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一、全面性。本套叢書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犯罪的罪名,按照《刑法》條文的順序,逐一進行闡述,不僅使廣大辦案民警在閱讀中熟練掌握每一罪名的概念和行為特徵,在此基礎上,還能熟練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不僅能夠區分,而且還能夠知道區分的重點和依據。
二、針對性。本套叢書在具體闡述每一罪名的時候,針對辦案民警在刑事執法中容易忽視和誤解的關鍵問題、疑難問題,一一予以解答,同時,對辦案民警需要掌握的相關知識也進行了詳細介紹,不僅滿足了廣大辦案民警辦理刑事案件的工作需要,同時,對于人民警察業務素質的全面提高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實用性。本套叢書從民警執法辦案的實際需要出發,在每一具體罪名的寫作上,分為【概念】、【行為特徵】、【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等五個板塊,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 淺出,力求全面解析每一罪名的全部內涵。在此基礎上,還結合最新的執法實踐和研究成果,進行了相 應的擴展,使用者在查閱具體罪名的時候,不僅能夠掌握該犯罪本身的信息,而且能夠了解到與該罪名相關的信息,做到觸類旁通,為以后的辦案實踐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新穎性。本套叢書在編寫的過程中,查閱了截至到出版以前正式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對已經失效或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在寫作中予以排除,同時,吸納了新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中對具體罪名的認定有影響的內容。
目次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二、決水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三、爆炸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六、過失決水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七、過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八、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十、破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十一、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十二、破壞電力設備罪(《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十三、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十四、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
十五、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
十六、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
十七、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
十八、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
十九、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條)
二十、劫持船只、汽車罪(《刑法》第122條)
二十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條)
二十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第124條第1款)
二十三、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刑法》第124條第2款)
二十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條第1款)
二十五、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刑法》第127條第1款、第2款)
二十六、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7條第2款)
第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二十七、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
二十八、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
二十九、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
三十、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
三十一、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
三十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條第3款)
三十三、走私廢物罪(《刑法》第152條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三十四、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
三十五、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條)
三十六、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
三十七、過失致人重傷罪(《刑法》第235條)
三十八、強奸罪(《刑法》第236條)
三十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
四十、猥褻兒童罪(《刑法》第237條第3款)
四十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四十二、綁架罪(《刑法》第239條)
四十三、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0條)
四十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1條第1款) -
四十五、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2條第2款)
四十六、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
四十七、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
四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
四十九、侮辱罪(《刑法》第246條)
五十、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條)
五十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刑法》第253條第1款)
五十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之一)
五十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之一)
五十四、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五十五、破壞選舉罪(《刑法》第256條)
五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條)
五十七、重婚罪(《刑法》第258條)
五十八、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
五十九、虐待罪(《刑法》第260條)
六十、遺棄罪(《刑法》第261條)
六十一、拐騙兒童罪(《刑法》第262條)
……
第四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六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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