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總則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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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總則卷)》提供了各類型糾紛全面、準確的辦案依據。本叢書所提煉的法律適用問題凸顯典型性、疑難性,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參考性,特別適合公檢法人員、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使用。
書摘/試閱
一審訴辯情況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向靈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劉永超犯職務侵占罪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1條、第26條、第27條第2款、第7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向靈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二、被告人劉永超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
一審裁判理由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向靈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資金用于賭博;為填補挪用差款,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劉永超侵占公司“小金庫”資金4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劉永超與其妻向靈相勾結,共同侵占公司資金4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亦構成職務侵占罪。檢察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向靈犯挪用資金罪并實行數罪并罰不當,被告人向靈雖然實施了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但是挪用資金行為是職務侵占行為的所經階段,職務侵占行為是挪用資金行為的自然結局,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系,按照吸收犯的定罪量刑原則,職務侵占行為的量刑幅度比挪用資金行為的量刑幅度要重,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故本案只定一罪,即職務侵占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向靈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永超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向靈、劉永超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審訴辯情況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永超服判,未提出上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和被告人向靈均不服判,分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和上訴。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稱:被告人向靈所實施的挪用資金犯罪行為和職務侵占犯罪行為不符合吸收犯的法律特征,應實行數罪并罰。
被告人向靈則上訴要求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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