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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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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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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法中提到合作事業之條文為主。第二篇為合作社專屬法規,分成內政(11種)、金融(18種)兩大類。第三篇是非合作社專屬法規的法條,亦即以合作社專屬法規之外的法條為對象,條文中涉及到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等事務者,均歸類在此篇,包括內政(18種)、金融(62種)、農業(45種)、財政(28種)、經濟(10種)、勞動(5種)、衛生福利(7種)、原住民(6種)、交通(8種)、教育(1種)、法務(5種)及其他(10種)等十二大類法條。另對於因時代環境變遷而廢止的合作法規(84種),經彙整後呈現在附錄中。本書編寫方式獨特,如同合作社法規全書,除了具有學術參考價值,亦可協助合作社界人士瞭解合作社法規所涉及的領域與範圍,更可以讓社會大眾認識臺灣的合作社事業。

本書特色
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
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專業推薦!

作者簡介

蘇佳善

臺灣澎湖人,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組畢業,現為中國文化大學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生。
曾任內政部新聞科科長(2000~)、社會司社會團體科科長(2005~),現任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合作行政管理科科長(2013~)。

名人/編輯推薦

書籍推薦人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
──于躍門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文仕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政務委員
──馮燕

序言

合作事業是重要的社會福利政策之一,在全球經濟不景氣及貧富懸殊愈來愈大的社會中,它是協助人們脫貧,互助合作改善生活環境及善盡社會責任的一種絕佳的經濟模式。
合作事業與合作運動及合作制度,分別導源於十八世紀中葉歐陸國家,尤其是在法國、英國及德國均曾蓬勃發展,受惠無數經濟弱勢者。合作社之發軔背景,係緣於工業革命及資本主義興起後,對社會所帶來的衝擊與影響,造成空前的社會貧富不均,多數的人們在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在此前提下,這種以合作為基礎,規模較小,資本不多,成本低的合作事業於焉而生。自十九世紀末,合作社傳遍歐洲各國,至二十世紀又由歐洲傳遍全球各地,並為各國競相效法學習,全球逾半以上國家都有合作社,蔚為一股國際性合作社事業運動風潮。
合作思想和合作理論大約在1910年前後,從歐洲傳播至中國(指大陸時期),發展迄今已逾一世紀。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民國17年2月,中國國民黨第二屆四中全會通過「組織合作運動委員會建議案」,此為我國合作政策之發軔;同年10月中央179次常會通過,將合作運動列為下級黨部工作綱領,通令各級黨部遵行。此後,中國國民黨乃積極推行合作運動,策劃建立各種合作體制,以加速合作事業之推展效能,初期合作政策係以「復興農村」為重點。
民國26年6月1日政府公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以「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農民生活,增進佃農福利。」;「國家應設立農業金融機關,獎勵農村合作事業,為謀國民經濟之發展,國家應提倡各種合作事業。」同年11月17日第四屆國民大會通過「合作事業之提倡」,為訓政時期國計民生實施方針之一。民國23年3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合作社法」,民國24年8月19日實業部公布「合作社法施行細則」,並於9月1日由實業部(即今之經濟部)以部令公布合作社法與施行細則同時施行,以為全國合作事業發展之法令依據,為於實業部設置合作司,為全國最高合作行政機關,掌理全國合作行政。翌年10月實業部訂定「合作行政設施原則」。民國35年制定憲法時將「合作事業」明定於憲法條文第108條至110條規定中央、省、縣均應立法推動合作事業;憲法第145條並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列入於基本國策之中。可見合作事業在二戰結束前後,在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上均佔有一席之地。
而臺灣合作事業從日據時期開始至政府播遷臺灣發展迄今亦已逾百年歷史,發展根基深厚。合作事業既有憲法的保障及合作社法相關法令的規範,又受政府在背後的大力推動與支持,推行初期,在全省二千多所國民學校辦理合作社和少數社區合作社,營造一股合作事業運動的風潮,成為當時政府施政的重點工作之一。在這樣的根基上,我國合作事業理應有良好的發展與成果才是!但事實卻不然!合作事業在臺灣推展數十年,不僅不如預期,目前還面臨經營上的困難與瓶頸,甚至呈現發展萎縮或倒退的現象,根據合作社從1984年(內政部1984年始有統計資料)的4269家,發展至高峰期時,合作社家數達5500餘,但到2013年僅剩4500多家,合作社的成長宛如經濟成長曲線,由初期的萌芽到成長高峰到衰退。深信這樣的結果絕對不是政府與合作社界人士所樂見。這與政府對合作事業的重視程度,埋下日後合作社積弱不振的重要因素之一有關,民國35年8月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下設「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主管全省合作事業的整理與推展。民國36年6月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升格,直隸臺灣省政府,主任委員乙職由省主席兼任,可惜僅短短一年多。民國37年改組為「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後,改隸屬於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改由社會處長兼任,位階由省府的二級機關改為三級機關,以及精省時將原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栽撤併入中央內政部社會司,乃至政府組織改造後,合作社業務更與人民團體合併,定位為民間組織。至此,合作社可謂是從此自社會福利範疇剝離,曝露出政府對合作事業的無知與漠視之態度。而少了政府重視的合作事業如何在競爭激烈環境中走出一條活路,著實是一件非常艱鉅與孤獨的任務。另根據國內學者研究觀察,分析臚列出合作社十大經營困難的問題,這些困難包括:經營規模小、資金短缺、領導者觀念偏差、社員合作意願識薄弱、社會大眾缺乏對合作社的正確認知、人才不足、過度依賴政府補助、相關法令未能配合環境的變遷、未建立各類合作事業體系、聯合社功能不彰等問題。另外,主管機關的保守與忽視,未彙整與合作社相關的法規,提供給合作界業參考,導致政府規範與合作社業務相關的法規形同虛設,隱而不顯!讓合作界誤以為政府對推動合作社業務不重視,因而錯失對法規的認識,爭取應有的權益的機會!概不知有法,自然無從著手;反之,既知有法,自可循法申辦。
一般人對於合作社的概念,可能大部分停留在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印象,亦即可以在那裡買到比外面商品店還便宜的日常生活用品!其實,合作社所能發揮的功能,絕對不只是販賣便宜日常用品而已,依據國際合作社聯盟(簡稱ICA)2010年的統計資料,全世界最大的300家合作社總共創造了2兆美元的營收。在全球各地都創下不凡的營運績效。
個人因職務關係而接觸此一領域,並有幸參與「臺灣合作社運動史」的撰寫工作,負責該書第二篇合作社行政與法規的演進,得以認識合作社在我國之發展歷程,在完成該篇章後,發現有關合作社的法規似乎不是只有《合作社法及其施行細則》、《信用合作社法及其施行細則》,《儲蓄互助社法》等等十數種相關法規而已!惟從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中列有17種合作社主要相關法規命令,以及由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印行之「合作社的組織」一書中列有12種法規(有部分與前揭重複)。以這樣有限的資訊,不啻普羅大眾難以一窺合作社之全貌,導致在業務推動上由於嚴重缺乏法規方面的資訊,許多有關合作社發展的權益可能因而流(錯)失。有鑑於此,遂將個人蒐集之法規數(約70種)向逢甲大學合作經濟系于躍門教授透露與請益,沒想到他不僅一方面肯定個人的用心外,亦覺得不可思議竟有這麼多與合作社有關的法規,遂建議說:「我可以考慮出版合作社法規彙編,以做為合作社的參考工具書!」就是這句話,再加上身在公門擔任合作行政管理主管職務,以及抱著回饋合作社的使命,啟心動念讓一頭栽進合作法規的編撰工作。歷經數月蒐集合作社相關法規結果,發現竟有多達二百多種法規與合作社有關。其中以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或儲蓄互助為名的法規約有30種,如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法等,其中信用合作社適用之相關法規即逾百種以上,這類的法規均全部將條文呈現;而非以合作社為法規名稱,但在法規條文內容有與合作社業務有關的規定竟超過200種以上,如地方制度法、土地法、所得稅法、農會法(其中農會法中有納入「農業合作社法」)、漁會法等是。亦有將合作社定義為農業組織,如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農業組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合作農場或其他農業組織。
為了方便查詢,個人將之整理成兩種版本,一種是除將所有以「合作社」為法規名稱暨非以合作社為法規名稱的法規全文呈現外,非以合作社為法規名稱的法規,則於該法規前面將條文內容有與合作社業務有關的規定,另外單獨列出處理,以便查閱;另一種是將所有以「合作社」為法規名稱的法規全文呈現外,至非以合作社為法規名稱的法規,僅將該法規條文內容有與合作社業務有關的規定呈現,既便查閱,又可減少過多的篇幅,兩者落差前者約160萬字;後者約24萬字。
有道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關這本工具書,具有幾個特點:
第一獨特性,國內有關法規工具書,像這樣的編輯並不多見,尤其是官方出版之法規彙編,一般只出版該部門(單位)有關的單行法規,很少會出版跨部會的法規,本書涉及中央之部會,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等等;
第二單一性,這是一本專門為合作社界量身訂製所編撰之合作社法規的工具書;第三價值性,本工具書除可協助合作社界人士瞭解合作社法規所涉及的領域與範圍外,亦可提供社會大眾認識合作社的訊息管道;
第四學術性,本工具書的編輯方式獨特與稀有,如同合作社法規全書,具有學術參考價值。冀望合作社法規全書的出版能為臺灣的合作社界略盡棉薄之力,更期待在104年5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4年6月3日公布,這部長達39年未曾大幅度修正的《合作社法》能為臺灣合作社事業注入新的活水與發展契機。再為我國合作事業創造的新史頁與高峰。
本工具書得以出版,要感謝逢甲大學于躍門教授的啟迪與鼓勵,沒有于教授的驚人之語,就不會今天的成果,也要感謝秀威資訊出版社再度的鼎力相助,之前已承該公司之支持,出版個人第一本著作「民主推進器—兩岸三地的公民社會」!然個人才疏學淺,有關合作社相關法規範圍包羅甚廣,或有疏漏之虞,如政府部門訂頒之合作社行政規定或計劃等措施,大多屬內部參考之用並未對外公開,蒐集極為不易,即是其中之一,故不在本書收錄之列。希望本書能提供國內相關合作社界或學術界參考價值!

蘇佳善 謹識於臺北
2016年

目次

推薦序/于躍門
推薦序/劉文仕
序言
編輯凡例

第一篇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篇 法規名稱為合作社
一、內政
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合作社帳目審查辨法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
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儲蓄互助社法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二、金融
信用合作社法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三篇 法規條文明定有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等條文
一、內政
土地法相關條文
內政部組織法相關條文
內政部處務規程相關條文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相關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事細則相關條文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相關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相關條文
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相關條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相關條文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相關條文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二、金融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相關條文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存款保險條例相關條文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相關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相關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相關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相關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合併法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相關條文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相關條文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保險法相關條文
保險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條文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票據法相關條文
期貨交易法相關條文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相關條文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期貨商設置標準相關條文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相關條文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相關條文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相關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相關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銀行法相關條文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相關條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相關條文
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相關條文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三、農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相關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相關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相關條文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相關條文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條文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乳業管理輔導辦法相關條文
家畜保險辦法相關條文
畜牧法相關條文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相關條文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森林法相關條文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相關條文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相關條文
農會法相關條文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相關條文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相關條文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相關條文
農業發展條例相關條文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相關條文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相關條文
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農會考核辦法相關條文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相關條文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相關條文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條文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相關條文
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相關條文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漁會法相關條文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條文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漁業法相關條文
漁業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漁港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相關條文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條文
糧食管理法相關條文
糧商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四、財政
土地稅法相關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條文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相關條文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相關條文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印花稅法相關條文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相關條文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條文
所得稅法相關條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相關條文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相關條文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相關條文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相關條文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相關條文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相關條文
菸酒管理法相關條文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相關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條文
關稅法相關條文

五、經濟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條文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相關條文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相關條文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相關條文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相關條文
貿易法相關條文
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相關條文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相關條文

六、勞動
工廠法相關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相關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七、衛生福利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相關條文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相關條文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相關條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條文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八、原住民族
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相關條文
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條文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相關條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條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相關條文

九、交通
公路法相關條文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相關條文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相關條文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相關條文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條文

十、教育
學校衛生法相關條文

十一、法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條文
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相關條文
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相關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相關條文
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

十二、其他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相關條文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條文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相關條文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相關條文
行政院處務規程相關條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條文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相關條文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相關條文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相關條文

附錄、廢止之合作社相關法規

書摘/試閱

第一篇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1.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十、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 145 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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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法規名稱為合作社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1.中華民國83年8月10日內政部(83)台內社字第8383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5條
2.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200876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指合作社選舉或罷免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

第 3 條
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應以會議並採投票方式為之。
前項會議之出席人數須有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其應出席人數,指具出席該次會議資格者之總人數。
合作社之選舉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流會者,應於十五日內重新召開會議選舉。但第二次選舉會議仍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時,得依章程規定以實際出席人數開會選舉;其實際出席人數應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4 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
前項代表名額以社員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

第 5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縣(市)以下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人,在省(市)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全國性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二、合作社之監事至少三人。但超過三人時,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三、合作社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 6 條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前項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分別於理事、監事選出後十五日內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合作社,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之。屆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第 7 條
理事、監事出缺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補選。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即分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補選之。
前二項之遞補及補選者,以同一任期為其任期。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向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

第 8 條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分別向理事會或監事會為之。
前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同意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

第 9 條
合作社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但社員代表之選舉,得依章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

第 10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之選舉,除章程另有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外,得經社務會之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但候選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前項候選人以其所屬社員或社員代表為限。
創立會之選舉,其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籌備會決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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