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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法理學 1895-1949(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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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法理學 1895-1949(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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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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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的研究,希望通過理清晚清至民國種種《法學通論》教科書資源,從大規模的譯介引入到自行編撰,考察各個時期《法學通論》教科書的編纂方法及內容如何與中國法理學學科門類相融合,以至形成中國近現代意義上的法理學知識結構和話語體系;辨析已經刊出的諸多《法學通論》教材版本以及學脈淵源、學術成就並不同一的民國法學學者、法律教員,面對異域法律資源和法學理論,哪些是暗渡陳倉,哪些是移花接木,哪些與中國傳統法律制度與思想發生碰撞、融合。

作者簡介

程波,1963年生,湖南華容人。湘潭大學歷史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理事。現為湖南商學院法學院教授,講授法理學、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電影與美國法律文化等課程。1996—1997年在武漢大學經濟學院訪學期間初識法學并收獲研習法理的熱情。受馬歇爾“自然界沒有飛躍”的影響,深感中國法治建設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創造接受法治思想的輿論環境并漸進推行。在法學期刊發表論文40多篇,著有《西方法律思想史—法治源流》。研究領域:法理學、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編著者程波,在法學期刊發表論文40多篇。著有《西方法律思想史——法治源流》,研究領域:法理學、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近代法理學(1895-1949)》闡述的近代法理學,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是來自日本而是來自歐美的法律和法學,并對中國近代法理學產生了深刻影響。

目次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
第二節 研究的問題層面
第三節 研究的架構
第一章 晚清漢譯日本《法學通論》教科書研究初步
第一節《法學通論》教科書書目匯表及版本略考
一、書目匯表
二、著作提要及版式略考
三、《法學通論》與近代法學知識的導入主體
第二節 晚清漢譯《法學通論》教科書出版高峰之原因分析
一、與清末“法政諸學”的互動
二、與晚清推行“新政”的關聯
三、結論
第二章 王國維翻譯的《法學通論》及其關聯影響
第一節 王國維的翻譯實踐與《法學通論》之時評
一、王國維早期的日文翻譯實踐:
二、王國維譯《法學通論》及清末時人的論評
第二節 王國維翻譯的《法學通論》在內容上的特色
一、博引歐美各名家之說,探究法學理論諸問題
二、以進化史觀為指導,強調法律家于社會上之勢力
三、不為歐美眾家之說所囿,而能自為中肯之論斷
四、注重立法理論與法律解釋
五、強調法律與道德的進步發展
第三節 日譯法學名詞在中國初期引入
一、建構“法律”概念群的關聯及其說明
二、建構“權利”概念群的關聯及其說明
三、結論
第三章 思想脈絡的考察:梅謙次郎與孟森
第一節 梅謙次郎與近代中國
一、法政知識中的日本因素
二、“思想資源”與“想象空間”
第二節 思想脈絡的考察和多重維度的影響
一、梅謙次郎《法學通論》中譯本的綜述
二、梅謙次郎《法學通論》教科書影響的多重維度
第三節 梅謙次郎與孟森
一、孟森法學的思想來源
二、孟森《新編法學通論》所關切的中國問題
三、結論
第四章 漢譯《法學通論》教科書與中國“法學近代化
第一節 近代中日法律名詞交流研究
一、從“翻譯”的定義到“法律”定義的翻譯
二、李大釗對一個法律名詞的辨識及其方法意義
三、西方“法律”概念傳入中國之研究述要
四、從“雙語字典”到“日語借詞”
第二節 法學學科術語的流變
一、法學通論與法學、法律學、法理學、法律哲學
二、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關系
第三節 西方法學流派的初期引介
一、自然法學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譯介
二、分析法學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流傳與譯介
三、歷史法學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流傳與譯介
四、結論
第五章 中國近代法理學的初步成長(1912—1928)
第一節 概說:以民國初期的《法學通論》教科書為中心
第二節 法律教育的實像:以法學家夏勘與朝陽大學為中心
一、撰述朝大講義,慎重選聘教師,鼓勵學生參加法科講義疏注
二、“法治階梯”:對夏勤《法學通論》的文本分析
三、兩個“夏勤”
第三節 向近代法理學“嬗變”的媒介
一、“能普及法學知識于國民”:王覲與他的《法學通論》
二、“初習法學的唯一讀本”:白鵬飛與他的《法學通論》
第六章 中國近代法理學的形成發展(1928—1938)
第一節 概說:以南京時期的《法學通論》教科書為中心
第二節 中國法理學的“近代性”與《法學通論》的表現形態
一、中國法理學的“近代性”
二、《法學通論》的表現形態與“三民主義”話語的進入
三、《法學通論》與考試類用書
第三節 近代法理學的“嬗變”:以丘漢平的《法學通論》為中心
一、學科創制過程中的思想與學術
二、丘漢平《法學通論》的學術思想特征
第七章 中國近代法理學的“批判”與“自覺”(1938—1949)
第一節 概說:以槍炮年代的《法學通論》教科書為中心
第二節 跨越法學的批判:法學理論的本土化表達
一、蔡樞衡的學術貢獻:發現中國法學幼稚
二、對近四十年來中國法律及其意識的批判
三、中國法應有之面目和精神
四、中國法理自覺的發展
第三節“橫的了解”和“縱的領悟”:以梅仲協《法律論》(一名《法理學大綱》)為中心
一、法律觀與學脈淵源
二、法治的理論基礎與本諸人類理性而產生的法律
三、法律與其他社會生活領域的關系
第四節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知識論述”
一、“科學的法律觀”及其中國法律、法學與中國社會的關系
二、客觀論理學的方法及其對各派法理學的批判
三、“法律是附麗于國家而存在的”
四、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知識論述”在法律本質上的表達
五、結論
參考書目
后記

書摘/試閱



為何這本著譯(者)和時間均相同的《法學通論》,會有兩個不同版本?帶著這樣的問題,讓我們先從磯谷氏《法學通論》的譯者王國維說起。據記載,王國維曾在國內羅振玉創辦的東文學社“二年有半”,既跟藤田劍峰學日語,參與翻譯出版那珂通世的《支那通史》與桑原隲藏的《東洋史要》;又跟藤田、田岡(田岡佐代治,號嶺云,東京大學文學士)學英語,通過田岡得以接觸到康德、叔本華的著作,“心甚喜之”。1901年2月,在藤田的介紹和一手安排下,王國維在日本人東京物理學校,至1901年6月26日提前歸國,這是王國維短暫的留學經歷。1901年中秋前夕,王國維曾供職于羅振玉主持的武昌農務學堂,擔任“譯授”,也就是協助外籍教員講授農學課程。在武昌“譯授”期間(大約是1901年中秋節后至1902年春節前),王國維不僅按羅振玉的提議編撰了中小學堂教材,而且還翻譯了日本學者中村五六編撰、頓野廣太郎修補的《日本地理志》和藤澤利喜太郎的《算術條目及教授法》及磯谷幸次郎的《法學通論》等中高等師范學堂的教育用書。大約在1901年前后,王國維與樊炳清、沈纮等“東文學社”同學均有譯著在金粟齋譯書處出版。金粟齋譯書處由蒯光典于1900年在上海南京東路創辦,經理方漱六,但其存在時間不長,1902年即告歇業。據包笑天先生的回憶,金粟齋譯書處的印書業務主要是商務印書館承擔。因此,我們可以斷定上海金粟齋譯書社的磯谷氏《法學通論》鉛印本,或更早于上海商務印書館的磯谷氏《法學通論》版本,或這兩個版本就是同一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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