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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織環境法之網:IUCN環境法項目的貢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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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織環境法之網:IUCN環境法項目的貢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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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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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作者:(英國)巴巴拉?J.勞瑎(Barbara J?Lausche) 譯者:王曦 等

巴巴拉?J?勞瑎(Barbara J?Lausche),是一位國際環境法律師,1968年被選為環境法國際理事會(ICEL)成員。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她參與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環境法項目(ELP)的工作。多年以來,她在發展中國家致力於IUCN的其他法律出版物及項目。自1980年成為IUCN法律委員會成員以來,在整個環境法職業生涯中,她一直保持與環境法項目的積極聯系,包括在80年代管理世界自然基金會美國分部的法律技術援助項目,後來擔任世界銀行第一位全職環境法律師,以及在90年代擔任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的項目協調人。
王曦,法學博士,教授,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環境法委員會指導委員,IUCN環境法學院理事(代表東北亞地區),澳大利亞南澳大學商學院環境法兼職教授,全國政協委員(1997年至今),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英國牛津大學出版社《國際環境法年鑒》聯席主編,劍橋大學出版社《跨國環境法》學術顧問,澳大利亞《亞太環境法雜志》和《麥考瑞國際與比較環境法評論》國際編委,巴西《巴西環境法雜志》國際編委;主要研究方向為環境資源法學、國際環境法學、美國環境法。代表作:論文“環保主體互動法制保障論”、“論新時期我國環境法制的戰略突破口”;教材《國際環境法》(1998年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專著《美國環境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不定期連續出版物《國際環境法與比較環境法評論》(第1、2卷,法律出版社;第3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名人/編輯推薦

《編織環境法之網:IUCN環境法項目的貢獻》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序言
作者序和致謝
第一部分 自然保護聯盟的形成
第一章 早期嘗試
瑞士和荷蘭的開創性活動
籌備會議
第二章 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的成立
楓丹白露大會
第一屆 大會
第一屆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自然保護聯盟(UNESCO-IUPN)大會
早期的聯盟建設
全球公約的失敗嘗試
修改聯盟的名稱
第二部分 20世紀60年代:挺進法律領域
第三章 創設法律委員會
第一步:立法委員會
委員會開始運作
升格為常設委員會
委員類別
早期資源
外部支持
(方框1:1960年的IUCN執行理事會)
(方框2:沃夫岡‘波荷尼(法律委員會主席:1960~1969年,1977~1990年))
第四章 早期重點工作
文獻搜集
反思法律文件的搜集工作
技術援助
國際合作
(方框1:法蘭西斯?波荷尼一圭明(環境法律中心主任,1970~1999年))
(方框2:歐洲理事會項目)
第五章 保護自然及自然資源非洲公約早期的創舉
IUCN起草草案
聯合國糧農組織的獨立草案
阿爾及爾( Algiers)公約的締結
隨著時間修訂
一個現代化的公約
最新的承諾
(方框1:阿魯沙宣言)
(方框2:IUCN的非洲公約專門委員會)
(方框3:對修訂過程的挑戰)
第六章 《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ITFS)的制定
早期強調的是國家行動
為國際體制建立支撐
走向外交會議
美國的領導作用
訂立公約
履行
技術援助
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秘書處提供服務
(方框1:20世紀60年代美國萊西法案聽證會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方框2: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團隊協作)
第七章 世界遺產公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IUCN的聯合倡議
履約支援
操作指南
第三部分 20世紀70年代:法律項目的發展
第八章 變化中的委員會
拓寬使命/新名稱
新的管理機構
戈得維爾的政策倡議
資金短缺
特別挑戰
波荷尼重任主席
(方框1:環境政策、立法與管理委員會的早期正式職責,1978年)
第九章 環境法中心
在波恩設立總部的一個單位
早期來自WWF(世界自然基金會)的支持
環境法中心人事安排
志願者、訪問學者與研究者
工作項目
(方框1:弗蘭克?尼科爾斯促進環境法的發展)
(方框2:世界自然基金會的早期年代)
第十章 環境法律資訊系統
從穿孔卡片著手
IBM的情報儲存與檢索系統測試
展示
發布系統
對特殊軟件的需要
維護藏書
多邊條約
法律和政策文獻
特殊的附屬檔
區域性檔中心
第十一章 發展同盟軍
環境法國際理事會
環境法國際理事會的行動
赫伯基金
Karl Schmitz SchoLL基金(KSSF)
伊麗莎白?赫伯基金(美國和加拿大)
赫伯獎
環境研究基金( FUST)
(方框1:《環境政策與法律》期刊)
(方框2:歐洲環境法理事會( CEDE))
(方框3:伊麗莎白?赫伯獎的獲獎者)
(方框4:IBM與環境研究基金(FUST))
……
第四部分 20世紀70-80年代:起草全球性檔
第五部分 20世紀80年代:倡導自然保護
第六部分 20世紀90年代:區域化和法律計劃的進一步發展
第七部分 進入21世紀
後記
附錄一:環境法項目官員與高級法律職員
附錄二:環境法項目與相關的IUCN法律出版物(1972-2004)
名詞縮寫
照片致謝

書摘/試閱



5.為了將波荷尼和圭明都留在聯盟,尼科爾斯提出了一個方案,按照該方案,這個為了支持立法委員會而建立的永久辦事處被改組為一個仍設在波恩的“環境法中心”,該中心為總部的秘書處工作並向他匯報工作。這一安排妥善解決了監督問題。波荷尼依其在立法委員會的職位而仍向執行委員會匯報工作,但對全會負責;圭明作為中心的法律幹事隸屬于秘書處,他雖然仍在波恩工作,但他對總幹事負責並為秘書處和委員會日常工作提供支援。
6.尼科爾斯提出的方案受到IUCN執行委員會和波荷尼/圭明工作小組的一致接受。1970年5月,理事會批準設立環境法中心(ELC),且該決定即時生效。如此一來,波荷尼夫婦都留下來了,既保證了制度的連續性,也有利於他們作為一個團隊繼續作出專業的貢獻。而且,作為秘書處的一個機構,環境法中心連接和幫助協調委員會各分支機構的實際工作(與在印第安納州的Galdwell主席和在波恩的波荷尼副主席一起),幫助委員會調整和執行1969/1970決議。前面的章節已說明,1969/1970決議涉及的議題包括擴大實際授權、新的更復雜的管理結構和新領導。
7.執行委員會作出設立環境法中心的決定後,IUCN總部開始為法律幹事提供一項核心預算。在過去的那些年,即使遇到資源嚴重受限以及箮理劇變的問題——這段歷史在別處已有記載——總有一些核心預算撥付給環境法中心支援其工作,這已形成了一個重要的制度。秘書處堅定地承諾要保持環境法中心的存在並提供核心資金支援(盡管有時候實際減少了,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證明環境法中心是委員會的一個支柱。正如它在1978年向執行委員會所報告的:“雖然資金來自各界,但是如果沒有IUCN對法律中心的金錢支援,委員會的工作不可能如此有成效。”
8.新成立的環境法中心立即面臨一項管理任務,那就是將對委員會報告活動與新的標準化報告系統統一起來。新的標準化報告系統是新的集中化措施的一部分,已貫穿於整個聯盟。所有IUCN的活動都重組為”項目”,且引入了項目審查程式,以確保有限資金的充分利用。每個項目都要有明確的目標和可執行的任務,這樣無論是在項目執行中還是在對項目構想與執行提出建議過程中,“大量委員會的成員能密切參加任務執行和工作組的工作”。③正如第十一屆IUCN全會在1972年所解釋的那樣,通過各委員會工作的交叉聯系,那些活動被定位為“項目執行的多學科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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