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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範化案例指導(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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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範化案例指導(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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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量刑規范化改革:量刑規范化案例指導》為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加強對量刑規范化工作的指導,確保量刑指導意見的正確實施,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項目組從去年開始收集、編寫量刑規范化案例,先後共收集各類案例100多個,在認真審查的基礎上,挑選、編寫了53個典型案例,并形成本書。全書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案例;第二部分,調節基準刑和確定宣告刑案例;第三部分,適用量刑情節案例;第四部分,常見犯罪量刑案例;第五部分,二審改判案例。

名人/編輯推薦

品牌奉獻、獨家出版。

目次

第一部分 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案例
1.如何根據故意傷害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傷害後果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李貴林、于立志、劉海龍故意傷害案
2.如何根據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蔣振華盜竊案
3.如何根據“盜竊數額”和“入戶盜竊”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潘某令、潘某輝盜竊案
4.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同時具有累犯情節的,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邱某某盜竊案
5.如何根據搶劫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搶劫次數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朱鵬飛等人搶劫案
6.如何根據搶劫數額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井開軍搶劫案
7.如何根據毒品數量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馬英強販賣毒品案
8.被告人同時具有販賣、運輸兩種犯罪行為的,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胡傳平、吳良鎮販賣、運輸毒品案
9.持械(槍除外)搶劫事實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黃國平、張雷搶劫案
10.“破壞性盜竊手段”是犯罪構成事實還是從重處罰量刑情節--李藝盜竊案
11.“盜竊次數”是確定量刑起點或者增加刑罰量的犯罪構成事實還是從重處罰量刑情節--吳毅輝盜竊案
12.“詐騙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徐翠芳詐騙案
13.強奸“殘疾婦女”情節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趙明志強奸案
14.毆打、侮辱情節是非法拘禁犯罪的法定從重處罰量刑情節--丁某某、黃某某、季某某、郝某某非法拘禁案

第二部分 調節基準刑和確定宣告刑案例
15.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等多個量刑情節并存時,如何調節基準刑--陳鋼故意傷害案
16.未遂情節與累犯、自愿認罪情節并存時,如何調節基準刑--黃小雨搶劫案
17.未成年犯罪情節與從犯情節及其他多個情節并存時,如何調節基準刑--張卿、張運精搶劫案
18.同時適用于各罪的量刑情節,如何調節基準刑,如何依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曹豪波詐騙、盜竊案
……
第三部分 適用量刑情節案例
第四部分 常見犯罪量刑案例
第五部分 二審改判案例

書摘/試閱

(二)確定基準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均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素。據此,《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傷亡後果
故意傷害的傷亡後果直接表現為被傷害人數及傷害結果,傷害人數的多少和傷害結果輕重直接影響著基準刑的輕重。在確定增加刑罰量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注意比較傷害的程度。以輕傷案件為例,傷情接近重傷的,可以選擇相對較高的刑罰量,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可以選擇相對較低的刑罰量。(2)對于多處傷情的情形,可依據增加的傷情增加刑期。無論是否是同一被害人,只要增加一處傷情,均可以通過量化的方式累加計算,確定基準刑。例如,被告人故意傷害致二人受傷,甲受一處輕傷,一處輕微傷;乙受一處輕傷,則可以其中一人輕傷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再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一處輕傷、一處輕微傷,分別增加刑罰量六個月、二個月,累計確定基準刑為一年八個月。
2.傷殘等級
傷害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傷殘程度同樣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目前,司法解釋對人身傷害的傷殘程度標準沒有作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一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即殘疾程度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在確定增加刑罰量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刑罰量的計算應當采用累加的方法。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或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或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都要確定增加的刑期,而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累加計算。(2)要注意區分傷殘的程度。對于重傷并六級以上嚴重殘疾的,應注意排除是否采用特別殘忍的手段。例如,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七級傷殘時,在三至四年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42個月),從十級到七級,累計四級,假使每一級增加二個月刑期,則合計增加8個月刑罰量,基準刑即為42個月+8個月;當傷情為六級殘疾時(排除以特別殘忍手段傷害的情形),則應再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刑罰量,假設為九個月,基準刑即為42個月+8個月+9個月;當被害人傷情為二級殘疾時(排除以特別殘忍手段傷害的情形),假設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增加30個月刑罰量,則在累加四個嚴重殘疾刑罰量的基礎上,再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刑罰量,即基準刑為42個月+8個月+4x9個月+30個月。
3.手段的殘忍程度
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手段的殘忍程度,屬于該罪的犯罪構成事實要素。對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六級以上嚴重殘疾的,一般情況下,“特別殘忍手段”已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考慮,不再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但如果手段特別殘忍的,亦可根據具體情況增加相應的刑罰量。對于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案件,手段的殘忍程度一般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此時,應當把手段的殘忍程度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因素考慮。
必須強調的是,基準刑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來確定的,已作為確定量刑起點考慮的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不能再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否則,就是重復評價。《量刑指導意見》對故意傷害罪增加刑罰量的根據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量刑時,法官可根據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實施細則,在充分考慮犯罪所反映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全案的具體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增加的刑罰量。
本案中,被告人陳顯鵬故意傷害被害人李菊,致李菊八級殘疾。根據我國關于殘疾等級的規定,一般殘疾的最低等級為十級,從十級到八級,累計為三級,根據當地實施細則的規定,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增加二個月刑期,故本案應增加的刑罰量為2個月×3(級)=6個月,基準刑為12個月+6個月=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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