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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全程必知的200個常識(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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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全程必知的200個常識(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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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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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民事訴訟全程必知的200個常識》密切結合最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系統、全面地介紹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按照法律問題、權威解答、案例重現與分析、法條鏈接的結構體例展開。本書將紛繁複雜的民事訴訟法知識以問答方式展現出來;問題以民眾關注的重點或熱點進行設計;解答注重保持法律、法規的原意,儘量不加個人的主觀意見。通過200個典型問題的設計及解答,完整、詳細地介紹了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本書中的案例大多來源於廣大民眾現實生活中的真實事例。通過展現這些鮮活的案例,來解釋那些常識性和制度性的法律問題,能夠啟發讀者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進而解決生活實踐中的問題。.

名人/編輯推薦

《民事訴訟全程必知的200個常識》是百姓必備民事訴訟全程指南。全面:生動案例+通俗闡釋;權威:法律全文+條文主旨。

目次

一、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基本制度
二、管轄
三、審判組織、訴訟參加人
四、證據
五、調解、期間、送達和訴訟費用
六、保全、先予執行和強制措施
七、第一審程序
八、第二審程序與再審程序
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
十、執行程序
十一、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

書摘/試閱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3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7)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我國加入《關于向外國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簡稱《海牙送達公約》),并指定司法部為中央機關和有權接收外國通過領事途徑轉遞的文書的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于1992年3月4日發布關于執行該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根據通知的規定,我國法院請求外國有關機關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應按以下途徑和程序進行:(1)我國法院請求公約成員國向該國公民或第三國公民或無國籍人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有關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應將請求書和所送司法文書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轉送給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必要時,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國駐該國使館轉送給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2)我國法院欲向在公約成員國的中國公民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可委托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委托書和所送司法文書應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徑送或經司法部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送達給當事人。送達證明按原途徑退回有關法院。(3)我國與公約成員國簽訂有司法協助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辦理。
以案說法
居住在美國芝加哥的美籍華人楊某與中國公民徐某系夫妻。2008年3月,徐某以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中國H市S區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某離婚。楊某于2008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訴狀副本,并于2008年5月8日向H市S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H市S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楊某的該申請,并于2008年5月20日向楊某公告送達裁定書。問:法院公告送達裁定書的方式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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