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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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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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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際私法(第3版)》作者精研日本法學且熟知歐美前沿,憑借多年教學經驗及潛心研習所得,完成這部國際私法的洗練杰作。《國際私法(第3版)》既曉暢易讀,又頗具理論張力;既統合諸派理論,又成一家之言。作為本科用教科書,《國際私法(第3版)》構架清晰,以“序論一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總論-各論-國際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五編涵括學科內容和主要問題,比較研究之治學方法貫穿始終,本學科實務性日漸增強之特點亦得到體現。
新近頒布實施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完成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現代化,并對國際私法理論與實踐產生了重大影響。本次新版正是結合這一重要新法,對全書的篇章結構和內容作出了全面調整和完善。
《國際私法(第3版)》不僅適于本學科課堂教學之用,亦可為實務人士提供參考。

作者簡介

李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主要講授國際私法學、國際民事訴訟法、日本法。主要著作有:《國際私法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國際訴訟競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國際民事訴訟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日本國際家族法》(譯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

名人/編輯推薦

《國際私法(第3版)》是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之一。

目次

第一編 國際私法序論
第一章 國際私法的意義
第一節 涉外私法關系和國際私法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性質和作用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歷史
第一節 國際私法學的歷史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立法史

第二編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第一節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第二節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關于外國人待遇的原則

第四章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節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歷史
第二節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三編 國際私法總論
第五章 沖突規范
第一節 沖突規范的結構和類型
第二節 連結點和連接方法

第六章 識別
第一節 識別的意義
第二節 識別問題的解決
第三節 二級識別

第七章 反致
第一節 反致的意義
第二節 反致制度的理論依據

第八章 外國法的適用
第一節 外國法適用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我國關于外國法適用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法律規避
第一節 法律規避的意義
第二節 我國關于法律規避的法律規定

第十章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一節 公共秩序保留_自勺基本理論
第二節 我國關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法律不統一國家法的適用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區際沖突
第三節 人際沖突
第四節 時際沖突

第十二章 先決問題
第一節 先決問題的意義
第二節 先決問題的解決

第十三章 屬人法
第一節 屬人法概論
第二節 本國法主義
第三節 住所地法主義
第四節 經常居所地法主義

第四編 國際私法各論
第十四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權利能力
第二節 行為能力

第十五章 法人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法人的屬人法
第三節 外國法人的地位

第十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
第二節 代理

第十七章 物權
第一節 物權法律適用規范
第二節 國有化
第三節 國際信托

第十八章 知識產權
第一節 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
第二節 關于知識產權的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
第四節 我國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合同
第一節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第二節 當事人沒有選擇時的準據法的決定方法
第三節 強行法與特殊合同
第四節 準據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十章 國際貿易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
第三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節 國際貿易支付
第五節 國際技術轉讓

第二十一章 侵權行為
第一節 一般侵權行為
第二節 特殊侵權行為
第三節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國際破產
第一節 涉外破產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
第三節 國際實踐以及我國的立法與實踐

第二十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一節 結婚
第二節 夫妻關系
第三節 離婚
第四節 扶養關系
第五節 父母子女關系
第六節 監護

第二十四章 繼承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法定繼承
第三節 遺囑繼承
第四節 遺產管理及無人繼承

第五編 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
第二十五 章國際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
第二節 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權
第三節 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第四節 國際司法協助與域外送達、域外取證
第五節 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二十六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節 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仲裁協議
第四節 仲裁程序
第五節 外國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二十七章 中國的區際司法協助制度
第一節 我國內地和香港之間的司法協助
第二節 我國內地和澳門之間的司法協助
第三節 我國大陸和臺灣地區之間的司法協助
主要參考資料

書摘/試閱

由于涉外民事糾紛應由哪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問題基本上由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民事訴訟法來規定,所以易產生國際裁判管轄權的沖突。這種管轄權沖突有兩種,即消極的沖突和積極的沖突。所謂的消極沖突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各有關國家,依照其本國法的規定均沒有管轄權,這樣當事人的權利就得不到司法救濟。解決管轄權的消極沖突的方法就是前述的緊急管轄制度。所謂的積極的沖突是指就實質上是同一個糾紛,數個國家都主張有管轄權,也就是說復數國家各依其本國國際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同一糾紛都有管轄權。發生管轄權的積極的沖突時,當事人在數個國家法院起訴,那么就可能產生內容相矛盾的判決。
發生國際裁判管轄權的積極沖突的法律原因是各國法律規定的不同,且出現過剩管轄的現象。所謂的過剩管轄也被稱為過度管轄,是指一些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案件與該國并沒有充分密切的聯系。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4條規定:“不居住于法國的外國人,曾在法國與法國人訂立契約者,因此契約所生債務的履行問題,得由法國法院處理;其曾在外國訂約對法國人負有債務者,亦得由法國法院受理。”第15條規定:“法國人在外國訂約所負的債務,即使對方為外國人的情形,得由法國法院受理。”雖然該兩條規定都明文限于契約債務,但法國法院判例予以擴張解釋的結果,該兩條適用于一切財產的和非財產的訴訟及非訟事件,法國法院只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沒有直接國際裁判管轄權:(1)關于坐落在外國的不動產的物權訴訟;(2)關于在外國的不動產遺產的分割訴訟;(3)關于在外國實施的執行方法的訴訟D這些規定表明,只要法國人作為訴訟當事人一方,不論其為原告或被告,也不論其在法國有無住所或居所,甚至案件的基本事實與法國毫無關系,法國法院都有管轄權。
《德國民事訴訟法》(ZPO)第23條規定,對在內國沒有住所的人提起的有關財產法上的請求權上的訴訟,財產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德國判例及學術界一般以二重機能說為前提,認為這一條同時規定了國內地域管轄和國際案件管轄。由于德國判例以第23條的文理字面解釋為依據,在事件與內國無關聯或請求額與財產價值不平衡時也廣泛肯定德國法院的國際管轄權。首先,關于財產的現實性,德國判例及學術界的一般觀點均認為ZPO第23條所說的財產不問物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并包括現實發生的全部財產。聯邦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為債權者的土地債務,以及沒有成立的被擔保債權也可以成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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