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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違法性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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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違法性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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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侵權行為違法性研究》在侵權責任的成立上,不同法系國家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將違法性規定為獨立的要件。就我國來說,《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均未規定違法性要件,但有關司法解釋卻承認了違法性,學界的見解則有較大的分歧。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是指侵害民事權益行為的不正當性。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在什麼條件下是不正當的,因權益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對於侵害生命權、自由權、所有權等絕對權益的行為,應在區分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的基礎上確定不同的違法性判斷標準。對於侵害一般人格權行為的違法性,應在區分保護範圍的基礎上進行判斷。在判斷時,利益衡量起著重要的作用。就侵害他人債權的行為來說,違法性成立的基本要求是第三人的知情,此外,還要求其他特別情事的存在。侵害一般財產利益的行為只是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是違法的,這方面的典型違法行為有欺詐、脅迫、詆毀、仿冒、共謀和不正當競爭等。.

作者簡介

張金海,1973年生,河南省淮濱縣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民法總論、債法、物權法。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法學》、《政治與法律》、《法學雜誌》和《民商法論叢》等期刊上發表論文近二十篇,參編《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研究》(任副主編)。.

名人/編輯推薦

《侵權行為違法性研究》在侵權責任的成立上,不同法系國家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將違法性規定為獨立的要件。就我國來說,《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均未規定違法性要件,但有關司法解釋卻承認了違法性,學界的見解則有較大的分歧。

目次

第一章 引言第一節選題背景及其意義第二節文獻綜述一、研究現狀概述二、評價第三節研究方法一、比較法的方法二、類型化的方法三、邏輯分析的方法四、動態系統論第四節本書的結構安排第二章 比較法視角下的侵權行為違法性第三章 違法性的含義、類型與本質第四章 侵害絕對權益行為的違法性第五章 侵害其他權益行為的違法性第六章 違法性與過錯第七章 違法性與我國侵權法第八章 結論參考文獻後記.

書摘/試閱



人通常無從認識某些法律主體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從而,一旦侵害債權不知情的行為人即負損害賠償之責,將引起難以忍受的后果。【1】因此,是否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對于權益受保護的程度也會發生影響。最后,與他人的正當利益發生沖突的可能性的大小不同。生命權、所有權等絕對權益與他人的正當權益一般無發生沖突的可能。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人們為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并無與別人的絕對權益發生沖突的必要,而絕對權益的主體全面地享有自己的利益也不會給他人造成不利益。絕對權益之外的其他權益與他人的正當利益發生沖突的可能性較大。比如,人們的一般人格權經常地以多種形式與他人的一般人格權發生沖突。如果不對他人的人格領域施加影響,以交互影響(Interaktion)和互相溝通(Kommunikation)為特征的社會共同生活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2]這決定了一般人格權受保護的程度低于絕對權益。[3]
由于以上因素,不同的民事權益受保護的程度不同,侵害不同民事權益的行為被賦予違法性評價的條件也不相同。概括而言,位階高、輪廓清晰、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與他人的正當利益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小的絕對權益,受到侵權法的高度保護,除非存在正當化事由,侵害絕對權益的行為原則上即是違法的。絕對權益之外的其他權益,受保護的程度相對較低,侵害其他權益行為的違法性,通常要經過縝密的利益衡量才能確定。
因此,本書將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界定為侵害民事權益行為的不正當性,就是提醒人們,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未必都會得到否定評價。不正當性一詞的使用,也為違法性的判斷留有解釋的余地,有利于從學理上深入探討,侵害某種民事權益的行為在何種條件下是不正當的,具有違法性,在何種條件下是正當的,沒有違法性。
第二節違法性的類型
在《德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立法者即已將違法性作為預先確定下來的結構概念加以使用,并將其區分為三種類型。按照第一委員會的說法,“首先,違反絕對的禁止性法律的行為是違法的……同樣無疑問的是,對他人的絕對權的侵害是違法的……在做一定的限制之后,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也是違法的”。[1]由此前提出發,《德國民法典》并確定了一般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類型(第823條第2款、第1款,第826條)。在此,我們結合德國立法者的思路來理解違法性的三個類型。
一、侵害他人絕對權益
侵害他人絕對權益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在《德國民法典》之中,即第823條第l款的規定。此款規定背后的思想是將受絕對保護的權益進行列舉,從而為他人的行為,或者說,為他人的自由創造禁區,觸及此禁區的行為,如不以某個正當化事由為支撐就是違法的。在此基礎上,自過錯的層面看,如果故意或者過失能夠成立,行為人就要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哪些權益應被明確地予以規定,是重要的立法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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