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四版序
2014年6月18日 總統令修正刑法分則部分條文,共計14條。其中有部分條文之修正,係為因應幣值之改變,而僅修正其罰金額度,例如,刑法第339~339-3條、第342條是;或僅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作小幅度之修正,例如,刑法第285條、第341條、第344條第2項、第347條及第349條是。在此次修正條文中,頗值得重視者,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及第344條之1之加重重利罪。
隨著時代環境之改變,農工商行業之發達,詐欺罪之犯罪頻率,日益升高;且因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詐欺罪之犯罪手法,亦逐漸翻新,幾使人有防不勝防之趨勢。例如,電話詐欺、保險詐欺、電腦詐欺、信用卡詐欺以及洗錢詐欺等等,不一而足。在物慾橫流、利益薰心之現今社會,多數人每抱持「一夕致富」之歪曲心態,以致竊盜猖獗,「鐵窗」林立;強盜、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亦層出不窮,雖政府祭出重典伺候,仍無法稍事遏止。而詐欺犯罪,雖不涉暴力性質,惟爾虞我詐,導致人與人間信用破產,道德堤防潰崩,司法機關亦幾被詐欺案件所淹沒。因此,增設加重詐欺罪,凡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欺者,特以嚴懲。
現實社會中,有不少所謂地下錢莊或討債公司,為追討重利,動輒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對被害人橫加威嚇,不僅使被害人之生活時時處於恐懼之中,而四處躲藏,妻離子散,甚而自戕之事,亦時有所聞。雖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或可依妨害自由、恐嚇、侵入住居或傷害等罪處罰,惟因此等犯罪刑度不高,致使行為人無所忌憚,屢次為非作歹。為遏止此種劣行及保障被害人權益,爰增訂加重重利罪,予以加重處罰。
甘添貴 謹序
2014.7.7於挹翠山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