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立案證據定罪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第四分冊(第八版)(簡體書)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1.妨害公務案(刑法第277條)
2.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案(刑法第278條)
3.招搖撞騙案(刑法第279條)
4.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280條第1款)
5.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刑法第280條第1款)
6.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刑法第280條第2款)
7.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刑法第280條第3款)
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9.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刑法第282條第1款)
10.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案(刑法第282條第2款)
11.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條)
12.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刑法第284條)
13.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刑法第285條第1款)
1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刑法第285條第2款)
15.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條第3款)
16.
17.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刑法第288條)
18.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19.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20.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21.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案(刑法第291條之一)
2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條之一)
23.聚眾鬥毆案(刑法第292條)
24.尋釁滋事案(刑法第293條)
25.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刑法第294條第1款)
26.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刑法第294條第2款)
27.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刑法第294條第3款)
28.傳授犯罪方法案(刑法第295條)
29.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0.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1.
32.侮辱國旗、國徽案(刑法第299條)
3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1款)
3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第2款)
35.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36.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37.盜竊、侮辱屍體案(刑法第302條)
38.賭博案(刑法第303條第1款)
39.開設賭場案(刑法第303條第2款)
40.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1.偽證案(刑法第305條)
4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刑法第306條)
43.妨害作證案(刑法第307條第1款)
4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刑法第307條第2款)
45.打擊報復證人案(刑法第308條)
46.擾亂法庭秩序案(刑法第309條)
47.窩藏、包庇案(刑法第310條)
48.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案(刑法第311條)
49.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條)
50.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刑法第313條)
51.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案(刑法第314條)
52.
53.
54.劫奪被押解人員案(刑法第316條第2款)
55.組織越獄案(刑法第317條第1款)
56.暴動越獄案(刑法第317條第2款)
57.聚眾持械劫獄案(刑法第317條第2款)
58.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刑法第318條)
59.騙取出境證件案(刑法第319條)
60.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案(刑法第320條)
61.出售出入境證件案(刑法第320條)
6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刑法第321條)
63.偷越國(邊)境案(刑法第322條)
64.
65.
66.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67.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68.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69.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案(刑法第325條)
……
書摘/試閱
17.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88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要求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了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的行為;
(2)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3)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
以上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才能立案追究。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國務院于1993年9月11日制定并頒布了《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領取電臺執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2)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3)必要的無線電網絡設計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工作環境安全可靠;(4)設臺(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1)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臺(站),中央國家機關(含其在京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2)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地區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省、自治區機關(含其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在直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3)在設區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依照上述規定申請設置固定無線電臺(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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