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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擬制判決中的法律發現:對唐代判詞的另一種解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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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擬制判決中的法律發現:對唐代判詞的另一種解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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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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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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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唐代判詞多是為官之人的習練之作,透過判詞探究唐人的判案技巧是《唐代擬制判決中的法律發現:對唐代判詞的另一種解讀》的核心任務。《唐代擬制判決中的法律發現:對唐代判詞的另一種解讀》作者選取法律發現的研究路徑,主要從法律發現的場所、制判者對律條的選取方法以及如何對案情進行分析這三大方面展開論述。對唐代官吏的判案技巧可歸納為:區分案件性質是前提,熟悉律條是基礎,分析案情講情理,準確適用法律是終極目標。.

作者簡介

夏婷婷,寧省撫順市人,吉林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教師。主要從事中國法制史、憲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在《當代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十余篇,《唐宋判書的司法文化解析》一文獲遼寧省法學會法理研究會2009年優秀論文二等獎。出版著作兩部,主持和參與多項省部級科研項目。

名人/編輯推薦

唐代判詞多是為官之人的習練之作,透過判詞探究唐人的判案技巧是《唐代擬制判決中的法律發現:對唐代判詞的另一種解讀》的核心任務。

目次


第一章 法律發現的一般理論
一 什么是法律發現——一個舶來的法學概念
二 法律發現在我國適用的必要性及理論依據
三 法律發現適用于我國古代司法之證成
第二章 法律發現的場所
一 法律發現的場所——唐代的法源
二 唐判中對法源選取的方法和原則
第三章 唐判中的律法發現
一 依據法律文本的解釋——文義解釋
二 斷罪無正條而比附援引的解釋——當然解釋
三 探究立法意圖的解釋——目的解釋
四 注重情理的解釋——維理解釋
五 法律發現中的其他方法
第四章 唐判中對案件事實的推理方法
一 中國古代思維的特點
二 中國古代推理的主要方法
三 唐判中的類比推理方法
四 提高推理可靠性的技巧
五 案件事實推理與律法發現之間的承接關系
第五章 影響唐判及其法律發現之結果的主要因素
一 外在因素
二 內在因素
第六章 擬判對實判的影響
一 唐代擬判對實判的影響
二 唐代擬判對后世判詞發展的影響
第七章 唐判的當代啟示(代結語)
一 對當代司法改革的啟示
二 唐判對現代法學教育的警世
參考文獻
附錄
附錄一 《龍筋鳳髓判》相關信息統計
附錄二 白居易《甲乙判》相關信息統計
附錄三 《敦煌出土判集》相關信息統計

書摘/試閱



1.社會性質的差異性
對此問題,前面已經論述過,在此提出是要進一步強調社會性質的差異并不妨礙法律方法選取上的一致。劉作翔先生曾從法律文化的視角給出過這樣的解釋,廣義的法律文化既存在制度性的法律文化,也存在觀念性的法律文化,更有一種叫方法論的法律文化。可見,站在法律文化的高度,對于方法論的研究也是可以脫離制度和觀念而獨立存在的。而且,我們所知曉的法治與人治的最本質區別并不在于有無成文法典可供依循,而是在面臨威脅到統治階級利益的時候,是法大于人還是人大于法,具體的個案并不總是威脅到統治階級的利益。由此可見,社會性質雖然存在差異,但此差異并不能否定封建社會司法實踐中不存在發現法律的方法。而且,正如本人所一再強調的那樣,法律發現是手段,所要維護何種性質的社會是其所要實現的目的。
2.審判場域的模擬性
前文所講的法律發現存在于司法實踐中,是從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后的一系列流動的案件處理過程。而唐代判詞多以擬制的形態存在。唐代吏部選官擇人以身、言、書、判四項作為考察重點,其中“判”就是用來考察選人吏事功夫的,并且在吏部所試四者之中,判尤為重要。例如,自居易的《甲乙判》(又名《百道判》)就是其在守選期間自課的習練成果;張鷟的《龍筋鳳髓判》中雖然有些案件改編于真實事件,但他的判集也已經脫離了真實判決,成為官方認可的考試參考教材。可見,現今存在的唐代擬制判詞大多是為選官之用的考題或模擬試題。從前文注釋中所提到的唐判的發展階段來看,對于試題題目的選取,從真實的案件中慢慢脫離出來,最終形成的是虛構且難度極高的偏僻試題。也就是說,唐代的擬制判詞并非是具有真實法律效力的判決,而是在模擬的審判情景下作出的司法審判訓練,所以它的審判場域具有模擬性,有別于真正的司法實踐領域,本人在此書中,將這種情形定性為擬制判決。
3.制判者身份的待定性
在這種擬制判決的情形下,制判者能否成為真正的司法官吏尚存在一定的風險,其身份具有待定性,這與唐代選官制度大有關系。在唐代,通過禮部舉辦的科舉考試之后,并不能直接授官,而是要在通過關試之后,參加吏部舉辦的銓選,才有進入仕途的機會,這也是從滿腹經綸的文人到執法辦案的法官,在角色轉換上的轉折點。此外,六品及六品以下的官吏在任期期滿后,仍然要參加吏部的銓選,此種輪回直到晉升為五品官之后方能結束。換句話說,制判者要具有裁決案件的資格并非易事,在參加吏部銓選時,其判案的主體資格并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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