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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農村環境整治技術與政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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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農村環境整治技術與政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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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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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寧夏農村環境整治技術與政策》是在完成寧夏環境保護廳項目: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技術規範及設計手冊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科技支撐課題“城鄉統籌生活污染控制和生態建設共性技術與綜合示範”、國家水專項一農村水污染控制技術政策子課題、環境保護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高度集約化農村平原地區人居環境綜合整治關鍵技術集成研究”等課題的支持下完成的。全書共分政策、工作、技術三篇,本書系統地介紹了寧夏農村環境整治管理、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技術、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程技術等內容。.

名人/編輯推薦

《寧夏農村環境整治技術與政策》系統地介紹了寧夏農村環境整治管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程技術等內容。

目次

緒論
一 政策篇
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
(2011年10月17日 國發[2011]35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國辦發[2009]11號)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十二五”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1年12月8日 財建[2011]1070號)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年4月21日 財建[2009]165號)
環境保護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年4月28日 環發[2009]48號)
環境保護部關於進一步促進寧夏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2008年12月24日 環發[2008]127號)
環境保護部關於深化“以獎促治”工作促進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0年4月30日 環發[2010]59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監察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2010年6月4日 環發[2010]84號)
全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指南(試行)
(2010年12月31日 環辦2010[178]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1年3月15日 環發[2011]29號)
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的函
(2012年3月8日 環辦函[2012]268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0年2月2日 寧黨發[2010]9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的通知
(2012年5月10日 寧政發[2012]67號)

二 工作篇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自治區農村環境
連片整治示範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關於成立自治區環保廳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小組的通知
關於印發《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九項制度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寧夏回族自治區2010—2012年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目標責任書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寧夏省(區、市)人民政府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協議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的通知
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寧夏農村環境整治項目驗收細則》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優美環境、潔淨城鄉”綜合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寧夏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要點

三 技術篇
第一章 寧夏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排放標準
第二章 寧夏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技術
第三章 寧夏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技術
第四章 寧夏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
第五章 寧夏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程
關於寧夏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六個地方技術標準(規範、指南)的補充說明.

書摘/試閱



1.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要履行項目法人責任,對項目投資、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等全面負責,全程進行管理。
2.實行招投標制。項目設計、工程監理和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招標。招投標工作應委托具備工程招投標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根據項目規模、功能及項目難易程度、技術含量等,擇優選定具有相關行業資質的設計、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工程中如組織當地群眾施工的簡單土方等工程,可不進行招標,直接委托鄉、鎮政府組織實施。
3.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單位要依照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有關技術標準、委托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做好工程進度、資金和質量控制,規范合同和信息管理。要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對項目建設工程實施監督。工程任務完成后,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意見。未經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署合格意見的,不得撥付工程款,工程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實行合同制。項目承擔單位要對項目管理、工程監理、施工、審計、測繪、評估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要求,全部開展合同管理,約定標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嚴格履行合同的內容,約束當事人行為,保護當事人權益,規范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成效。
5.實行公示制。項l71區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對項目基本情況采取公示制度,征求群眾和社會意見,接受社會監督。項目開工前,必須在各項目區片設立固定公告牌,并通過公眾媒體發布項目基本情況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項目基本情況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范圍、建設規模、總投資、主要建設工程、建設工期、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設計單位、聯系方式和公示時限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實施等有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反映。
6.實行審計核查制。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要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對項目竣工進行審計,對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項目費用支出情況、項目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項目資金結余及債權債務情況等進行專項核查,出具核查報告。
(三)資金保障
1.落實專項資金。工程項目所需資金由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共同承擔,并按工程進度予以落實。鼓勵市、縣(區)增加配套資金,擴大項目成效。
2.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項目資金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縣級財政報賬制,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擅自調整、修改項目預算,更不得超預算開支。要注重發揮當地農民群眾對項目建設的監督作用,確保項目質量和進度,保證資金安全合理使用。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等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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