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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通論(第六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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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通論(第六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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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1世紀通才系列教材:法學通論(第6版)》一直秉承濃縮法學精華、鍛造教材精品的理念,通過不斷修訂向讀者提供全面科學的法學知識和體系。針對我國2011年通過的《行政強制法》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主編組織相關學者進行了重要修訂,保證了高等教育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的內容都以最新的面貌呈現給讀者。.

作者簡介

吳漢東,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長,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等職。主持的科研項目有:全國優秀博士論文作者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哲學社會科學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全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國家軟科學研究項目等十余項。出版《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等學術專著八部,主編有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司法部統編教材、全國自考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等三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八十余篇。其論著、論文獲全國首屆優秀博士論文獎、國家教委高校優秀學術著作獎、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政府獎)等十余次。

名人/編輯推薦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通才系列教材:法學通論(第6版)》一直秉承濃縮法學精華、鍛造教材精品的理念,通過不斷修訂向讀者提供全面科學的法學知識和體系。針對我國2011年通過的《行政強制法》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主編組織相關學者進行了重要修訂,保證了高等教育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的內容都以最新的面貌呈現給讀者。

目次

第一章 法學基本理論
第一節 法學的性質、體系與歷史
第二節 法的概念與體系
第三節 法的起源與發展
第四節 法的作用、法治與法治理念
第五節 法的制定與實施
第六節 法律關系:權利、義務和權力
第七節 法與民主、人權、和諧社會
第二章 中國法制史
第一節 中國法律的起源與初步發展:夏商西周的法律
第二節 春秋戰國和秦朝的法律
第三節 法律的儒家化:從漢至唐
第四節 君主專制的極端強化:宋元明清的法律
第五節 中國法律的近代轉型
第三章 憲法
第一節 憲法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國家的性質和經濟制度
第三節 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
第四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五節 中央國家機關
第四章 刑法
第一節 我國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則與效力范圍
第二節 犯罪
第三節 刑罰
第四節 刑法分則的基本內容
第五章 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第三節 刑事訴訟基本制度
第四節 證據
第五節 強制措施
第六節 刑事訴訟程序
第六章 民法
第一節 民法概述
第二節 物權法
第三節 合同法
第四節 知識產權法
第五節 人身權法
第六節 婚姻家庭法
第七節 繼承法
第八節 民事責任
第七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 主管和管轄
第三節 民事訴訟參加人
第四節 民事訴訟證據
第五節 訴訟保障制度
第六節 民事審判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
第八章 商法
第一節 商法總則
第二節 公司法
第三節 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節 票據法
第五節 保險法
第六節 破產法律制度
第七節 海商法
第九章 經濟法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
第三節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
第十章 行政法
第一節 行政法概述
第二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第三節 行政行為
第四節 行政程序
第五節 行政復議
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法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管轄
第三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四節 行政訴訟的證據
第五節 行政訴訟的程序
第六節 行政賠償
第十二章 國際法
第一節 國際法
第二節 國際私法
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

書摘/試閱



2.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客體為交通運輸方面的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為會發生使其傾覆或者毀壞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116、119條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本罪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客體為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組織,指3人以上出于政治或報復社會的動機,為實施綁架、殺人、爆炸等恐怖性犯罪活動而結成的具有穩定性的犯罪組織。(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組織、領導、參加的是恐怖活動組織而故意實施組織、領導、參加行為。
根據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三)》對《刑法》第120條所作的修改,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本罪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客體為航空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4)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的行為會發生危害航空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依照《刑法》第12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本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1)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4)本罪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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