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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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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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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日本刑法典的翻譯本,早期有「德、日刑法典」(1993年),然該譯本已年代久遠,所譯內容過於精簡,未能正確反映出日本現行刑法條文的全貌,此外尚有中國大陸翻譯的「日本刑法典」(1998年初版,2006年第2版),但刑法用語上有所落差,加上近十年來日本刑法典已有多次新增訂條文,本書初版是根據2016年6月當時的「日本刑法典」之版本為內容,為使讀者能清楚瞭解其條文內涵,在搭配我國刑法用語的前提下,全面而忠實地將日本刑法典逐條進行翻譯。再版時則將條文同步更新至2017年6月的版本。
 以本書忠實而嚴謹的翻譯,且日文與中譯的對照編列,必能當作立法機關、司法實務以及學術研究、相關法學教育上之重要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編譯者簡介
陳子平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學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班修畢
經 歷
.司法官考試刑事法組召集人
.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委員
.司法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典試委員
.律師高考典試委員
.考試院常設題庫(律師、司法官)小組審查委員
.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委員會委員
.法官學院講座教授(2011年~)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2008.8.1~2018.1.3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2005.8.1~2008.7.3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謝煜偉
現 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律師高考及格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助教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黃士軒
現 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修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經 歷
.律師高考及格
.日本交流協會獎學生

審稿者簡介
謝如媛
現 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司法院庭長、法官少年事件專業培訓課程進階班課程講座
.司法院少年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委員
.考試院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命題兼閱卷委員

目次

出版序 邱太三
譯者二版序 陳子平
譯者序 陳子平
日本刑法典立法沿革 陳子平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第1條至第8條) 1
第二章 刑(第9條至第21條) 14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 22
第四章 緩 刑(第25條至第27條之7) 23
第五章 假 釋(第28條至第30條) 35
第六章 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 37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 40
第八章 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 44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 45
第十章 累 犯(第56條至第59條) 51
第十一章 共 犯(第60條至第65條) 53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 55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 56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 除(第73條至第76條) 60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 61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 63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 65
第五章 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 67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 72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 75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 77
第九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 78
第十章 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 85
第十一章 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 88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 91
第十三章 侵害秘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 92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 94
第十五章 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 97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 99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 102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 111
第十八章之二 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 112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 115
第十九章之二 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 118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 120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 122
第二十二章 猥褻、強制性交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 123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 129
第二十四章 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 130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 133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 139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 141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 144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 145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 147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 149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 150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 151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 159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 16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 164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 170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 174
第三十九章 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 175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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