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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島漁業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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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島漁業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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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島漁業史》由夏章英主編,內容包括:南沙群島概況、南沙群島漁業開發史、南沙群島漁業航行史和南沙群島漁業發展史,共四大部分。它全面反映了我國南沙群島漁業生產活動源遠流長,歷史悠久;同時也有力地印證了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

名人/編輯推薦

《南沙群島漁業史》由海洋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南沙群島概況
第一節 南沙群島地理位置
第二節 南沙群島諸島地名
第三節 南沙群島海區氣候
第四節 南沙群島海洋水文
第五節 南沙群島物產資源
第六節 南沙群島周邊關系
第七節 南海諸島是中國領土
本章內容小結
思考題

第二章 南沙群島漁業開發史
第一節 南沙群島的地理發現、命名和建置
第二節 南沙群島的海洋開發
第三節 南沙群島海域的漁業開發
本章內容小結
思考題

第三章 南沙群島漁業航行史
第一節 南沙群島開發中的漁船演變過程
第二節 南海諸島開發中我國古代有關其主權、地理位置及海上交通航線的記載
第三節 南沙群島開發中清代的航海技術
第四節 南沙群島開發中海南島老漁民保存下來的〈更路簿〉實況介紹
本章內容小結
思考題

第四章 南沙群島漁業發展史
第一節 更新灘涂采捕,發展海域拖刺漁業
第二節 開發南海大洋性中上層魚類資源,發展金槍魚延繩釣漁業
第三節 利用南沙陸架礁盤資源,開展深水立式延繩釣試捕
第四節 防止涉外事件發生,加強漁業管理工作
本章內容小結
思考題
主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1.海洋法公約對主權爭議的影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于1973年召開,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公約中有關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和群島國的規定,對南海領土爭議的加劇有一定影響。若按《公約》的第76條規定,那么一個沿海國的大陸架,只要符合自然延伸的原則,即使其寬度不足200海里,亦可擴展到200海里,如越南中南部的順海地區,其大陸架實際寬度僅約100海里,向外就是深海區,但越南政府則規定大陸架從領海基線算起為200海里,這樣做勢必造成與其他國家大陸架的重疊,從而引起爭議。又如按《公約》第52條規定,那么海岸相向國家間的海域寬度小于400海里的情況下,有關國家之間的專屬經濟區就出現重疊,而且在海岸相鄰的國家之間,由于海岸線的曲折變化,亦可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水域的部分重疊,等等,這些都是海洋法公約對主權爭議的影響。
2.南沙群島主權之爭:目前,對我國南沙群島宣稱擁有全部或部分主權的南海周邊國家有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文萊。在南沙群島190多個島、礁、灘、洲中,除了我國控制的8個島礁外,越南占領30個島礁或沙洲;菲律賓占領10個島礁;馬來西亞占領5個島礁或沙洲;文萊聲稱對南通礁擁有主權,并分割南沙海域3000多平方千米。上述這些基本形成了越南占據南沙群島的北部和西部,菲律賓占據南沙群島的北部和東北部,馬來西亞占據南沙群島南部的分割局面。
3.以國際海洋法為基礎,解決南海領土爭議:南海領土爭議,特別是南沙群島主權之爭,普遍受到國際上的關注。有關南沙群島主權爭議的解決辦法,鄧小平同志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指出:“……一種辦法是我們用武力統統把這些島收回來;一種辦法是把主權問題擱置起來,共同開發,這就可消除多年積累下來的問題……我們中國人是主張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決爭端。”鄧小平同志的這些論斷,不僅是我國解決南沙爭議的指導思想,而且也體現了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在南沙爭議問題上的堅守立場,主張以和平談判方式解決目前的爭端,在爭端未解決之前,擱置主權,共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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