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說理機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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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王利榮,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長年從事刑罰原理、刑事執行及其他人身罰制度、量刑思維步驟與方法、理論與應用犯罪學等方面的研究。現任中國檢察學學會理事,中國犯罪學學會理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業務咨詢專家。近十年來,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司法部重點課題項目、重慶市規劃課題重點項目、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課題、中國法學會研究項目等六項,其中兩項曾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重慶市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先後出版個人專著《中國監獄史》、《行刑法律機能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現代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法學》等法學類核心刊物發表論文七十餘篇,十余篇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高校文科文摘、《中國司法》、《犯罪學論叢》、《刑法論叢》全文或摘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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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說理機制》針對目前量刑改革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中肯而富有理性的意見,主張凸顯審判法官主角作用的基本立場,結論具有信度。作者對經驗確定基準事實、酌定情節作用層次及關聯、普通累犯的法律解讀、限制死刑適用的司法路徑等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目次
導論
一、討論的緣起
二、量刑制度化的取向與進展
三、傳統理論的困局
四、回應改革和打破困局的抉擇
五、結語
第一章 從犯罪及其相關事實談起
一、框定犯罪及相關事實的刑法依據
二、罪行、構成事實、犯罪情節之辨
三、量刑情節及其體系構建
四、重構量刑情節體系的理由
第二章 量刑情節的結構分析
一、根據罪狀確立“基準事實”
二、“酌定”犯罪情節的關鍵作用
三、普通累犯與前科情節的適用規則
四、賠償情節的合理適用
五、判斷其他量刑情節作用的要秘
第三章 罰則中引出基準與罰度
一、在法定刑內尋找量刑基準
二、尋求基準刑的基本方法
三、順勢清晰情節作用的參數
四、數罪如何合理並罰
第四章 量刑技術規則與具體展開
一、宣告刑是如何得到的
二、罰之一極:限制死刑適用的司法途徑
三、罰之另極:輕罪處罰的規律
第五章 證立量刑結論的程式
一、強化程式控制的基本思路
二、量刑建議是訴權的組成部分
三、被告人和被害人在量刑程式中的角色
四、量刑的決策機制
第六章 記載量刑經驗的制度方式
一、“一級解釋”與規範量刑
二、“二級解釋”與指導量刑
三、“三級解釋”與經驗集聚
四、準判例解釋罰則的必然性
第七章 量刑的價值基礎與政策選擇
一、“徒法不能以自行”
二、合理量刑的兩個維度
三、罪刑均衡原則
四、必要社會防衛的目的
五、寬嚴相濟的政策選擇
參考文獻
後記
一、討論的緣起
二、量刑制度化的取向與進展
三、傳統理論的困局
四、回應改革和打破困局的抉擇
五、結語
第一章 從犯罪及其相關事實談起
一、框定犯罪及相關事實的刑法依據
二、罪行、構成事實、犯罪情節之辨
三、量刑情節及其體系構建
四、重構量刑情節體系的理由
第二章 量刑情節的結構分析
一、根據罪狀確立“基準事實”
二、“酌定”犯罪情節的關鍵作用
三、普通累犯與前科情節的適用規則
四、賠償情節的合理適用
五、判斷其他量刑情節作用的要秘
第三章 罰則中引出基準與罰度
一、在法定刑內尋找量刑基準
二、尋求基準刑的基本方法
三、順勢清晰情節作用的參數
四、數罪如何合理並罰
第四章 量刑技術規則與具體展開
一、宣告刑是如何得到的
二、罰之一極:限制死刑適用的司法途徑
三、罰之另極:輕罪處罰的規律
第五章 證立量刑結論的程式
一、強化程式控制的基本思路
二、量刑建議是訴權的組成部分
三、被告人和被害人在量刑程式中的角色
四、量刑的決策機制
第六章 記載量刑經驗的制度方式
一、“一級解釋”與規範量刑
二、“二級解釋”與指導量刑
三、“三級解釋”與經驗集聚
四、準判例解釋罰則的必然性
第七章 量刑的價值基礎與政策選擇
一、“徒法不能以自行”
二、合理量刑的兩個維度
三、罪刑均衡原則
四、必要社會防衛的目的
五、寬嚴相濟的政策選擇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一)罪行、罪狀與構成事買
罪行是一個法律概念,作為犯罪行為的簡稱,它的字面意義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1997年刑法第5條、第48條有關於罪行的規定。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裏的罪行因解釋立場不同內涵有所不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或者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行為人實施的其他影響刑罰輕重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罪行須狹義理解。第一,只有行為危害社會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才有適用極刑的可能,如此“行為與責任同在”原理才會被恪守;第二,罪責決定刑罰的上限,只要不用死刑不悖於一般預防和報應情感,且能夠滿足特殊預防的需要,法官應當積極評價行為人因素以降低刑罰,避免適用極刑。
就本書主題而言,為清晰量刑步驟和細化量刑情節的適用規則,將符合罪狀或者說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歸屬於“罪行”。罪狀定義見于前文。作為分則對犯罪行為特徵的描述,罪狀的具象性是相對於罪行而言的;抽象性是相對於構成事實而言的。構成事實作為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亦即符合罪狀的事實,就是具體案件中的罪行和罪狀。
如前所述,犯罪構成要件可以分為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修正犯罪構成要件和派生犯罪構成要件,其中派生犯罪構成要件,以基本構成要件為基礎,由於具有較重或較輕社會危害程度的情節而派生出來的犯罪構成要件,又稱為減輕或加重的犯罪構成要件,亦即加重和減輕罪狀與基本罪狀一樣能夠涵括罪行的本質特徵。其中加重構成的具體形式通常是結果加重、情節加重、數額加重、身份加重、對象加重、時間加重等,減輕構成一般是情節減輕。也就是說,一個犯罪可以有不同的罪刑結構形態,決定不同刑罰層次的情節與基本要件一道組合成為相對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我國臺灣地區有學者也認為,加重犯稱為該當“加重構成要件”的犯罪,減輕犯則為該當“減輕構成要件”的犯罪。兩種構成要件系修正基本構成要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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