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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6(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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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6:貪汙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增補版)》自1999年創辦以來,秉承立足實踐、突出實用、重在指導、體現權威的編輯宗旨,在編輯委員會成員、作者和讀者共同努力下,密切聯系刑事司法實踐,為刑事司法人員提供了有針對性和權威性的業務指導和參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和刑事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廣泛歡迎。

目次

貪汙賄賂罪
指導案例
陳貴傑等貪汙案(第29號)——銀行臨時工與外部人員勾結監守自盜應如何定罪
茍興良等貪汙、受賄案(第30號)
——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財產、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肖元華貪汙、挪用公款案(第63號)——定額承包者佔有或支配本人上繳定額利潤後的營利部分是否構成貪汙罪
李平貪汙、挪用公款案(第79號)——對貪汙、挪用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陸建中被控貪汙案(第83號)——律師事務所主任將名為國有實為個體的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據為己有不構成貪汙罪
徐華、羅永德貪汙案(第124號)——在國有企業改制中隱瞞資產真實情況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如何處理
賓四春、郭利、戴自立貪汙案(第136號)——如何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於繼紅貪汙案(第216號)——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彭國軍貪汙、挪用公款案(第236號)——如何認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實施的貪汙犯罪
胡啟能貪汙案(第275號)——截留並非法佔有本單位利潤款的貪汙行為與收受回扣的受賄行為的區分
胡滋瑋貪汙案(第292號)——貪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推定
江仲生等貪汙案(第311號)——貪汙罪犯罪對象的理解與認定
尚榮多等貪汙案(第312號)——學校違規收取的“點招費”能否視為公共財產
楊代芳貪汙、受賄案(第313號)——私分國有資產與共同貪汙的區分
朱洪巖貪汙案(第355號)——租賃國有企業的人員盜賣國有資產的行為如何處理
李祖清等被控貪汙案(第377號)——國家機關內部科室集體私分違法收入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閻懷民、錢玉芳貪汙、受賄案(第334號)——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單位的名義向有關單位索要“贊助款”並占為己有的行為是索賄還是貪汙
廖常倫貪汙、受賄案(第594號)——村民小組長在特定情形下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郭如鰲、張俊琴、趙茹貪汙、挪用公款案(第383號)——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分單位違規自營炒股盈利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王錚貪汙、挪用公款案(第422號)——已辦理退休手續依然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仍構成挪用公款罪主體
錢銀元貪汙、職務侵佔案(第642號)——如何理解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賄案(第385號)——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行賄構成犯罪的,是擇一重處還是兩罪並罰
劉某挪用公款案(第406號)——國有公司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是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還是受國有公司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高建華等貪汙案(第462號)——使用公款購買房屋構成貪汙的,犯罪對像是公款還是房屋
陳煥林等挪用資金、貪汙案(第454號)——無法區分村民委員會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款項性質的如何定罪處罰
劉忠偉私分國有資產案(第125號)——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與共同貪汙行為如何區分
蘇豫魯挪用公款案(第13號)——二審宣告無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陳超龍挪用公款案(第55號)——以假貸款合同掩蓋挪用公款的行為如何定罪
王正言挪用公款案(第75號)——以使用變價款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歹進學挪用公款案(第326號)——工商營業執照上標明的企業性質與企業的實際性質不一致時如何確定企業性質
馮安華、張高祥挪用公款案(第356號)——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計算犯罪數額
顧榮忠挪用公款、貪汙案(第446號)——由國有公司負責人口頭提名、非國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員能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張威同挪用公款案(第502號)——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沒有謀取個人利益的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馬平華挪用公款案(第510號)——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原國企中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如何認定
楊培珍挪用公款案(第574號)——利用職務便利將關系單位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用於清償本單位的債務,同時將本單位等額的銀行轉賬支票出票給關系單位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劉群祥被控受賄案(第15號)——索要正當合夥承包經營的分成不構成受賄罪
余永恆受賄案(第32號)——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應如何掌握具體處刑
張德元受賄案(第38號)——對受賄犯罪分子應如何適用刑罰
林世元等受賄、玩忽職守案(第46號)——玩忽職守罪適用法律時效應如何理解
陳曉受賄案(第64號)——事後收受財物能否構成受賄罪
王海峰受賄、偽造證據案(第113號)——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非國有公司訴訟代理人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能否構成受賄罪
薑傑受賄案(第218號)——逢年過節收受下級單位“慰問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萬國英受賄、挪用公款案(第217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借用下級單位公款進行營利活動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蒙某受賄案(第257號)——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贊助費”不征應征稅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曹軍受賄案(第335號)——對於依照公司法規定產生的公司負責人能否認定為受國有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
李葳受賄案(第340號)——利用與其他單位共同開發房地產的職務便利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
胡發群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84號)——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要高額投資回報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
錢政德受賄案(第399號)——在國家機關設立的非常設性工作機構中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方俊受賄案(第407號)——國家工作人員以“勞務報酬”為名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應認定為受賄
馬平、沈建萍受賄案(第470號)——以房產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犯罪數額認定問題
梁曉琦受賄案(第562號)——收受無具體金額的會員卡、未出資而委託他人購買股票獲利是否認定為受賄
周小華受賄案(第584號)——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認定問題
蔣勇、唐薇受賄案(第585號)——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的共同受賄行為
張留群受賄案(第595號)——村民組組長依法從事公務的認定
汪光斌受賄案(第607號)——沒有利用查禁犯罪職責獲取的線索可以構成立功
李萬、唐自成受賄案(第608號)——國有媒體的記者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張金康、夏琴私分國有資產案(第293號)——如何區分變相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犯罪與違反財經紀律超標準、超範圍發放獎金、福利等行為的界限
刑事立法、司法規范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與適用(節錄)
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背景說明及具體理解
關於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
《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理解和適用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的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
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審判實務釋疑
關於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處理意見
關於賄賂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賄賂犯罪線索如何正確認定立功的問題
挪用公款存單為本人或者他人質押貸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為他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學術前沿
理財型受賄司法認定若干疑難問題
問題探討
如何認定低價購房類受賄犯罪
如何認定收受幹股類受賄犯罪
經驗交流
賄賂犯罪法律適用問題解答
裁判文書選登
龐家鈺受賄、玩忽職守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黃愛東受賄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成克傑受賄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李真貪汙、受賄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李紀周受賄、玩忽職守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馬向東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龔建平受賄案——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馬德受賄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朱作勇受賄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附: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指導案例及高法公報案例
潘玉梅、陳寧受賄案
束兆龍貪汙案——國企改制過程中瞞報國有資產的行為性質認定
劉愛東貪汙、受賄案——收受賄賂而未給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如何認定
王一兵貪汙案——企業負責人採取隱瞞真相、篡改賬冊等方式非法轉移和侵佔公款的行為如何認定
李嘉廷受賄案——間接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合法利益的是否構成犯罪
程紹志受賄案——收受銀行卡,變更密碼且長期持有,但未實際持有該存款,行為人主觀故意如何判斷
孫愛勤介紹賄賂案——共同受賄與介紹賄賂的區別
竇沛穎、冼曉玲貪汙案——轉嫁個人期貨風險,給國有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行為如何認定
唐志華等人貪汙、職務侵佔、企業人員受賄案——內外勾結,採用加價等方式侵吞企業公款的行為如何認定
……
瀆職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書摘/試閱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尚榮多,男,47歲,成都理工大學副校長。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03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域明,男,43歲,成都理工大學傳播藝術學院副院長。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03年6月12日被逮捕。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尚榮多、李域明犯貪汙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在原四川商業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商專)2001年的招生工作中,被告人尚榮多以商專副校長身份和時任商專黨委副書記的李域明負責招生小組的工作。二人夥同商專學生處處長彭義斌(另案處理),共謀在此次招生收取的“點招費”中侵吞20萬元,其中尚榮多得贓款5萬元,李域明得贓款6萬元,彭義斌得贓款4萬元。招生工作結束後,尚榮多授意彭義斌,從上繳後又全額領回的“點招費”中轉入尚榮多個人賬戶5萬元,尚榮多分兩次取出此款,用於個人開支。尚榮多、李域明二被告人均已構成貪汙罪。在共同貪汙中,尚榮多系主犯,李域明系從犯。李域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尚榮多辯稱: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不是事實,招生領導小組有權處置“點招費”,未上交的“點招費”用於獎勵對招生貢獻大的人員,另5萬元用於給相關單位的領導拜年,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提出:尚榮多等三人作為招生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根據校委會的獎勵政策理應得到重獎,這在商專成人教育部也有先例;尚榮多等人提取20萬元“點招費”用於獎勵招生辦有貢獻的人員,有校委會的授權,屬於職務行為;尚榮多取走5萬元用於向教委等部門有關人員拜年時的開支,是為了招生工作而非個人目的,故尚榮多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
被告人李域明辯稱:按慣例提留“點招費”,並以貢獻大小獎勵給個人,不應認定為貪汙。其辯護人提出:收取“點招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點招費”不能視為國有財產,李域明等人根據學校制定的“以招養招”以及由招生領導小組具體掌握獎勵的“點招費”使用政策將“點招費”作為獎金分配的行為,沒有侵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只是侵犯了學生家長的私人財產權,性質上屬於民事侵權而非貪汙;李域明在本案中屬於從犯,且在偵查機關介入後即主動退出了自己分得的6萬元錢,即便認定為犯罪,也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在原商專2001年招生工作中,被告人尚榮多和被告人李域明負責招生錄取領導小組的工作,學生處處長彭義斌具體負責收取和保管“點招費”。2001年10月招生工作結束後,經尚榮多、李域明、彭義斌三人清點,除用於招生工作的開支,“點招費”餘款為34.2萬元。三人商量後決定,只向學校匯報並上繳14.2萬元。2001年11月28日,彭義斌將20萬元轉入以其子名義開設的個人賬戶。2002年春節前,尚榮多、李域明和彭義斌共謀將截留的20萬元私分,議定三人各得6萬元,給原商專校長張某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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