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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第四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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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第四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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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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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刑法學(第4版)》講述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作者簡介

曲新久,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代表作:《刑法的精神與范疇》、《刑事政策的權力分析》等。

名人/編輯推薦

《刑法學(第4版)》是中國政治大學精品系列教材之一。

目次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淵源與分類
第二節 刑法的根據、任務和功能
第三節 刑法規范、體系與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三節 罪刑相當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第三節 罪名與罪狀

第五章 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構成的概念
第二節 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第三節 犯罪構成的分類

第六章 犯罪客體
第一節 犯罪客體的概念
第二節 犯罪客體的種類
第三節 關于犯罪客體的其他觀點

第七章 犯罪主體
第一節 犯罪主體概述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三節 單位

第八章 犯罪客觀方面
第一節 犯罪客觀方面概述
第二節 危害行為
第三節 行為對象
第四節 危害結果
第五節 因果關系
第六節 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工具)和狀況

第九章 犯罪主觀方面
第一節 犯罪主觀方面概述
第二節 故意
第三節 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第四節 過失
第五節 無罪過事件
第六節 期待可能性

第十章 正當化事由
第一節 正當防衛
第二節 緊急避險
第三節 其他正當化事由

第十一章 未完成罪
第一節 未完成罪概述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第三節 犯罪未遂
第四節 犯罪中止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節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與處罰
第三節 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第十三章 罪數
第一節 罪數概述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第十四章 刑事責任
第一節 刑事責任的概念
第二節 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實現

第十五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罰的概念
第二節 刑罰目的
第三節 刑罰的功能

第十六章 刑罰的體系與種類
第一節 刑罰的體系
第二節 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第四節 非刑罰處理方法

第十七章 刑罰裁量
第一節 刑罰裁量概述
第二節 刑罰裁量的情節
第三節 刑罰裁量的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罰執行
第一節 刑罰執行概述
第二節 刑罰執行的制度

第十九章 刑罰消滅
第一節 刑罰消滅概述
第二節 刑罰消滅的制度

第二十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顛覆政權的犯罪
第二節 叛變、叛逃的犯罪
第三節 間諜、資敵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節 破壞特定對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 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管理規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節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節 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節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節 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
第五節 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第六節 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侵犯財產罪概述
第二節 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
第三節 竊取、騙取型財產犯罪
第四節 侵占、挪用型財產犯罪
第五節 毀壞、破壞型財產犯罪

第二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一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六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節 戰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犯罪
第二節 賄賂犯罪

第二十八章 瀆職罪
第一節 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二節 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三節 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二十九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危害作戰利益的犯罪
第二節 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三節 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第四節 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
第五節 侵害部屬、傷病軍人、和平居民、俘虜利益的犯罪
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四)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1.純正不作為犯(或稱真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法定的不作為之罪(不作為犯)的情形。常見的純正不作為犯有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遺棄武器裝備罪;遺失武器裝備罪;遺棄傷病軍人罪;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其他瀆職性犯罪等。行為構成上述犯罪的是純正不作為犯,因為法律規定的上述犯罪行為自身就是不作為,行為人也只能以不作為(或因不實施法律要求的行為)構成該類犯罪,人的行為與法定的行為在行為形式上(都是不作為)一致,故被稱為純正不作為犯。例如,甲在醫院生下一女嬰,見有殘疾,就將女嬰遺棄在醫院。甲不履行對女嬰撫養義務(不作為)的行為,構成了法定的不作為犯罪(遺棄罪),屬于純正的不作為犯。因為認定純正不作為犯,犯罪人的行為形式與法定構成要件的行為形式都是不作為,行為形式上的一致性成為犯罪認定的常態問題。2.不純正不作為犯(或稱不真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因不作為而構成了法定的作為之罪,或者說行為人因不作為構成了非法定的不作為之罪。如因某人不作為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例如,甲欲將3歲兒童乙拐帶回家收養,在回家途中,將乙遺棄在荒樹林中,徑自離去。3天後,該兒童凍餓致死。法院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甲以(將所帶兒童遺棄不管的)不作為行為,構成了非法定不作為之罪故意殺人罪(因為故意殺人罪通常是作為才能構成的),屬于不純正的不作為犯。就構成故意殺人罪而言,甲對兒童棄之不管的行為相對于積極的殺害行為,是一種不作為的殺人行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不純正性”在于:人的行為形式(不作為)與法定的犯罪行為形式(作為)不一致,是適用法律認定犯罪的非常態(或特殊)問題。
認定不純正不作為犯應當慎重,通常要求該不作為與作為行為構成該罪具有“相當性”。所謂“相當性”,指行為人以不作為行為而構成作為犯,該不作為行為與作為行為相當。例如,甲外出打工未婚懷孕在出租屋內產下嬰兒,怕人知道又不敢帶回家鄉,就將自己租住的房門緊鎖,到單位上班一直不回家。5天後才回家,嬰兒因為無人喂養而死亡。甲的不作為行為與作為行為殺嬰具有相當性,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相反,如果不具有相當性的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作為犯)。假如甲把嬰兒放到救助站門口後離去,因為沒有被人及時發現而死亡,其行為與作為殺人不具有相當性,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不排除構成遺棄罪。不作為行為構成法定作為之罪應具有相當性,該“相當性”成為認定不純正不作為犯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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