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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學生哲學桂冠獎得獎作品集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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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學生哲學桂冠獎得獎作品集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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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可以嗎?
核四是否運轉應該是由專家還是民意來決定?
停止思考,是放棄作為人的資格,更是對一切罪惡的寬容。
本書正是青年哲學家們的思考所得。

本書收錄「臺大學生哲學桂冠獎」第三屆(二○一三年)及第四屆(二○一四年)共三十二篇精華作品。
依人文、社會、自然與生命教育四個組別分訂不同題目。議題皆具有重要性或話題性,徵文題目如下。第三屆分為人文組「『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可以嗎?」,社會組「論貧窮與社會」,自然組「核四是否運轉應該是由專家還是民意來決定?」,生命教育組「論死刑之存廢」。第四屆分為人文組「如何才是合乎良心,不致陷於黑心?」,社會組「媒體亂象是誰的責任?有解決之道嗎?」,自然組「論科學研究、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生命教育組「論創造生命之意義與責任」等。學生依各議題進行深度思考與論辯,激發出篇篇充滿自省、關懷、理性論證的精彩文章。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
李賢中

輔仁大學哲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研究領域為中國哲學思想方法、先秦名家哲學、墨家哲學及中國邏輯學。著有《墨學:理論與方法》、《墨翟先生,請留步!》。

序/導讀 「良心」補說――代序
陳弱水(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院長)

《臺大學生哲學桂冠獎得獎作品集‧第二輯》就要出版了,這本集子收羅了第三、四屆的得獎作品,哲學系李賢中主任找我寫序,我身為文學院院長,義不容辭。我已經為得獎作品集的第一輯寫過序,在其中表達了我對這個獎項的看法。我以為,思考是探索世界進程中的永恆要素,也應當是生活中的要素,鼓勵思考、激發思考、啟發如何思考,是教育的一項主要責任。哲學桂冠獎的目的是在大學中鼓動深度思考,激勵論辯文字的寫作,這個活動屬於哲學的社會化實踐,我非常支持,也期盼同學多多參與。現在這篇序似乎不便再重覆前序的意思,那麼,要寫什麼呢?也許和同學的作品做一點對話吧。

第三和第四屆哲學桂冠獎的命題我都曾參與,第四屆人文組的題目是「如何才是合乎良心,不致陷於黑心?」我記得,去年十一月召開第四屆命題會議時,臺灣正處於一連串食品安全事件之後,於是訂出這個與社會文化狀態密切相關的題目。委員們的意圖顯然被投稿人輕易看出,大部分獲獎作品都提到了「塑化劑」、「毒澱粉」等事件。沒想到,時隔一年,臺灣食品安全危機不但仍然持續,其程度之嚴重,遠超出我們當時所知。寫這篇序之前,我就想,也許我可以看看這部分的作品,了解同學如何論說「良心」與「黑心」。收入這本文集的第四屆人文組作品都相當好,各有探討的觀點,也各有洞見和理路。道德現象與道德世界廣大無比,像「良心」、「黑心」這樣的根本問題,絕不是少數原則性的論說所能周全或透徹闡釋的,需要人們不斷思考,不斷檢視觀念與現實的關係。我在領受同學的見解之餘,也想略提補充意見,供讀者參考。

本書有關「良心」、「黑心」的討論相當多元,最突出的共同點是,幾乎所有文章都強調良心包括對於他人的考慮和關心。不過,各文基本上沒有觸及負面或消極責任(negative duties)的問題,也就是「不如何」、「不要如何」的行事原則。我個人覺得,這類觀念有助於擴大和強化有關社會福祉的道德感,或許也應該置入「良心」的基本結構。

為什麼負面或消極責任的觀念有助於「良心」的建構呢?這裡只講兩個主要理由。首先,良心觀念最重要的意義之一,是在避免人做不好的事,也就是防止「黑心」活躍,變成行為的主導力量。依此,如果核心價值能以負面方式來表述,即使其意義與正面表述相同,也如同在「良心」中植入警號,可以強化「良心」的作用,抑制其滾入「黑心」。這好比一個車體,除了油門和方向盤,也需要剎車與警示燈。關於負面表述的作用,以下是兩個例子:基督教的十誡和佛教的五戒中都有「不偷盜」,似乎就比「尊重他人財物」有力量;「遵守交通規則」如果表達為「不違反交通規則」,可能對行為有更強的約束。

其次,有些消極責任顯然無法找到對應的、同值的積極責任,但是非常重要,如果「良心」中沒有這類價值,可能不完整。譬如說,「不傷害他人」或「不為害他人」的涵義與「愛人」、「尊重他人」就都有差異。消極責任的一般特點是,表面上容易做到――因為不需要積極行動,但界線比較清楚,而且是防制性的,實際上反而可能嚴格。舉個極端的例子,「不殺人」的意思相當清楚,「幫助人」卻有寬鬆解釋的空間。對一般人而言,「不殺人」不能算是基本的道德價值,這門檻太低了,但「不傷害他人」就應該是良心觀念的核心成分。積極責任的模糊性除了來自對價值本身的詮釋,還涉及行為間關係的問題。以「幫助人」為例,如果一個人既幫助人,也利用人,也害人,怎麼看?

我的意思是,良心的要素如果都是正面性、積極性的,固定性恐怕比較弱,「良心」也容易缺乏它應有的力量:指導行為的力量。依個人之見,「良心」不僅應該理解為行善、關心他人,也需要有不作惡、不傷害他人的規則。

最後想提一點。良心的基本性質是道德感,而道德感就像是光源,往往有其特定的照射範圍與角度,無所不照的情況大概只存於理想中。傳統中國文化的道德感的特色是,其投射的對象主要是家人和特定關係人,比較少及於關係疏遠者與陌生人。因此,道德原則雖然也以普遍性的觀念來呈現,但實際作用的範圍往往集中。這也許也是良心在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常被蒙蔽的一項要因。

 

目次

序/楊泮池校長
「良心」補說――代序/陳弱水院長
出版緣起/李賢中系主任

【第三屆得獎作品】

人文組:「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可以嗎?
首獎/陳煥民
貳獎/黃豊祐
參獎/安育瑭

社會組:論貧窮與社會
首獎/張堯程
貳獎/吳俊志
參獎/賴天恆
佳作/陳儒玉
佳作/胡萬鑑

自然組:核四是否運轉應該由專家還是民意來決定?
首獎/吳若玄
貳獎/鄭兆庭
參獎/歐柏昇
佳作/鄭楷立

生命教育組:論死刑之存廢
首獎/懷顥
貳獎/韓蕾
佳作/葉兆中

【第四屆得獎作品】

人文組:「如何才是合乎良心,不致陷於黑心?」
首獎/陳孟修
貳獎/鄧安妮
參獎/張勝鬘
佳作/周詠盛
佳作/馬聖凱

社會組:媒體亂象是誰的責任?有解決之道嗎?
首獎/潘定澤
貳獎/趙鐸
參獎/李岱軒

自然組:論科學研究、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
首獎/歐柏昇
貳獎/張堯程
佳作/李依依
佳作/吳若玄

生命教育組:論創造生命之意義與責任
首獎/張堯程
貳獎/李彥瑩
參獎/利昕晏
佳作/吳若玄
佳作/蕭靖東

書摘/試閱

【第三屆臺大學生哲學桂冠獎人文組首獎】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可以嗎?
陳煥民(臺大哲學所博士班二年級)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句話來自數年前的廣告,當時因為反映出青少年的心聲引起了風潮,同時也引出許多人的憂心與批判。如果用哲學思考問題,是指我們必須給予一個問題明確清楚的單一判斷,那麼我們很難說這句話是可以的;然而人們用哲學思考問題,有時並不是單純期待一個單一明確的答案,而是企圖透過周延思考,了解一件事物究竟可以從多少不同的面相切入討論,並從中獲得啟發與可能性。如果哲學是以各種角度找尋對這個世界的可能解釋,那麼哲學確實也能提供我們一些觀點,思辨出「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句話合理的可能性。本文首先將論述,為什麼在一般合理的思考下,「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是不可以的;接著將進一步探討,在這個合理的答案之外,「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如何可能?筆者認為,在某些脈絡之下,我們確實能宣稱「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是可以的。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不可以的理由

首先需要先做個簡單定義。筆者認為這句話是指行為主體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興趣、喜好,無所顧忌地決定自己的行為。更深入來說,這句話想表達一個人應該有自由根據自己的喜好,而非被其他外在於自己的因素強迫決定自己應該從事怎麼樣的行為,因此是一個討論個人是否有自由決定自己要從事什麼行為的命題。一般而言認為我們沒有完全依照喜好決定行為的自由,是因為這個宣稱過於強烈。我們不可能無所顧忌地從事任何自己喜歡的行為,因為這個世界上總會存在另外一些人的利益或慾望,和我的利益與慾望有所衝突。這將使得我們在從事任何行為之前,都不得不顧及其他人,所以一個人不可能完全只以自己的興趣與慾望為依歸而行動。

這個理由可以從各種倫理學學說和議題中獲得佐證。倫理學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道德的起源,討論為什麼人們需要道德規範。而倫理學家給出的其中一個答案是,因為這個世界資源有限,且正好每個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與慾望都是相近的,這使得我們需要以道德限制每個人的行為,確保大家至少能獲取一定程度的生存所需與利益,並且不會受到其他人嚴重的侵犯與威脅。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把所有人都可以隨心所欲的狀態稱為原初狀態。這個狀態之中沒有任何道德規範,每個人都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喜好隨意從事任何行為,恰恰好就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社會。在所有人都可以隨心所欲的情況之下,每個人都會因為害怕其他人隨心所欲會傷害自己而人人自危,就像是在戰爭中每個人都想生存下去卻毫無把握,因此霍布斯又把原初狀態稱為戰爭狀態,他相信戰爭狀態不是可欲的狀態,為了確保基本的安全與利益,人們寧可接受道德規則的限制,放棄隨心所欲的權利,換取基本生存條件的保障。從霍布斯對道德起源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當然是不可以的,因為我們在從事自己喜歡的行為之前,必須考量到道德規範以及其他人的利益與需求,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與慾望行動。

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也有相似的主張。他認為在建立社會基本正義原則時,「什麼是對的」必須比「什麼是好的」更優先被我們考慮,這個想法叫做「對的優先性」: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什麼對自己是好的,但在自由選擇「什麼對自己是好的」之前,我們必須先確立「什麼是對的」的界線,人們只有在對的界線之內才可以自由定義什麼對自己是好的。所謂「好的行為」,是指符合個人興趣與偏好的行為,而「對的優先性」就是指我們在從事自己喜歡的「好的事情」之前,必須先考慮這個行為是否是「對的行為」。舉例來說,交通規則規定所有人過馬路時看到紅燈必須要停下來,這是「對的行為」的認定。如果一個人喜歡紅色,認為「看到紅色再過馬路」對他來說是「好的行為」,因此想要看到紅燈時過馬路看到綠燈時停下來,由於違反「對的行為」所以就是不可以。或許有人會想追問,那「對的事情」的界線又是如何決定的?簡單地說,在羅爾斯的理論中,對的界線是社會成員屏除私人利益與偏好、根據公共理性並且公開討論之下所劃定的,既然是屏除私人利益與偏好,自然就不是根據「我喜歡與否」來決定。根據這樣的說法,在做喜歡的事情之前要顧慮這件事情是否合於「對的行為」,當然就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最後我們可以考慮英國哲學家約翰彌爾的自由原則。彌爾在其經典著作《論自由》中指出,只有當個人的行為會傷害到他人時,政府或社會才可以採用法律或輿論的方式強加干涉。反過來說,彌爾認為個人自由的界線就是「是否傷害他人」,只有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我們才可以從事自己喜歡的行為,一旦我們的行為會傷害他人,政府與社會就可以對我們的行為進行干涉。這表示並非我們喜歡的事情都是可以的,因為我們在從事喜歡的事情之前,必須先考量到這個行為是否會傷害他人,因此
也不完全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是可以的,如何可能?

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發現,「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不可以,是因為我們總是需要考量我們喜歡的行為是否會影響到別人。不管是霍布斯、羅爾斯還是彌爾,他們想表達的事情都是:我們必須考量自己喜歡的行為是否合於道德、是否侵犯、傷害了其他人。只有在不違反這個前提的情況下,人們才有自由從事自己喜歡的行為。從這個理由為思考的出發點,筆者相信在某些脈絡之下,我們可以宣稱「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是可以的:有些時候我們確實可以完全從事自己喜歡的行為而不考慮他人,有些時候則是縱使我們明知道我們需要考慮其他人,我們仍然相信暫時不考慮他人、單純從事自己喜歡的行為會是更好的選擇。

思想自由與美感

所謂思想,是指一個人在腦海中成形的想法。一個人在腦中不管怎麼想,只要沒有相應的外顯行為,就不可能對任何人造成影響甚至傷害。或許有人會認為,一個人有什麼樣的想法,本來就不可能被外在加以限制,因此每個人本來就有自由思想自己想去想的事情,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我們在生活中總會因為外在環境限制或者道德規則,導致許多事情「連想都不敢想」,然而思想卻是各種領域中創新與進步的來源,如果在個人思想階段就自主性地覺得「這個想法好不道德」、「這個想法是壞念頭不應該加以思考」,那麼人就無從反思與創新。例如中世紀時期,西方普遍相信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不要說禁止科學家散播日心說,任何一個人抱持著懷疑的念頭:「說不定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都是不可以的。然而如果哥白尼以及歷史上的科學家在進行科學研究前,就先選擇服從當時的道德主流以及宇宙觀,認為不應該擁有懷疑與反思的念頭,那麼人類的科學便不可能進步與創新。懷疑與反思是人類打從心裡的渴望,而這些思想必須被思想者正視、提出來與其他人討論,才有進一步加以確認或否認的可能。在這樣的層次中,筆者認為確實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因為就算是再怎樣驚世駭俗或離經叛道的想法,在思想層次中都不會真正傷害他人,而可以讓思想者本身盡情發揮與探究。

或許有人會質疑,如果這些離經叛道的思想只存在於思想者的腦中當然無所謂,可是語言是思想的延伸,如果文明的進步與創新必須來自思想間的互相激盪,就非透過語言溝通交換意見不可。可是在言論表達上並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例如有些人就是會有歧視性言論,就會有鼓吹戰爭或者宣揚邪惡思想的言論。這些言論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換言之,如果表達言論的重要性等同於思想的重要性,既然言論自由都有其界限,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那麼思想上同樣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筆者對這種想法抱持開放與樂觀的態度。在一個意見多元的社會中,我們本來就需要透過思考與自己不同的意見,不斷檢視自己的意見、主流社會的意見是否正確。同樣出自彌爾《論自由》中的文字,他相信錯誤的言論在社會上仍然有不被禁止的必要性,因為真理必須不斷受到錯誤的言論質疑以及挑戰,人們才會永遠記得真理為什麼是真理、真理才不至於淪為教條。因此只要人們是打從心裡這麼想,就算他是想錯了或者想法如何不恰當,仍然都有公開討論、傳遞想法的價值。

思想自由在藝術創作領域或許更為重要。同樣都是價值哲學的一環,美學和倫理學要處理的價值卻有相當程度的不同。美學研究的是美或醜,倫理學則是研究好與壞、對或錯。一個人擁有怎麼樣的美感與品味,並沒有道德上對錯的問題。一件藝術作品代表著一個媒介,連結著創作者想表達的感受以及閱聽人的審美判斷。這個創作者與閱聽人之間的連繫是一種精神上的交流,創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盡情用他的方式喚起閱聽人的審美感受,而閱聽人會感覺到美或醜、感到喜悅或者噁心,也完全取決在自己。也就是說,在創作藝術以及欣賞藝術作品的過程中,無論是創作者還是閱聽者都有絕對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興趣與偏好,把自己情感加諸在該藝術作品之上。最後是否能得到美感,端看創作者與閱聽者雙方的美感是否相符,整個過程不需要去期待與揣測會不會影響到他人,自然也就擺脫了倫理學上可以或不可以的顧慮。

聖人的從心所欲

讓我們回到對「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句話的理解。哲學上並不是沒有理論對這樣的狀態加以描述。孔子說的「七十從心所欲不踰矩」正是隨心所欲的狀態。一般我們對這句話的詮釋是,孔子描述的是一種聖人的境界。當一個人夠成熟甚至能成聖成賢時,道德原則已經全然內化於他的心境。此時聖人的一舉一動都將符合道德規範與要求,因此上述倫理學的顧慮與要求自然隨之消解。他們不受限於道德要求而綁手綁腳,而是因為其自然形塑出來的品德讓他動靜皆合於禮義。

這種說法同樣出現在西方的倫理學理論中。當代流行的中西比較哲學中,我們總能看到有學者傾向把古希臘時期的德行倫理學和中國的德行觀點拿來做比較。德行倫理學的重要代表哲學家亞里斯多德認為,我們並不是分別思考不同道德情境下,該行為是否合於某種單一的道德標準而決定要做或不做這個行為。相反地,我們是透過一次次的經驗累積出成熟的智慧,當我們能夠成為一個有德行的人,自然會在不同情境中做出合宜的判斷。當代德行倫理學也指出,我們應該要問「我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而不是問「我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應該要成為一個怎麼樣的人,是每個人面對自己人生的終極價值問題,而回答這個問題的根本在於我們必須坦誠地了解自己,看清楚自己的喜好與需求,並且讓自己的目標與幸福歸宿能夠和外在環境取得和諧一致,這時才能真正達致幸福的人生。這個理想和中國哲學強調的聖人概念是一致的,他們同樣要表達出一個人能達致幸福的最高境界,即「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時所謂的「只要我喜歡」包含了顧及他人感受,也包含了顧慮道德原則。或許有人因此會說,這不是真的「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因為這樣解讀之下,這句話其實仍然包含了許多顧慮在裡面。但對於聖人本身來說,他確實是從心所欲的。筆者提出哲學上聖人的描述,並不是要取巧地主張對聖人來說「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是可以的。重點是對於每個想要獲得幸福人生的我們而言,「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應該要成為我們的最終理想,前述倫理學中的各種顧慮,都只是完成這個最終理想中應該要修行的課題而已,這無礙於努力邁向幸福的人生,「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仍然是可以的。

結語

在東方社會當中,由於填鴨教育以及僵化的道德教條,人們十分容易喪失反省與批判思考的能力。我們可能因為傳統門當戶對的觀念選擇了一個自己不喜歡的伴侶、因為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價值觀選擇讓自己後悔的職業。在這樣的情形下,鼓勵大家「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會比不斷提醒大家這句話不可以來的更適當。這並不是主張「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永遠可以。同樣根據德行倫理學的觀點:品德其實是個浮動的中庸概念。一個人很勇敢,是指他可以在膽小與魯莽兩個極端中取得良好的平衡,知道什麼時候應該挺身而出,什麼時候應該有所退卻。所以對於一個總是膽小的人來說,他能夠獲得勇敢品德的方式是:盡可能去做對他來說魯莽的事情。如果說要能達成中庸的方法是盡可能符合有別於自己的另一個極端,那麼我們就應該鼓勵總是盲目跟隨潮流、不敢按照自己喜好而為的人:「只要你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唯有如此,這些人才能真正在有所為與有所不為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成為真正幸福的人。筆者相信,這也是這個命題最終想表達的核心價值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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