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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漢英雙語)(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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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漢英雙語)(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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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歐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漢英雙語)》共選取了21個歐洲知識產權領域的典型案例,第一編11個案例,第二編10個案例,其中大部分源自德國法院。歐盟法院對這些案例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創設了歐盟知識產權案例審理的判例法。所選案例結合了案情、法院判決和觀點,以及相關評論,并有編譯者的點評。需說明的是,《歐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漢英雙語)》的翻譯并非完全依照原文,作為參考,《歐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漢英雙語)》將所選案例的英文原文摘編附錄于後,可供讀者參閱。
讀者對象:知識產權領域的科研人員和實務工作者,以及普通大眾。

名人/編輯推薦

《歐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漢英雙語)》為知識產權叢書之一。

目次

引言:判例在歐盟和中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Introduction:The Role and Application of IPR Case Law in EU and China
第一編
案例一 Magill案:關于歐盟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反壟斷訴訟
案例二 IMS案:關于著作權的反壟斷規制
案例三 Phil Collins案:關于在著作權和鄰接權方面適用非歧視原則
案例四 Windsurfing案:關于地理名稱可以被注冊為商標的條件
案例五 Dyson案:關于形狀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標
案例六 阿森納商標案:關于商標的基本功能與商標侵權
案例七 Monsanto Technology LLC案:關于保護包含或由基因信息構成的產品的專利保護范圍
案例八 “Spundfass標準”案:關于反壟斷法下對專利授予強制許可的條件
案例九 橙皮書標準案:基于反壟斷法的強制許可辯護
案例十 Kirin Amgen案:關于專利保護范圍中的等同原則
案例十一 Catnic案:關于專利保護范圍和專利侵權認定標準
第二編
案例一 電子支付系統案:關于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專利性
案例二 草酸依地普侖案:關于新穎性和效果顯著性的判決
案例三 二極管照明裝置案例:關于專利的創造性步驟
案例四 底部分離裝置案:關于專利說明書的解釋
案例五 變速輪轂案:關于在專利說明書解釋中專家的職責
案例六 煎鍋案:關于專利侵權中對爭議實施例的審核
案例七 Formstein案:關于專利保護范圍和等同原則
案例八 Schneidmesser I案:關于專利保護范圍
案例九 Flugelradzahler案:關于權利用盡以及間接侵權
案例十 Klinischche Vsrsuche II案:關于研究豁免

Part 1
Case 1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f 6 April 1995-Joint Cases Nos. C-241/91 P and (;-242/91 P
Case 2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f 29 April 2004——Case No. C-418/01
Case 3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f 20 October 1993-Joint Cases C-92/92 and C-326/92
Case 4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f 4 May 1999——Joint Cases C-108/97 and C-109/97
Case 5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f 25 January 2007-Case No. C-321/03
Case 6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f 12 Novembe 2002——Case No. C-206/01
Case 7 Decision of the Court (Grand Chamber) of the European Union of 6 July 2010——Case No. C-428/08
Case 8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13 July 2004-Case No. KZR 40/02
Case 9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6 May 2009——Case No. KZR 39/06
Case 10 Decision of the House of Lords of 21 October 2004——Case No. [2004] UKHL 64
Case 11 Decision on Catnic Case: House of Lords 27.11. 1980 "Catnic" IIC 1981, 699

Part2
Case 1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24 May 2004——Case No. X ZB 20/03
Case 2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10 September 2009-Case No. X ZR 130/07
Case 3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29 September 2009-Case No. X ZR 169/07
Case 4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7 September 2004-Case No. X ZR 255/01
Case 5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12 February 2008-Case No. X ZR 153/05
Case 6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28 June 2000-Case No. X ZR 128/98
Case 7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29 April 1986-Case No. X ZR 28/85
Case 8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12 March 2002-Case No. X ZR 168/00
Case 9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4 May 2004-Case No. X ZR 48/03
Case 10 Decision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ated 17 April 1998-Case No. X ZR 68/94

書摘/試閱

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正如上訴法院所說,表6是“發明的核心”,但它不是發明本身。一項發明應該是一個實際的物體或者過程,而并非是關于客觀世界的信息。在本案法官看來,這符合支撐專利法的國家和發明者之間的社會契約。國家有義務向發明的專利所有權人及時提供有助于發明實現的必要信息。這個信息的公布不僅是為了讓其他人在專利過期之後使用該發明。如果這是全部的話,發明人也許還可以被允許在專利有效期內完全保密。所以這個做法同時也為了讓任何人在不侵害權利要求的前提下立即使用利用這些信息。專利有效及存續的規定是進一步研究的重要信息來源,這從這個案件專利的規定中大量涉及的閱讀來源可以看出。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專利所有權人可以在對某產品或工序權利要求時采用非常廣泛的解釋方法,以至于在實踐中他所公布的信息完全不能被使用,甚至是在不侵權的形式下取得重要的進展。不能像這樣給他一個信息使用的專屬權。
10.新技術
Amgen公司辯稱的關于解釋的影響是,權利要求1應被理解為包括任何DNA序列,無論是外源性或內源性,它體現在對任何形式的DNA重組技術應用并表達EPO。這本來是很容易的一個說法。而規范是否對此足以支持,從以任何形式的DNA重組技術來表達這個角度上來說,則是另一回事,本案法官將在之後處理有效性這個話題時進一步解釋。但專業人士(在本案法官看來,此人必須假定知道專利的基本原則)可能會想到,權利要求會受到現有技術的限制,因為對充分性的懷疑,而不是因為對未來可能的發展缺少遠見。Amgen公司在1983年就已充分意識到基因重組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工同源重組已在細菌和酵母細胞中得到使用,而且其在哺乳動物細胞中的使用被認為是可達到的目標。
Amgen公司提出,雖然同源重組在1983年是已知的現象,但其被用來進行“基因激活”的功能是不被知曉的。在權利要求里提到的通過DNA重組技術來制造的方法,是在優先權日之前唯一已知的。在當時,它在實踐中就相當于對通過重組DNA技術來實現制造這種方法的權利要求。因此,它也應該被這樣理解。Amgen公司說,如果權利要求不能得到充分地解釋,即包括在優先權日還未知的方法,那么,一旦一項新技術取得了相同的效果,此項發明專利將被摧毀。
本案法官不否認,一個權利要求,在合理解釋的基礎之上,在擬訂的時候會涵蓋涉及未知技術的產品或工序。問題在于,專業人士對它描述的理解是否充分,是否考慮了新的技術。原則上來說,解釋一般條款的時候加入在制定文件時還未知的詮釋可能性是不困難的。這種情況在理解法例的時候經常發生,例如在19世紀,對“馬車”的理解就包括一輛汽車。這時不要過分的咬文嚼字流于書面意思就顯得尤其重要。雖然專利所有權人在表述取得某項結果的方式的時候,語言在某些方面不夠恰當和精確,但是,結合語言、語境以及背景來看,專利所有權人指代取得此結果的所有方式的用意會非常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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