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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八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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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八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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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版)》第八版遵循大陸法系規范出發型民事訴訟的法律思維傳統,深入淺出地闡發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范疇和基本理論,系統、準確地闡述民事訴訟法的知識體系,引導學生初步樹立權利保護的訴訟目的觀和正當程序的價值理念,塑造他(她)們健全的程序法律思維。在內容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頒布實施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到“前沿性”“規范性”“新穎性”“實用性”,力爭使《民事訴訟法(第八版)》成為民事訴訟法研習者步入民訴法學的階梯。 《民事訴訟法(第八版)》主要內容包括:民事訴訟法研習方法、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訴與訴權、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管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多數人訴訟、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法院調解、臨時性救濟、訴訟保障制度、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裁判、上訴審程序、再審程序、特別程序、強制執行程序、涉外與涉港澳臺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等。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江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我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奠基人暨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典的締造者之一、國內外公認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泰斗。曾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暨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公證律師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在民事訴訟法、證據法、仲裁法、人民調解法等研究領域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先后主持多項***和省部級重大課題,發表 學術論文一百五十余篇,出版學術著作四十多部。 肖建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糾紛解決研究中心主任,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新世紀優秀人才。兼任***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秘書、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證據法、強制執行法等研究,著有《民事訴訟程序價值論》等四十多部學術著作,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百余篇。全程參與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起草與論證。

目次

導論 民事訴訟法研習方法

第一章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節 民事訴訟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第二章 訴與訴權
第一節 民事之訴
第二節 反訴
第三節 民事訴權

第三章 民亭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三節 辯論原則
第四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節 處分原則
第六節 檢察監督原則

第四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 合議制度
第二節 回避制度
第三節 公開審判制度
第四節 兩審終審制度
第五節 陪審制度

第五章 受案范圍
第一節 受案范圍概述
第二節 法院受案范圍的立法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法院受案范圍的界定

第六章 管轄
第一節 管轄概述
第二節 級別管轄
第三節 地域管轄
第四節 裁定管轄
第五節 管轄權異議

第七章 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
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
第四節 訴訟輔佐人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八章 多數人訴訟
第一節 共同訴訟
第二節 群體性訴訟
第三節 訴訟第三人
第四節 民事公益訴訟
……

第九章 民事訴訟證據
第十章 民事訴訟證明
第十一章 法院調解
第十二章 臨時性救濟
第十三章 訴訟保障制度
第十四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十五章 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
……

書摘/試閱

《民事訴訟法(第八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教育部全國》: 二、辯論原則的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辯論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辯論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不存在對立當事人的特別程序外,辯論原則廣泛適用于民事審判程序之中,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在審判程序的各個階段,如在第一審程序中,從起訴、受理、審理前的準備直至開庭審理,均應貫徹辯論原則。當然,開庭審理中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是當事人辯論最集中的階段,但當事人之間的辯論並不僅僅局限于此階段,在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當事人雙方均可通過法定形式展開辯論。 (二)辯論的范圍包括程序與實體兩方面的內容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通常圍繞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展開辯論。實體問題包括案件事實的認定與實體法律的適用兩方面。如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根據已經認定的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除實體問題外,程序問題也是當事人辯論必不可少的內容,如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審判人員應否回避、當事人是否適格等。雖然實體問題的辯論通常為當事人所關注,常常成為辯論的核心,但程序問題亦不容忽視。總之,無論是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的辯論,均以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為前提,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無須辯論,可直接作為裁判的根據。 (三)辯論可以采用‘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既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進行辯論。在當事人的辯論最為集中的開庭審理階段,尤其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主要以口頭方式進行辯論,而在其他階段,當事人則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行使辯論權,例如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等都是書面形式的辯論。 (四)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 對辯論權的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職責。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提供充分的時間和對等的機會,並通過行使訴訟指揮權,在辯論過程中進行適度的提問、引導、要求解釋與說明等,確保當事人辯論權的全面實現。另一方面,當事人辯論的結果應對法院的裁判構成約束,只有在當事人的辯論中所提出的事實與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三、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的辯論主義 在大陸法系國家,也存在與我國辯論原則相類似的被稱為辯論主義的基本原則。辯論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學理上的概念,表明在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與證據的提出層面,當事人與法院的作用分擔。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指出,以什麼樣的事實作為請求的根據,又以什麼樣的證據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存在與否,都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在這一領域的自由,這就是辯論主義最根本的含義。①德國學者亦認為,在民事訴訟中,探知、收集並在訴訟中提出裁判上重要的事實以及考慮證據的提出,原則上僅屬于當事人,當事人對事實資料的收集負有責任。②作為規制國家權力與當事人權利之關系的基本原則,辯論主義決定了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的審理結構。 按照日本學者的闡釋,辯論主義包括以下內容:(1)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的主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法院不能以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2)對于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應當作為判決的基礎,換言之,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約束。(3)法院對證據的調查,原則上僅限于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而不允許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③ 辯論主義是19世紀自由主義思潮在民事訴訟中的反映,它主張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領域的意思自治,反對法院的職權干預。辯論主義是以當事人雙方的訴訟能力完全等同為適用前提,而這一前提在現實中很難實現。近百年來,隨著訴訟理念的變遷,大陸法系各國辯論主義的內涵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如對于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法院預作為裁判的根據時,只要預先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並不違反辯論主義;通過為當事人設定真實義務,而對當事人的自認予以限定;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規定也在大陸法系各國民事訴訟法中不同程度地保留著。進入21世紀后,從對當事人提供實質性程序保障的視角出發,大陸法系國家更進一步通過強化釋明義務④,強調法院對當事人提供事實與證據的協助義務,以實現充實而富有效率的審理。 前述辯論主義內涵的變遷表明,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辯論主義所提供的只是對當事人與法院在訴訟中作用分擔的認知框架,隨著社會的發展,辯論主義的內涵與要求將會更加體現出流變性與開放性的特征。這應當是我國在改造辯論原則時需考量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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