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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教科書(2017年校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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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教科書(2017年校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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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作者彼德羅·彭梵得是20世紀前葉義大利和歐洲最偉大的羅馬法學家之一,曾就學於羅馬大學法學院並在數所義大利大學任教,其學術成果頗為豐富,其著作汲取了19世紀德國學說匯纂派的研究成果。本書研究的基本物件是優士丁尼羅馬法,即由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於西元六世紀編纂的羅馬法律和學說,包括該皇帝自己的立法。本書遵循蓋尤斯的教科書體系,同樣以人、物和訴訟為中心再現羅馬私法的特有框架。同時作者還認為,新的羅馬法教科書還需兼顧現代民商法學的體系,特別是現代民法典的一般體系,使讀者便於在羅馬法和現代民法之間進行對比。出於這樣的考慮,本書將體例結構劃分為總論和分論,總論部分論述了權利主體權利的取得、喪失與保護,分論論述了家庭法、物法、債法等。

作者簡介

 黃風,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於四川省。國際刑法學、比較法學、義大利法、羅馬法等方面專家,出版個人著作和譯作20余部,曾任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正司級巡視員,高級顧問。參與40余項我國與外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被判刑人移管條約、多邊國際公約談判及有關文本準備工作。現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彼得羅·彭梵得(Pietro Bonfante)是本世紀前半葉義大利和歐洲最偉大的羅馬法學家之一。他生於1864年並卒於1932年。他曾就學于羅馬大學法學院並在數所義大利大學(卡麥里諾大學、瑪切拉塔大學、墨西拿大學、帕爾馬大學、都靈大學、 巴維亞大學)任教,後來又在羅馬大學教學多年。他也是1865年義大利民法典修改委員會的成員之一,這部經修訂的《民法典》於1942年頒佈。

彭梵得的學術成果頗為豐碩,最近,他的具有永恆價值的6卷本《羅馬法教程》又被米蘭的鳩弗雷(Giuffre) 出版社再版。他還著有《所有權》(上下冊),552頁;《物權》,516頁;《債》,500頁;《繼承》(總論),566頁。他的被再版的著作還有:《羅馬法史》, 第一卷512頁, 第二卷342頁;《貿易史教程》和《羅馬法教科書》。

彭梵得的著作汲取了上個世紀德國學說匯纂派的研究成果,他對該學派有著深刻的瞭解,曾把該學派的一些著作譯成義大利文並加以注釋,這些注釋為正本清源做出了貢獻(為Federico Glück的《學說匯纂注釋》和B.Windscheid的《學說匯纂法》所加的注釋極為重要)。彭梵得的著作還接受了社會學、民族學和經濟學的一些學術觀點(他本人還翻譯過H.Post的《民族法學》和A.Schaube的《地中海拉丁民族貿易史》等著作)。

彭梵得的作品超越了學說匯纂派在羅馬法研究領域所取得的成果。他的成就體現在兩個方面。

他注重對各種法學教條進行歷史的分析,注重將政治形式和社會形式的變化同各種制度的歷史變化聯繫起來,同這些制度在古代和當代實踐中的差別聯繫起來。他的觀點體現著從“有機的”全局角度對羅馬法律制度發展的研究,體現著對該制度同社會—歷史現實的交錯關係的研究。對於他來說,這一方面意味著採用自然科學的實證主義科學模式,另一方面意味著以對社會和法的密切關係的準確反映為基礎。因而,他竭力克服使法學脫離於社會的形式主義,但同時又不降低對法學特有的技術成分的注意,不降低對各種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規範特有的內在聯繫和邏輯的注意。

他還努力克服19世紀的許多學者將私法孤立化的傾向,注重再現法學本身所具有的統一性,也就是說,把羅馬民族在組織、民眾大會、政府以及僧侶團體方面的制度,同公民個人在生活、家庭組織以及家庭間關係方面的制度統一起來。

除上述方法論上的貢獻以外,彭梵得的科學成就在許多具體問題上意義重大,其中應當特別指出的是他對羅馬家庭和“家父”權力的“政治特點”的洞察。在上個世紀的研究中,隨著“私法”與“公法”的分裂,隨著將民法歸納為私法的傾向的出現,人們不再注視家庭的“政治特點”。但是,彭梵得指出:每個家庭的習慣都調整著它的內部生活,這種家庭生活不是由家父所任意支配的;相對於家庭的外部關係,家父則將一切家庭利益集於己身,從而表現為家庭“自主的”統治者,就像“政治實體”的君主一樣,在羅馬城邦建立前的社會中,家父同其他家庭發生關係。後來家父以這種身份組成羅馬城邦共同體,因而家父們的自主性導致羅馬城邦的自主性。彭梵得觀點的合理性頗為重要,它有助於人們理解為什麼在羅馬法中“支配權(potestas)”這個詞是指家父的自主性和權力(Patria potestas)和羅馬共同體的權力(potestas populi);它揭示了這一原理:個人是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個人的地位在於參與共同體的自主權。彭梵得的洞察力表現為:他注意到家庭的“政治性”以及家父的支配權不僅反映著羅馬城邦建立以前的原始狀況,而且也表現著在整個羅馬法的發展進程中市民地位及其“自主性”的現實狀況,即便是當市民地位被授與所有人之時。對於羅馬法來說,這種自主性在結構上具有“民法的(civile)”和“政治的”意義,即便它帶有所謂的“私的”色彩,因而,這種自主性總是注重個人的利益和羅馬人民共同體的利益。

彭梵得的《羅馬法教科書》是一部為大學生撰寫的教材。它是這個領域的一部經典著作。它體現著作者上述的方法論觀點,雖然它並不包括有關公法制度的論述,作者在《羅馬法史》中作了這方面的論述。它簡潔地彙集了對羅馬法極其廣泛的考察的成果,它創造了一種新型的作品,把系統的學理方面的論述同前所未有的、深刻的歷史敍述結合起來。後來的大量教科書有時對在學者中有爭議的這樣或那樣的具體問題提出新見解;有時進行一些更為寬泛的、因而對學生幫助不大的論述;但是無論在怎樣的情況中,它們都沒有超越彭梵得著作的模式。有時候,後來的教科書在一些方面重新描述早期羅馬法、古典羅馬法和優士丁尼羅馬法,它們運用歷史學家們的研究成果,然而,這並不抹殺羅馬法的總體形象。

翻譯彭梵得的《羅馬法教科書》是由我本人倡議的,這是為了用一部義大利和歐洲羅馬法學家的經典著作配合其他翻譯工作的開展。我想:這部著作將同中國同事的其他論著一起,幫助人們瞭解羅馬法的主要制度,它對於中國的羅馬法學者、民法學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尤其對於青年學生和法學愛好者將有所裨益。

在閱讀彭梵得的《羅馬法教科書》時應當結合參閱《民法大全選擇》@@@和優士丁尼的《法學階梯》,從那裏人們可以為更深入的研究找到原始文獻。這種更深入的研究可以具有雙重的目的:一方面可以側重於介紹古代羅馬法,介紹對它的各種解釋以及羅馬法在其他國家的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將羅馬法同中國法的偉大傳統加以比較和溝通,為現時法的發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材料。

根據目前正在實施的翻譯計畫,深入研究羅馬法學者所討論的各種問題以及不同時代的各種觀點,對於科學研究也具有重要意義,翻譯有關的專題論文集將有助於更好地實現這一目的。此外,我們還計畫翻譯一部關於羅馬法歷史的著作,它將使人更完整地瞭解羅馬共同體制度的發展。

本書的翻譯工作是由黃風博士根據中國政法大學(羅馬法研究中心)同義大利“羅馬法傳播研究組(Gruppo di ricerca sulla diffusione del diritto romano)”和羅馬第二大學“法的歷史和理論部”羅馬法教研室達成的協定完成的。本協定得到義大利“國家科研委員會”的支持。全書的出版也得到該委員會的支持。

桑德羅·斯奇巴尼

1992年5月23日寫於

羅馬——北京

書摘/試閱

§1.羅馬法

本教科書研究的基本物件是優士丁尼羅馬法,即由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於西元6世紀編纂的羅馬法律和學說,包括該皇帝自己的立法。

優士丁尼羅馬法包括以下四個彙編:《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優士丁尼法典》(Codex Iustinianus)和《新律》(Novellae)。

《學說匯纂》是法學理論的彙編。它由一系列摘自羅馬主要法學家著作的片段彙集而成,劃分為50編,除三編以外,每編又劃分為各帶標題的章。選入各章的片段都注明了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處。《學說匯纂》於西元530年12月15日決定編纂,533年12月16日公佈,533年12月30日生效。

《優士丁尼法典》是法律和諭令的彙編,分為12編,每一編又分為若干章。第一部《法典》於西元528年2月13日下令編纂,529年4月7日公佈,同月16日生效。該法典的第二版(Codex repetitae praelectionis)於534年11月16日公佈,同年12月29日生效。其中包含新的法律以及優士丁尼在編纂過程中對過去爭議所做的裁斷。

《法學階梯》是皇帝為便於青年們學習法律而向他們列舉他的基本法律原則的作品。它也是對羅馬法學家的同類著作的單純匯纂,主要是生活在安東尼時代的蓋尤斯的同名著作《法學階梯》。它分為4編和若干章,但未指出文獻出處。編纂者在其中介紹了優士丁尼所做的變更,並且常常先介紹一下法的先期狀況和發展。《法學階梯》是在編纂《學說匯纂》過程中決定編輯的,于西元533年11月21日公佈,533年12月30日與《學說匯纂》一起生效。

《新律》是在結束上述編纂工作後由優士丁尼又逐漸頒佈的諭令(從西元535年至565年)。優士丁尼的上述三部分彙編在總體上被視為同一天頒佈的統一法典,而《新律》則不僅變通規定在這三部分中的法律原則,而且較新的新律可以給予較舊的新律以變通。

人們通常用來統稱優士丁尼法律彙編的術語是《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作為立法者在優士丁尼的立法工程中起主導作用的人是他的大臣特裏波尼安(Tribonianus)。

需要注意的是,在將法學著作和諭令的片段收入優士丁尼立法時並非未做改動。皇帝意圖彙編一部對於自己的時代實用的法典;因此,他不僅授予編纂者以變通權,而且明確地命令他們篩選和節略原始文獻並通過增補或替換加以變更。這樣的改動有些是相當厲害的,以致使整個片段都變成了編纂者的作品,它們被稱為“特裏波尼安的標記”或者被更通俗地稱為“添加”。很多更新和改革就是以此方式由編纂者引入的。有些添加是為了使古典法學家的文風適應于優士丁尼時代,有些則是為了使學者們更加明瞭立法思想。撇開這些形式上的添加不談,大部分添加是出自這樣的意圖:使法學家的作品和諭令與在優士丁尼前已更新的或由優士丁尼本人所更新的法相協調一致。這種添加在《學說匯纂》中比在《法典》中更為必要,因為《學說匯纂》的片段一般摘選自古典法學著作,它們的昌盛期是帝國的前二百年,也就是說,至少先于優士丁尼時代三個世紀,而且是一個相當不同的時期;而諭令則主要是在帝國的後幾個世紀和新的時期發佈的。同我們偶然掌握的那些保持著原始面目或近似原始面目的文獻(主要是蓋尤斯的《法學階梯》、保羅的《判決》、烏爾比安的《規則》、梵蒂岡的片段和《狄奧多西法典》)的對照,原則和文風同古典法學家所處年代的不相容,同新法原則和編纂者們的文風的相吻合,文獻各部分之間邏輯上的不協調,影響了論理的邏輯特點的強硬結論,被選擇的片段與原著的相同議題順序,以及佛羅倫汀(Fiorentina)文本(最早的《學說匯纂》文本)中的大量錯誤和本身的自相矛盾,這些都幫助我們準確地或有相當把握地識別出這些添加,對於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我們將慢慢予以指出。

從中世紀到文藝復興時期,由於波倫亞學派法學家的活動以及大量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的影響,優士丁尼的羅馬法逐漸變成了所有拉丁民族和日爾曼民族的共同法。從18世紀中葉開始,它讓位於一些民法典,並且在這些民法典的制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直到1900年,優士丁尼羅馬法在經過教會法、習慣、神聖羅馬帝國的法律和新德意志帝國的法律的修改之後,仍在一些尚未頒佈民法典的日爾曼國家有效;在德國,它叫作“學說匯纂法”,並作為“德意志普通法”的主要部分。隨著適用於日爾曼帝國的民法典於1896年頒佈並於1900年生效,羅馬法失去了最後一塊顯要的領地。

今天,羅馬法真正的不朽價值在於在解釋新法典方面仍具有的重要意義,在於羅馬法學家技藝的完美無瑕,在於它是惟一能讓人追溯其一千多年的歷史發展並為我們研究法律沿革的有機規律提供了最佳園地的法學。

在羅馬法教學中,分別設有預備課程——法學總論,和更為廣泛的課程——學說注釋。這個區別起源于優士丁尼,這位皇帝提出了《法學階梯》的目的。這兩門課程也具有不同的特點,前者具有教義性和綜合性,後者則具有批判性和分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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