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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釋義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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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釋義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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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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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一部全面管理海洋的國際法典。它包括了海洋法律所有方面的問題,是國際海洋法發展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迄今最廣泛、最全面、最有影響的管理海洋的國際公約,已經并將繼續對國際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產生重大作用。 2002年是《公約》開放簽字20周年暨正式生效8周年,也是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公約》6周年。為了配合宣傳和貫徹執行《公約》,準確把握和執行《公約》條款的規定,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正當的海洋權益,國家海洋局國際合作司下達了系列任務,其中由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承擔組織編寫《公約》釋義的任務。為此,我們邀請了國內部分海洋法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對《公約》條文逐章進行了評介與釋義,旨在為海洋立法、管理、科研和教學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張海文,1984年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獲法學學士,1992年、1995年先后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論文《適用于南海諸島的法律制度》獲“1998年度北京大學優秀博士論文世順三等獎”。曾任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員和法官業余法律大學建陽分部輔導教師,國家海洋局政策法規辦公室主任。現任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海洋法學會秘書長。目前主要研究方向:國際海洋法、海洋政策、海洋安全與戰略。

目次

第一部分 《公約》產生的背景——概述
 一、海洋法的編纂
 二、《公約》的開放簽字
 三、《公約》的序言
第二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
 一、概述
 二、一般規定
 三、領海的界限
 四、領海的無害通過
 五、毗連區
第三部分 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一、海峽問題的歷史發展
 二、《公約》第三部分條款的形成
 三、關于“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規定
第四部分 群島國
 一、群島國概念的形成和確立
 二、“群島國”和“群島”的概念(第四十六條)
 三、《公約》“群島”概念的適用范圍
 四、群島法律制度(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條) 
 五、“群島”概念和大陸國家的遠洋群島法律地位
第五部分 專屬經濟區
 一、專屬經濟區的特定法律制度
 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
 三、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
 四、生物資源的養護和利用
 五、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劃定
第六部分 大陸架
 一、大陸架概念的形成與發展
 二、大陸架定義
 三、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及其義務
 四、開發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應繳的費用和實物
 五、大陸架劃界
 六、人陸架制度和專屬經濟區制度的關系
 七、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第七部分 公海
 一、概述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三、公海部分規定的適用范圍
 四、公海自由
 五、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六、對公海主權主張的無效
 七、航行權和船舶
 八、海上違法行為和海盜
 九、登臨權和緊追權
 十、公海上漁業資源的管理
第八部分 島嶼制度
 一、第八部分條款的形成
 二、關于島嶼定義(第一二一條第1、3款)
 三、關于島嶼制度(第二一條第2款)
 四、中國南沙群島是否可以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第九部分 閉海或半閉海
第十部分 內陸國
第十一部分 “區域”
第十二部分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學研究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第十五部分 爭端的解決
第十六部分 一般條款
第十七部分 最后條款
附錄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附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
附錄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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