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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基層調解研究:從汕頭地區為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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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基層調解研究:從汕頭地區為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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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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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當代中國基層調解研究:以潮汕地區為例》內容簡介:自清末新政以來所開始的民族國家建設(nation—state building),其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執政當局通過政權建設達到對鄉村社會滲透和控制的目的。在國家政權建設的大背景下,基層調解制度化趨勢明顯,這不僅體現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上,而且還體現在相關鄉鎮政權組織如司法所、信訪辦、人民法庭、派出所調解功能的日益彰顯上。然而,組織建設上的國家意志性并沒有必然帶來調解方式和調解依據的“國家在場”,基層調解具有顯著的鄉土化傾向。基層調解的鄉土性超出了政治國家的最初預想,是鄉土社區對國家控制的反控制。只有通過這種反控制,基層調解目標的實現才有保障。

作者簡介

張勤,男,浙江平湖人。廈門大學學士(1990年),加拿大麥吉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博士(Ph.D.)(2006年)。曾在加拿大阿爾伯特大學(University of Alberta)從事博士后研究和教學工作(2005年—2007年),現在汕頭大學法學院任教。主要研究方向為多元糾紛解決、法律史、比較法。代表作有《中國近代民事司法變革研究——以奉天省為例》 (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名人/編輯推薦

《當代中國基層調解研究:以潮汕地區為例》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Preface
導論研究現狀、思路和方法
第一節多維視野下的基層調解研究現狀
一、法治視野下的基層調解
二、鄉村司法視野下的基層調解
三、歷史變遷視野下的基層調解
第二節研究區域界定
一、概述
二、研究樣本
第三節研究思路和觀點
一、國家政權建設和基層調解的制度化
二、基層調解的鄉土化
第四節研究方法和材料
一、文獻研究法
二、參與式觀察法
三、訪談法
第一章鄉村權力體系變遷和基層調解
第一節皇權、紳權、族權三位一體的明清時期
一、潮汕地區的開發
二、皇權
三、紳權
四、族權
五、三位一體權力體系下的基層調解
第二節鄉鎮行政官僚化的民國時期
一、宗族和保甲
二、鄉鎮行政官僚化
三、鄉鎮行政官僚化趨勢下的基層調解
第三節“覆蓋型”權力體系的毛澤東時期
一、人民公社體制
二、宗族的摧毀
三、毛澤東時期的基層調解
第四節結語
第二章鄉鎮司法所和人民調解
第一節司法所的由來和變遷
一、興起過程和社會根源
二、雙重管理和垂直管理
三、共生體法律服務所的誕生和屬性
第二節 司法所人民調解職責和人事結構
一、人民調解職責
二、人事結構
第三節司法所經費和法律服務
一、概述
二、討論
第四節結語
第三章“大調解”格局下的綜治信訪維穩中心
第一節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概述
一、綜治辦
二、綜治工作中心
三、綜治信訪維穩中心
第二節實踐中的綜治信訪維穩中心
一、中心的硬件和軟件
二、案件處理分析
第三節結語
第四章鄉鎮糾紛調解格局中的信訪辦、
人民法庭和派出所
第一節信訪辦
一、從下情上達到糾紛調解
二、信訪的弱化和強化
三、上都鎮信訪辦
第二節人民法庭
一、法律地位和設置
二、人民法庭和調解
三、上都人民法庭
第三節派出所
一、派出所和治安調解
二、“兩隊一室”
三、案件處理和調解率
四、案例二則
五、和綜治信訪維穩中心關系
第四節結語
第五章村落權力結構中的調解組織
第一節村調委會的由來和法律規制
一、村調委會的淵源
二、村調委會的法律規制
第二節村落權力結構中的調委會
一、作為樣本的潮汕30村
二、討論
第三節村落權力結構中的老人協會和糾紛調解
一、組織化的老人協會:砂中村
二、市場中的老人協會:大港村
三、為民請命的老人組:龍光村
四、李仙師廟旁的老人協會:龍前村
五、排解糾紛的老人協會:隴西村
六、潮汕30村老人協會及糾紛調解功能考察
第四節結語
結論國家政權建設、治理和民間正義
第一節司法所的尷尬:糾紛調解的需求和資源供給的短缺
第二節綜治信訪維穩中心和“大調解”:表達和實踐
第三節鄉鎮糾紛調解的屬性探究:自愿抑或強制
第四節權力結構中的村落調解:官方正義和民間正義
參考文獻
附錄田野調查日志
后記

書摘/試閱



對于違抗族規的族人,族長可在祠堂召開宗支主事人,商定對違反者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包括了體罰:責打、祠前示眾、向祖先長跪悔過;罰錢谷:對損壞祖業者,罰錢谷交付祠堂敬祖置業祭祀之用;開除出宗族:不許入祠、入譜。
歸納上述討論,不難發現,皇權、紳權、族權構成了鄉村權力體系的核心主體,而這三者之間又相互產生關系,從而構成權力網絡,而網絡的核心則是皇權。皇權一方面通過鄉約、保甲等非正式權力主體直接管理著鄉村社會,另一方面通過紳權和族權的具體外化間接作用于鄉村社會。主要由科舉功名人士組成的在鄉士紳群體,長期浸染于儒家經典并和州縣政府等正式權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在鄉村社會所起的教化作用表現在,將國家文化的“正統性”灌輸給鄉村社會,并培養民眾對王朝和國家的認同感。族權的作用,體現于以祭祀為內容的教化功能、氏族學校的以四書五經為內容的教育功能和以維護家法族規權為內容的司法功能,族權所體現的上述功能,無疑是皇權在鄉村社會的重要延伸。當然,皇權和紳權、族權的關系,有時也存在著沖突和緊張,后者要保護私人利益、宗族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時便會和皇權發生沖突,最明顯的表現便是在征稅等事務方面對抗官府。
五、三位一體權力體系下的基層調解
以皇權、紳權、族權為主要內容的鄉村權力體系,對鄉村秩序的維護起著核心作用,秩序維護作用的一個重要體現便是對鄉村糾紛的調處。可以說,在潮汕地區,在帝國時代自明中葉開始,鄉村糾紛的調處和解決離不開皇權、紳權、族權這些權力主體的參與,代表上述權力主體參與糾紛調解的調處人包括了鄉約和保正、士紳、族長等。
上文曾提及,自清中葉以后,鄉約講讀圣諭一類的教化職能減弱,行政管理職能加強,體現于行政管理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便是鄉村糾紛的調處。保正的主要作用在于維護鄉村社會治安,協助州縣官緝拿盜賊、催辦錢糧賦稅等,有時候也會參與糾紛調處,起到調解人的作用。
因士紳這一階層擁有文化,掌握著鄉村社會的話語權,成為鄉村社會的權威,因此,他們常常也是鄉村社會中較為活躍的調解人。族人之間產生糾紛,一般均要求先到祠堂請族長調處。在祖宗神位前論曲直、剖是非,是最嚴肅而具權威的。
上引的藍鼎元的《鹿洲公案》不僅僅為我們了解鄉保等準官員如何履行報告案情、緝拿盜賊一類的職責提供了線索,同時也給我們提供了難得的了解民間糾紛如何調處,以及調解人如何發揮作用的機會,這里我們就從其中的兩個案件人手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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