記

書摘/試閱

說到特權,大家都認為,特權就是給與某些人優惠減免,教剩下的人大失所望。如果這個說法屬實,那麼我們必須承認:特權真是一種可悲的發明!想要摧毀一個社會非常簡單,假設這世界上真的存在一個安和樂利、組織完善的社會,我們只要讓一小撮人不必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再把因這些人而產生的負擔,加到其他人身上,讓他們意冷心灰,就能破壞原本的秩序。這不就清楚說明了,特權的存在,足以摧毀一個社會?

不是我不願意去考察特權的起源、性質與作用,而是這種談法雖然比較有條理,卻很容易老在幾個相同的概念上面打轉。再者,一旦論及起源,不免又要落入「如何證明所言為實」的爭辯,不但枯燥乏味,而且沒完沒了。更何況,大家都知道,只要有心,有什麼「證據」找不出來?如果一定要照這樣談的話,那我寧可替特權假定出一個最純粹的起源。這樣一來,我想就算是特權的擁護者(也就是所有從中獲益的人),應該也不會有什麼好挑剔的了。

所有特權都是一樣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人豁免於法律的管束,或是得到某些法律未禁止之事的專屬權利。特權的本質,就是要讓某些人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權利,而特權者也就是藉由上述的兩種手段所造就出來的。因此,大家應該能同意,從這兩個面向來掌握主題,最後研究出來的結果,理論上可以將所有的特權種類涵蓋其中。

首先,我們要問:訂定法律的目的是什麼?我們並不是因為一時興起而制訂法律的。法律的目的,無疑是要保障個人的自由及財產,免於受到侵犯與傷害。由這點看來,那些沒有實際的用途,卻剝奪公民自由的條文,已經違背了當初制訂法律的初衷,必須要盡快廢除。

所有法律都出自一條母法,那就是:不要傷害他人(ne fais point de tort à autrui)。立法者把這條偉大的自然法。自然法概念在歐洲思想中源遠流長,通常被視為在主權人民與統治者之上的「更高的法律」。)運用在各式法律條文中,並將其分門別類,使社會能運作得井然有序。這些法律條文也就是所謂的實證法(編註:實證法(loix positives)是人為訂定、且在特定社會內可實行的法律,又稱為人定法。與自然法是相對的概念。)。能夠防止損害他人權益的法律,我們可稱之為善法。但是如果法律不能直接或間接防止損害他人的權益,那麼就算條文中沒有表現出惡意,仍舊是屬於惡法。因為,這些法律條文先是造成許多不必要的限制,因而妨礙了自由;再來,它也擠壓了本來該屬於善法的空間,就算沒有,多少也削弱了善法原有的力量。

法律之外,凡事皆為自由;除了受法律保障的個人事物,其餘皆為公有。
只不過,當權者長期禁錮人民的心智,使得人民根本不了解自己在社會中真正的地位,也不認為自己有權力廢除惡法。這種狀況實在可悲。人民甚至受到誤導,相信自己不能替自己做主;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不論善法,抑或惡法),否則一概不能插手管事。人民似乎沒有概念,不懂原來「自由」與「財產」是最至關重要的,也是一切的基礎。人類之所以相互連結,是為了長期保護自身的權利,避免遭到惡人算計,以期身體與人格能夠在這樣的保障之下,更積極、更全面的發展,並享受豐富的人生。只是,人民也忽略了一件事,這些因自己勤奮開創出的新風貌,所累積的財富與贏得的社會地位,真的是完完全全的屬於自己,絕不能夠當成是由外在權力來施予個人的賞賜。為此,人民建立了監護機構(l’autorité tutélaire)。這個機構的存在,不是要給予人民本來就擁有的一切,而是為了保護人民所擁有的一切。簡言之,每位公民,除了擁有法律明文規定之事的權利,還擁有一項不容被質疑的權利,那就是行使一切法律所未禁止之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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