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簡體曬書區】 單本79折,5本7折,活動好評延長至5/31,趕緊把握這一波!
懲罰的社會(簡體書)
滿額折

懲罰的社會(簡體書)

人民幣定價:75 元
定  價:NT$ 450 元
優惠價:87392
領券後再享88折
庫存:2
可得紅利積點:11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為法國著名思想家福柯在法蘭西學院演講系列之一,授課時間為1972-1973年。
授課中,福柯提到自從監獄被發明以來,刑事問題被看做是唯一的對犯罪行徑的解決方式。福柯在本課程中,首次著手研究監獄形式的司法和社會特徵,從長期以來不作為刑罰而是作為懲罰的監禁如何在社會中迅速轉為刑罰這一問題開始深入,指出在過去監獄並沒有被包含在刑法理論中,它在別處產生,為了其他的原因而形成,在某種意義上,對監獄的接受過程是從外部過渡到刑法理論的,而事後刑法理論有責任使監獄成為正當合法的。本課程與三個方面相悖――霍布斯/阿爾都塞,克勞塞維茨/戈夫曼,馬克思/湯普森――其全部論據是圍繞著五個基本的主題展開的:一是從鎮壓向生產方面的轉折;二是政治經濟學和非法活動理論的發展;三是馬克思主義和意識形態分析的區別;四是道德譜系學;五是與之相伴的“規訓―懲罰”。

作者簡介

米歇爾•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

法國哲學家和歷史學家。他對文學評論及其理論、哲學、批評理論、歷史學、科學史(尤其醫學史)、批評教育學和知識社會學有很大的影響。

名人/編輯推薦

《懲罰的社會》結合廣義上監禁的司法和政治形式,為真理制度描繪了第一張草圖。此書涉及更深的是司法和政治形式的研究。覺得有趣的是,這一年度課程,有與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理論家進行交流的基本元素,使有些概念非常清晰、直接。

譯者的話

法國哲學家、社會思想家和“思想體系的歷史學家”米歇爾·福柯對文學評論及其理論、哲學、批評理論、歷史學、科學史、批評教育學和知識社會學都有很大的影響。《懲罰的社會》是福柯於1972—1973年所授課程的全譯本。

福柯對於法國刑事問題的探究,繼1971—1972年刑罰方面課程之後,在1973年1月轉向了更大的目標,他不但致力於刑罰的產生方面,而且還專心於懲罰性權力的產生,即“規訓的”問題。而後,福柯於1975年出版了著作《規訓與懲罰》(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該作品討論了現代化前公開的、殘酷的統治漸漸轉變為隱藏的、心理的統治的過程。福柯提到自從監獄被發明以來,它被看作是唯一的對犯罪行徑的解決方式。福柯在這部書中的主要觀點是對罪犯的懲罰與犯罪是一個相互關係——兩者互為前提條件。於《規訓與懲罰》出版之前,福柯在1973年的《懲罰的社會》課程中,首次著手研究監獄形式的司法和社會特徵,從長期以來不作為刑罰而是作為懲罰的監禁如何在社會中迅速轉為刑罰這一問題開始深入,並指出,在過去監獄並沒有被包含在刑法理論中,它在別處產生,為了其他的原因而形成,在某種意義上,對監獄的接受過程是從外部過渡到刑法理論的,而事後刑法理論有責任使監獄成為正當合法的。在18世紀和19世紀之交,法典定義的違法的本質基本沒有發生變化,但懲罰體係有了明顯的緩和,時代更新的是行業和物質性的問題,是一個實體的問題:生產機器帶來的新形式的物質、機器和機器操縱者之間聯繫的新類型、作為生產力強加給個人的新要求。監獄作為社會形式,也就是說,作為一種權力在社會內部運用的形式——提取所需要的知識加以運用,並依據這種知識發布命令、指示的方式。由於之後出版了《規訓與懲罰》一書,他先前在法蘭西學院的課程或許會被反复閱讀。因此,本書作為法蘭西學院課程的一部分,作為福柯研究社會規則與懲罰關係過程中重要的一個部分,作為譯者,內心感到非常榮幸。

目次

1 譯者的話

1 前言

3 1973年1月3日

社會的分類:火葬型(incinérante)和埋葬型(inhumante);同化型(assimilantes)和排斥型(excluante)。社會排斥(exclusion)這一概念的不足之處。精神病院。違抗(transgression)這一概念的不足之處。——教學目的:對社會排斥和違抗這兩個概念的批判,並分析懲罰的策略。(Ⅰ)四種刑罰策略:1.驅逐;2.強制賠償;3.標記;4.監禁。——假設:把社會分為排斥型、贖罪型、標記型、和監禁型。——可能產生的異議及答复:在這四種刑罰策略中,特定的刑罰會產生不同的作用。罰金的情況。死刑的情況。達米安和君主權力(pouvoir de souverain)。死刑如同現今加強版的監禁。(Ⅱ)使得刑罰策略層面享有自主:1.置其於權力的範圍內;2.對圍繞權力展開的抗爭和異議進行審查。——內戰如同權力鬥爭的模板:鬥爭的策略和刑罰;監禁的戰略。

28 1973年1月10日

四個分析要點:1.持續的(constante)戰爭、大範圍的普遍的(universelle)戰爭、內戰;2.既非普遍也非單義的(univoque)的刑事體系,是一些人為另一些人準備的;3.普遍監管機制;4.監禁體系(Ⅰ)內戰概念的內涵(A)依據霍布斯,內戰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複現。(B)內戰和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區別。新的地方行政單位;赤腳黨和盧德運動的例子。(C)作為內戰延續的政治。(Ⅱ)作為社會敵人的罪犯的地位——作為掀起公共戰爭的司法活動。——知識的效用:精神病理學或精神病學對於罪犯和偏常。——認識論的影響:作為社會病理學的犯罪社會學。作為連接器(connecteur)、轉換器(transcripteur)、交換器(échangeur)的罪犯。

56 1973年1月17日

罪犯作為社會敵人出現。首次表現出的歷史標記。(Ⅰ)重農主義者對18世紀的犯罪經濟學的分析。勒特羅涅,《遊民問題論集》(1764年):不只是心理學上的傾向例如懶惰,也不只是社會現象例如乞討,流浪是犯罪的模型,對於經濟是一場災難;流浪引發勞動力不足、工資上漲、生產下降等問題。——不適合的法律;勒特羅涅宣揚的措施:1.實行奴隸制度;2.法律以外的安排;3.農民的自衛(autodéfense);4.民眾起義。——遊民和貴族的相同性。(Ⅱ)文學主題中的罪犯—社會敵人。《吉爾·布拉斯》(Gil Blas)和18世紀初:犯罪的連續體(continuum)和普遍存在(omniprésence)。18世紀末的恐怖小說:能夠確定位置的、社會以外的犯罪。犯罪—無辜,壞—好的二元性的產生。

79 1973年1月24日

(Ⅲ)罪犯—社會敵人產生的其他標誌。1791年關於死刑的辯論。(Ⅳ)政治理論與新懲罰方式——監禁的關係。懲罰的基本體系:英國於1790—1800年確立監獄體系;法國於1791—1820年確立監獄體系。罪犯—社會敵人與監獄的異質性:刑事與監獄的斷層。——根據刑事理論,懲罰猶如社會防衛;三條原則:相對性、分度性(graduation)、公共嚴密的監管;三種懲罰模式:羞辱(infamie)、同態報復法(talion)、奴隸制度( esclavage)。——在監獄中:時間,唯一分度的變量。監獄—形式和工資—形式:在歷史上兩種形式是孿生子。資本主義權力和刑罰體系:權力對時間的掌控。

107 1973年1月31日

監獄—形式和工資—形式(續)。權力對時間的控制:資本主義體系和監禁成為可能性的條件。——從考古學(archéologie)到譜系學(généalogie)。——宗教模式的反對意見和回應。(A)修道院單人小室(cellule monastique):與世界隔離,而不是懲罰。(B)貴格會:反對英國刑法典和死刑。——在犯法和過錯方面反對貝卡里亞;罪惡(péché)的觀念。(C)費城核桃街(Walnut street)的監獄:第一次提到教養所。(D)後果:1.基督教道德移植到刑事司法之上;2.了解犯人:知識(savoir)變成了可能的事;3.監獄得到了宗教的投入。——逐漸重新信奉基督教。

129 1973年2月7日

教養所,現代社會的控制舉措。(Ⅰ)監獄—形式的普及和其可接受性(acceptabilité)的條件。(A)英國。為維持秩序而自發成立的組織:1.貴格會和衛理公會(méthodiste);2.消除惡習協會(Société pour la suppression du vice);3.自衛團體;4.私人治安組織。——新控制體系:對底層階級反复教導、教化和控制。考爾克洪(Colquhoun),《論城市的治安組織》(Traité sur la police de la métropole)(1797)。三條原則:1.道德作為刑事體系的基礎;2.國家治安的必要性;3.治安以底層階級為目標。——結論:1.國家是道德的代理人;2.與資本主義發展的聯繫;3.強制力作為監獄可接受性的條件。——當前的道德分歧的運動:瓦解了刑罰—道德之間的關係。

158 1973年2月14日

(A)英國(續)。道德的提高。(B)法國。提取和監禁新技術,以及新治安工具的產生。兩種機制使得人們能夠容許懲罰。在法國,國家機構通過側面的社會利益體現出來:國王封印密札,以及19世紀使刑罰道德化和心理學化的社會控制辦法。協會、家庭和行會精密的反填充(contreinvestissement)。——認知領域,生平檔案:19世紀對精神病學、社會學和犯罪學的認知的影響。——替代了國王封印密札的國家集權機制:教養所。

178 1973年2月21日

(B)法國(續)。概述和結果:懲罰的社會。機制:掌控民眾非法活動。1.18世紀的民眾非法活動。曼恩省織布工人的情況。商人和織布工人操縱規則。非法活動的積極作用。2.18世紀末的顛覆。資產階級奪取了司法機構,希望能清除“侵吞”(déprédation)式的民眾非法活動。工人的侵吞;倫敦港口工人的掠奪。3.刑事和懲治體系的確立。工具:社會敵人的概念;對工人階級的懲治;監獄、殖民地、軍隊、治安組織。——19世紀工人的非法活動,是資產階級整個懲治體系的目標。

197 1973年2月28日

(B)法國(續)。道德和刑法的結合。4.農民的掠奪:在18世紀,非法活動是農民生活的機能要素;在18世紀末,廢除封建權利;在19世紀,加緊剝削。森林開發的例子。反抗契約的新非法活動;抗議(contestation)和訴訟(litige civil)。5.後果:1/軍隊是非法活動的策源地和交換器(échangeur);2/非法活動是大革命的關鍵之所在;3/資產階級有計劃地大量回應:“底層階級”(basse classe)是“墮落的階層”(race abtardie)。罪犯的新形象:野蠻、不道德、但是可以通過監管重生。——反思:資產階級的智慧;知識分子的愚蠢;鬥爭的嚴峻性。

216 1973年3月7日

塔爾熱和貴格會的相似之處。(Ⅰ)19世紀初的恐慌(peur):1.與新的生產方式相關的恐慌;工人的恐慌,以及他們的慾望和身體;2.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恐慌;3.工人階級(classe laborieuse)的恐慌; 4.由於“他們”工作不夠努力引發的恐慌。對資本主義機制的威脅。刑事體系瞄準工人的身體、慾望和需求。雙重要求:自由市場(marché libre)和規訓。工人履曆書(Le livret ouvrier)。(Ⅱ)刑事的二元論(dualisme):刑罰的雙重陣線。1.對輕罪和懲罰的矯正(recodification):同質、實證、有強制力、有代表性並且有效。2.道德條件的納入:加重處罰情節(circonstance aggravante)和減輕處罰情節(circonstance atténuante);監視;教養所;再教育。——法律—矯正的二元性。犯罪學(criminologie):保障二元性轉化的學說。偏執(monomanie)。——犯罪學和刑事體系的緊密結合(symbiose)。

238 1973年3月14日

(Ⅰ)新的非法活動:從侵吞(déprédation)到不守紀律(dissipation)。竊取勞動的力量。工人的身體是其主導性因素:懶惰(oisiveté);拒絕勞動;不遵守規定;流浪生活(normadisme);玩樂;不接受家庭;荒淫放蕩(débauche)。(A)懶惰的歷史。17世紀至18世紀傳統的懶惰;19世紀集體有組織的拒絕。(B)不守紀律的特徵:非法活動相互促進;集體性並容易散播;在合法層面之下;對資產階級有利;譴責的目標。不守紀律的三種形式:放肆無度,缺乏遠見,混亂無序。表現為三種慣例:玩樂、賭博、同居。(Ⅱ)掌控不守紀律。類似於刑法的機制;儲蓄存摺;工作履曆書。漸進的、持續的、累積的體系。(Ⅲ)司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連續性(continuité)和毛細血管化(capillarisation)。普遍監督。檢查(examen)的形式。規訓—懲罰(surveillerpunir)組合。規訓的社會。

258 1973年3月21日

瑞瑞里厄的工廠—兵營—修道院—監獄。詳細的規章。(Ⅰ)監禁機構:教育的、懲戒的、治療的。建築學方面的研究和微觀社會學。(Ⅱ)對這些機構的分析。(A)監禁—託管新形式。與古典時期的三個區別。1.超權力(surpouvoir)形式。2.規範化(normalisation)。3.國家內部體系。(B)託管(séquestration)的作用。1.時間的託管。生活時間服從於生產時間。2.對整個的生活直接或間接的控制。3.持續不間斷的評判。4.新形式話語性(discursivité)的產生:整體生活的日常道德核算;對正常的人和不正常的人的要求。

288 1973年3月28日

課程主題:監獄形式猶如社會形式(forme social);知識—權力(savoirpouvoir)。(Ⅰ)對權力的概括分析。四種應該摒棄的方案。1.佔有(appropriation):權力不是用來被佔有的,而是被行使的。工人儲蓄的情況。2.局限化(localisation):權力並沒有嚴格地局限於國家機器之中,紮根更為深遠。18世紀的治安情況和19世紀的刑事情況。3.服從(subordination):權力不保障生產模式,而是生產模式的組成部分。託管的情況。4.意識形態(idéologie):權力的行使不是意識形態形成的地方,而是知識形成的地方:一切知識都容許權力的行使。行政監督的情況。(Ⅱ)紀律性權力(pouvoir disciplinaire)的分析:規範化(normalisation)、習慣、紀律。——比較“習慣”(habitude)這個詞語在18世紀和19世紀哲學中的不同。比較18世紀的權力—統治權(pouvoirsouveraineté)和19世紀的權力—規範化(pouvoirnormalisation)。——託管製造規範(norme)和正常的人。新類型的話語(discours):人類科學。

317 課程概要

339 授課情況簡介

401 術語對照

416 人名索引

書摘/試閱

我將從一種有趣的假設開始。你們知道,在19世紀和20世紀,人們熱衷於把社會分成兩種,其劃分標準就是社會處理死亡的方式。由此可分為火葬型社會和埋葬型社會。我在想是否能試著這樣劃分社會——不是依據社會對屍體的處置方式,而是依據社會為其想要擺脫的人安排的命運來劃分,其方法是社會控制試圖躲避權力的人,控制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僭越、打破、逃避法律的人。

 

列維斯特勞斯(LéviStrauss)在《憂鬱的熱帶》(Tristes tropiques)中有一段話,為了擺脫一個帶有可怕敵對力量的危險人物,社會最終只能找到兩種解決辦法:一種在於通過中和一切可能的危險、敵對的力量來同化其實體;這種是食人(anthropophagique)的方式,吸收這種力量同時能夠將其同化與中和。另一種方式在於通過使其自身可能帶有的力量失去作用,來試圖戰勝這種力量的敵對行為;這是與先前一種相反的解決方式,所以,這裡不是同化其力量,而是抵消,抵消的不是敵意,而是戰勝這種力量並確保將其控制住。“通過把這些危險人物暫時或永久地隔離在預留的場所中的方式,把他們驅逐出社會,切斷他們與人類的聯繫。”這種社會排斥行為,被列維斯特勞斯稱為“人類學吐出”(l ´anthropémie,希臘語emein,意味噴出,吐出):掌控我們社會中的危險力量,不是將其同化,而是使其被排除。

 

我不想探討這種假設,它本身就是滑稽的。當涉及對食人肉或替罪羊的習俗等事情的辨別或分析時,一個這樣相反的想法很可能會產生描述性的價值。但是如果出於眾多原因,想要進行歷史類型的分析,我不認為它會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社會排斥的概念在我看來太過寬泛,特別是人工拼湊太明顯。我自己來闡述更好,我已經在使用這個概念,甚至很有可能已經濫用了。事實上在一個如同我們所處的社會中,社會排斥這個詞用於描繪或指明一些人的地位,廣義上包括罪犯,民族、宗教、性別上的少部分人,精神病人,脫離生產或消費流通的個人,總而言之,涵蓋一切被認為是異常的或偏常的人。我不認為社會排斥這個概念是無用的,在某一特定時段,它可以起到批判的作用,當轉向到心理學、社會學或社會心理學概念時,它曾在人類科學中的如偏常、不適應、異常等領域佔有一席之地。其中心理學內容隱藏著一個精密的作用:對社會為排斥某一部分個人而採用的技術、程序和機關加以粉飾,然後給這部分人冠以異常或偏常的名號。在此範圍內,與偏常或不適應的社會心理學概念相比,社會排斥概念的顛倒批判功能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看來,如果想要進一步分析,這個概念是不夠的,事實上,社會排斥的概念為我們提供的是社會表象(représentation sociale)範圍以外的個人地位。被排斥的人是在社會表象範圍內才會表現如此:在表象體系層面上,他不再與其他人進行交流,正因如此,他表現出了偏常。所以我認為社會排斥的概念停留在表象範圍內,並且不考慮——因此不能考慮——也不分析確切製造出社會排斥的權力指定的[鬥爭的、]關係和活動。社會排斥是一些權力戰略、策略的普遍代表效應,這是社會排斥這一概念本身所不能達到的。除此以外,一般來說,這個概念讓社會承擔著排斥機制的責任。換句話說,我們不但缺少歷史、政治、權力機制,而且排斥的決策機構很有可能會被誘導犯錯,因為社會排斥[看起來]會參考某些東西,例如一個社會共識所排斥的,然而在這背後可能有一些權力指定的特殊的決策機構,它們是能夠被確定的,因此是它們來對社會排斥機構負責。

 

我不能贊同列維斯特勞斯的第二個理由如下:實際上,他將兩種完全相反的方法對立起來,一種是排斥,一種是同化。我思忖著他是否曾是食人概念下的消化的隱喻(métaphore digestive)受害者,因為當我們近距離觀察這些社會排斥的程序是怎樣進行的時候,我們注意到它們與同化的方法完全不是對立的。除了普遍以驅逐為特點以外,沒有一種流放和監禁不會涉及強制、約束、驅逐的權力。

 

由此,精神病院是對瘋癲的人採用驅逐制度的場所;與此同時,通過同樣的驅逐規則,它是合理性構成和重新構成的發源地,這種合理性是在精神病院內部的權力關係範圍內被專制地創立起來的,它將被吸收到精神病院的外部,以關於瘋癲知識的科學話語(discours)的形式在外面流傳,其中的合理實現條件確切來說就是醫院。在醫院內部,瘋子是某些權威力量下達決定、命令,進行規訓的對象。這種權威關係建立在一定的權力之上,這種權力在上一段情節中是政治的,但是它自我證明合法並宣布是從一些所謂的合理性條件出發的,而且這種在醫院中持久應對瘋子的關係,通過醫生的言論和角色在科學組織和社會中運用的方法,調整成為合理的信息要素,將被再次使用於社會特有的權力關係。監控在醫院內部權力關係方面,將成為醫生話語中的科學觀察,事實上醫生一方面在醫院內部佔據著權力的一個位置,另一方面在醫院外部掌握並擁有發表科學話語的權利。在醫院內部權威關係方面,曾經的分級、命令將會被轉換成診斷、預後,以及醫生用語中疾病的分類;在醫院外部,這些將會如同一段科學話語的主題一樣被使用。

 

由此,人們看到一段組織整個精神病醫院命運的政治關係是怎樣轉換為合理性的話語,確切地說是從政治權威開始——從此醫院的運轉成為可能——並將會得以鞏固。醫院內部轉移到醫院外部,並且政治關係顛覆成知識聯繫,二者同時存在。病人在醫院內部被視為政治權力關係的對象,但是在普遍合理性體系中就變成了知識的客體、科學話語的客體。這一體係因此得以鞏固,因為合理性也不僅獲得知曉自然、人類發生了什麼的權力,7而且獲得了解瘋子發生了什麼的權力。這種轉移和攝食,使我們聯想到列維斯特勞斯所稱的食人(anthropophagique):為了鞏固而攝食的過程。

 

同時,本課程側面的連續目的將會是對社會排斥這一概念的批判,更準確地來說,是它的製定,根據一些這樣的措施:同時既允許將其分解成它的組成要素,又允許找回權力關係,而後者作為社會排斥的基礎,使它的實現成為可能。

 

也許將需要以同樣的方式對一個境況與此相關的概念進行批判:這個概念是違犯(transgression)。在一個時期,違犯這個概念扮演著可與社會排斥這個概念相提並論的角色。違犯這個概念在能繞過一些如反常、差錯和法律等概念的範圍內,也使一種關鍵的倒置成為可能。它准許否定顛倒成為肯定,肯定顛倒成為否定。它允許命令一切概念不再屬於法律,而是屬於限度。

 

但是我相信,社會排斥和違犯的概念現在應該被視為歷史上重要的工具。它們在特定的時期,曾經在司法、政治和道德表象領域內是批判的轉換器;但是這些轉換器仍然聽命於表象普遍體系,而不是被理解的表象。在我看來,關於社會排斥和違犯的分析所做出的指導應該在新的領域裡被跟從,那裡將不再是法律、規則、表象的問題,而是權力超越了法律,知識超越了表象。

 

我想解釋一下課程的標題,並談論懲罰這個概念。如果我曾明確地把這個概念看作是平凡的、天真的、微弱的、不成熟的,只是因為我想把事情帶回到它們的歷史發展層面上,從所謂的“懲罰的精細策略”的分析開始。我將從幾個區別開始。在我看來,懲罰的策略可以被分為四大類型,我將用動詞而不是名詞對其定義。

 

1.驅逐。在這裡,這個詞是按照嚴格意義來使用的,與列維斯特勞斯文中監禁的涵義不同,而是表示放逐、驅逐、使其到外面去。這種懲罰策略,在於禁止某個人出現在集體場所或神聖場合,免除、禁止一切接待。奪去他的房屋、拆除他的家庭實體,例如對於被驅逐的人,燒毀他的房子,甚至——根據沿用至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中世紀法律——對於想要驅逐的對象,點燃其屋頂。在古希臘刑罰中,這種策略以一種極為特權的方式被使用。

 

2.安排贖罪,強制賠償。在這種策略中,規則被打破,犯罪引發兩個步驟:一方面,出現某個人或團體,構成受害人,可以根據損害要求賠償;另一方面,過錯產生一些義務,與欠下的債或要求賠償的損害相類似。達成協議的人受到契約的約束。這裡有一條不同於先前的策略:在前面第一種策略中,我們切斷個人的一切聯繫,而他只有通過這些聯繫才能留在權力內部;但在這裡,我們把違犯者置於眾多義務網絡的內部,這比他先前所處的傳統網絡更加活躍。

 

3.標記:製造一個疤痕,在肉體留下一個印記,總而言之,以潛在的或可見的方式削弱人的肉體。倘若不觸及個人的肉體,那麼就在他的姓氏上冠以像徵性的侮辱,來羞辱他的人格,動搖他的地位。無論如何,在他身上留下某種痕跡——可見的或像徵性的、肉體方面的或社會方面的、解剖學意義上的或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個體也將留下記憶和能夠被認出的標識。在這種體系中,犯罪不再被贖罪、補償、抵消,直到在某種程度上被抹去;相反需要被突出的個人、不允許逃避記憶的個人被固定在一種“紀念碑”上——疤痕、截肢以及某些關於羞愧和恥辱的東西;可能是在示眾柱前被圍觀的面容,也可能是小偷被砍斷的手。肉體應該體現在該懲罰體系中,這反映出兩件事:一個是過錯,應該可見並且立刻能被辨認出痕跡:我知道你是小偷因為你沒有手;另一個是強制懲罰的權力,權力通過刑罰在受刑者肉體上留下統治權的標識。通過疤痕或截肢,不僅使過錯可見,而且統治權也可見。這種標記策略從中世紀末到18世紀在西方國家都佔有主導地位。

 

4. 監禁。這是我們所使用的策略,運用的時間是在18世紀和19世紀之交。我們將談論到最普遍形式監禁的政治條件,並了解監禁的效應。

 

開篇時的假設是這樣的:把社會或刑罰分為排斥類型、贖罪類型、標記類型和監禁類型。該第一種研究角度有依據嗎?我承認自己對此還一無所知。不管怎樣,我想就一些異議發表看法。比如說這一個:關於社會排斥的概念存在一種籠統的、抽象的批判,在某種意義上,認為這是一個在普遍性方面過於高端的概念,在歷史層面沒有可操作性,但這就是我們致力於研究的刑罰策略。總之,無論是標記類型還是監禁類型,這些策略都有可能遭到同樣的批評。不管怎樣,這裡涉及的是完全抽象的模式,鑑於彙編資料和足夠穩定的懲罰。如果遵循歷史進程,我們知道刑罰的字母表是相對有限的、確定的,相比起諸如監禁、標記等概念的引入,談論實在的懲罰可能會更加合理,這些刑罰已經在社會實踐中被採用,例如罰金、死刑等。

 

然而我想說明,既是法定的、似乎又是恆定不變的刑罰,在不同的體系中不完全扮演同樣的角色,事實上也不滿足於同樣的權力管理。[首先以]罰金的情況[為例]。在一切刑事體系中,無論社會排斥、標記、監禁是否占主導地位,扣取財產是一種不變的刑罰。然而我認為,這種懲罰策略的用途在不同的體系中是迥異的。

 

在社會排斥類型的策略中,什麼是沒收財產?這是某種取消居留權或危及居留權、中止政治特權、撤銷附在所有權上的公民權利的方式。這是某種抹除違犯者公民身份的方式。強制他去別處的陽光下找一個自己的位置。不允許他在離開後或去世後留下財產。罰金策略在社會排斥體系內部起到就地驅逐或間接驅逐的作用。

 

在贖罪策略中,也可看到罰金的影子,但是它起著完全不同的作用;在這裡,涉及的是因造成的損害從違犯者那裡得到補償,違犯者交付給受害人一筆贖金手寫稿添加“為了使受害人不針對違反者發起一場過於棘手的私人衝突”。,同時也是作為一種賠償金,或者是放在作評判的仲裁人那裡的抵押,由此,仲裁人冒著人們是否承認其權力的風險。所以罰金在這個體系中具有雙重作用:對受害人的賠償,以及給仲裁人的抵押。

 

在標記體系中,罰金有著除賠償以外其他的用途;事實上在該體系中,罰金經常是像徵性的,並不會真正地影響到個人的經濟地位,不會危及公民資格權利。它更多的是具有指明罪犯的象徵作用,用於標記罪犯,尤其是把最高權力的可見標誌強加於人。在標記體系中支付罰金,就是屈從於權力機關,事實上是能夠強制付款的權力關係,即便這部分金錢與其所擁有的財產相比微不足道。所以相比起任何其他體系,罰金並不是同等的懲罰。依據罰金在其內部代表的懲罰體系,該程序策略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對於死刑我們也可以做同樣的探討,畢竟死刑的執行方式並不多。然而,僅僅在用權力應對抗拒程序的範圍內,就有一些種類的死刑。在驅逐策略中,例如在古希臘,只有涉及特別過錯的極少的情況下,才會直接執行死刑。其實曾經有一些特殊的程序,不是把人處死,而是把人置於死亡的危險中,其方式如下:例如把他趕出領土,剝奪其財物並把他丟棄,留給公共審判,在某種意義上置人於法律之外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殺掉他,即便並沒人被任命為行刑者。此外,還有把人從懸崖高處丟入大海的情況,也就是說,使他跌落在領土邊緣的外側,在嚴格意義上把他剝離“故土”,使其孤立無援、無依無靠,突如其來地被暴露於神的權力之下。這就是粗暴形式的放逐。

 

在贖罪體系中,死刑懲罰在本質上曾經是債務的償還:這是兇殺被抵償的方式。最好的證明就是以死刑來懲罰兇殺的事實,在這裡不是讓罪犯死亡,而是讓罪犯一個親屬的死亡。行刑要等同於債務的償還,而不是對所謂罪犯的個人的懲罰。

 

在標記實踐中,很容易看到死刑是一種合乎標準的對肉體的操作,是對身體的行為,是一種把權力的烙印銘刻在個人肉體、罪犯的身份上的儀式化的方式,或者至少在旁觀者的恐懼中銘刻下對過錯的記憶。在18世紀也就是中世紀末期有著如此花樣繁多的酷刑,確切地說,要考慮一系列的變數:罪犯的身份,例如,斬首是貴族死刑的標誌,絞刑是平民的標誌。火刑處死用於針對異端教徒,車裂是針對於叛徒,截耳是針對於小偷,鑿穿舌頭是針對於出言褻瀆神明的人,等等。

 

我們可以回想起這種標記式死刑裡最驚人的場面之一:1757年處死達米安(Damiens)。首先,達米安被判處罰金,然後他被關在囚車上,人們用鐵槓敲碎他的肢體,撕開他的胸膛並在傷口上澆入滾燙的蠟,割開他的關節,四馬分肢,最後焚屍揚灰。這所有的一切,在時間的記憶中成為酷刑的最後一幕。統治者被人群中的一個異端派弄傷,對於該行為,政治權力以刑事烙印最全面的展覽做出回應。它展示出最殘酷的傷痕,同時展示出最儀式化的司法權力。統治者展示了他對人身能做出什麼。

 

 

如果在我們的刑法中重新找到死刑,13它在本質上是監禁懲罰,會發現死刑不再在人體上起到展示權力標誌的作用,而是極端的最終形式的監禁,是完美的不可逾越形式的監禁:這種重疊的監禁可以確保一勞永逸。死刑手寫稿添加:“不是往復地進監獄。”不再是酷刑,而是最終的封閉,絕對的保障。

 

我在四種懲罰策略中區分死刑和罰金的不同作用,是因為我想指明確切的層面;該層面既不像驅逐或食人那些的機能,也不像法典或習俗規定的懲罰。我認為,其中的持久性隱藏了各種作用的不同之處。在這些普遍機能和這些刑罰的各種作用之間,存在一個非常值得探索的層面:刑罰策略。

 

關於這些刑罰策略,我想要指明一些事情。首先,我談論到操作,我曾試著通過驅逐、監禁等詞描繪其特點,就是說,既然操作在權力和權力作用對象之間找到自己的位置——這些是在權力範圍內部的完整操作。至此,作為分析的第一個層面,我不願意從某些過錯或犯罪的司法或道德表現中推斷出刑罰體系。我不會如此提出問題:人們互相殘害或犯下過錯是出於何種原因,為了用這樣或那樣的方式進行回答,我們以驅除或監禁為例?我要以另外的方式提出問題。在開始的時候談論到這些策略,是因為我想要解釋清楚下面的問題:面對觸犯權力下的法律、規則和違犯權力行使的活動,哪些形式的權力對此行之有效,權力是通過諸如排斥、標記、贖罪或監禁等方式作出反應嗎?如果說我致力於研究這些策略,特別是監禁,那麼並不是為14了試圖重建所謂的支撐刑事實踐並使其合法化的司法和道德表象;而是我想要從這裡出發,通過這些策略來定義運作的權力之間的關係。換種說法,我想要提及的策略,如同權力關係的“分析儀”,而不是像意識形態的“顯影劑”。刑罰就像權力的分析儀,這就是本課程的主題。

 

這同時意味著,如果刑事策略體系真可以被視為權力關係的分析儀,那麼被看作是中心的要素將會是權力周圍的政治鬥爭要素,以對抗權力。這就是在社會中行使的權力以及個人或團體之中的衝突、鬥爭,這些個人或團體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尋求逃脫此權力,在地方或全國對權力提出異議,並且違犯權力秩序和權力下的規章。我不想說我將會把普通法中犯罪和政治犯罪視為等同。我想說為了分析刑事體系,首先要知道的就是在一個社會中權力周圍展開的鬥爭的本質。

 

所以說,內戰的概念要被置於這些關於刑罰分析的中心地位。在我看來,內戰這個概念在哲學上、政治上、歷史上都被起草得很糟糕。我認為理由有很多,掩蓋、否認內戰,斷言內戰不存在是權力行使的公理之一。這個公理帶來了巨大的理論影響,因為根據霍布斯或盧梭的觀點,不管怎樣,內戰從未被視為是積極的、中心的,或其自身可成為分析的出發點。或者我們說到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如同在社會契約存在之前,此時,這已經不再是內戰了,而是天然的戰爭(guerre naturelle);自從有​​了契約,內戰只能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在一個通常由契約控制的社會結構裡的殘酷的延續。或者相反,人們把內戰構想成是外部戰爭對城市自身某種追溯性的影響,是在國界內戰爭的變遷:所以這就是外部戰爭對國家的恐怖的投影。在這幾種分析中,內戰是事故、是異常,在此範圍內需要避免的是理論和實踐的妖魔化。

 

然而,我想要把分析引導到相反的方向,即內戰是永久的狀態,以此可以並且必須理解一系列鬥爭策略,確切來說,其中的刑罰可作為優先的例子。內戰是一切權力鬥爭的模板,是一切權力戰略的模板,由此也是一切關於權力和反對權力的模板。這是一個普遍的模板,能有助於理解刑罰特殊戰略的實施和操作:就是監禁。我試著想要表明的就是這個規則,在19世紀的社會裡,在持久的內戰和權力對立的策略之中。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392
庫存:2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