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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君王:論君王與人民之正當權力(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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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君王:論君王與人民之正當權力(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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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1644年出版的這本《法律與君王(論君王與人民之正當權力)》是撒母耳?盧瑟福最重要的著作。在此,盧瑟福完全依據圣經,從人的自衛合法性出發,徹底否定了絕對王權觀和血緣繼承制,闡述了一個根本的政治學問題,即人民在政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為國王不能代表法律,反而要順服上帝的律法,并對人民這一權力的源頭負責。人民選舉了統治者,如果統治者濫用權力,人民就有權力也有義務推翻他。這一思想在英國內戰期間成為英國國會對抗國王的有力思想武器,并對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前的整個蘇格蘭和英格蘭社會產生了直接的影響。正是盧瑟福、加爾文、諾克斯、霍布斯等人“法律為王”、“主權在民”、政府的“有限權力”以及君主永遠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約雙重約束之下的思想,使得新教改革中萌生的基督教憲政思想得以迅速深入人心,成為西歐和北美近現代法律制度生成和現代市場經濟興起的最根本的“文化基因”之一。
《法律與君王(論君王與人民之正當權力)》由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撒母耳·盧瑟福(Samuel Rutherford,11660-1661),英國17世紀神學家、思想家和政治家。曾受命于蘇格蘭長老教會而出任圣安德魯大學的神學教授,亦是威斯敏斯特會議的蘇格蘭委員,是和加爾文、諾克斯等齊名的基督新教思想家。

名人/編輯推薦

撒母耳·盧瑟福最重要的著作,此書深刻揭示了西歐和北美近現代法律制度生成和現代市場經濟興起的最根本的“文化基因”

序言
問一政府是否由神的律法來確立?
問二政府是否授權于本性之律?
問三王權與政府形式是否來自神?
問四君王是否獨一地、直接地來自神?而非來自人民?
問五是否那位著《基督教國王的神圣王權》的教士“這位教士”指的是馬克斯韋爾。關于此人,前面注釋中有介紹。已然證實了神就是君權的直接設立者?且王不是民眾所能選立的?
問六鑒于神的統治及其對戴王冠之人的指定,君王是否徹底地來自神?除由人民在形式上確認之外,與人民完全無關?
問七這位教皇主義教士是否在理性上證明了王的選立與最后確定都與人民無關?
問八這位教士是否以理性之力證明了人民不能掌管任何統治權力?
問九最高統治權來自人民,并依然以某種形式留在人民那里,在必要情況下,人民可以收回這一權力,這是否可能?
問十王室出生是否就等同于有了神圣的膏禮?
問十一是一個生而為王者有資格為王,還是一個由人民自由選舉而成王的人更有資格為王?
問十二國家是否能以征服之名合法易手?
問十三王室權威是否來自本性?這如何可能?論“人人生而自由”以及君權如何與本性相對立。
問十四立某人為王是有條件的還是絕對的?是否有使君王和臣民都受約束的契約?
問十五王是否是那唯一的父,還是類推出來的父?還是只能部分地被稱為父?
問十六因為他是王,就可以對人與物的占有與霸占?
問十七王是否是固有的受托人?是否擁有作為導師、丈夫、贊助人、牧師、首領、父親等的管理權而非主人般的統治權?
問十八王的法律是什么?他的權力又有哪些?
問十九王的尊嚴與權力是否都在人民之上?
問二十下級法官本質上是否是法官?是否與君王一樣都是神的直接代理人?他們只是君王的部下和代理人嗎?
問二十一人民與國會在國家中擁有怎樣的權力?又擁有哪些在君王之上的權力?
問二十二君王的權力是絕對的嗎?是否依賴或受限于神最初立王的模式?
問二十三君王是否有王室特權?是否有法律上特赦權力?其他一些反對絕對君主的理由。
問二十四在人民與法律面前,君王有何樣的權力?如何區別君王與暴君?
問二十五最高法律在君王之上有何強制力量?人民安全法稱為“人民福利”。
問二十六君王是否在法律之上?
問二十七君王是否是律法獨一、最高、最終的解釋者?
問二十八為正當抵御君王的嗜血使者,臣民和國會為此興起的戰爭是否合法?
問二十九在自衛戰爭中,能否對君王這個人作如下區分:作為一個人,對百姓實施惡毒的暴政;作為君王,擁有來自神與人民的王權?
問三十消極順服是否是一種手段,其中我們所依據的是神圣誡命中的良心?抵抗的工具?逃跑是抵抗?
問三十一從神的律法與本性之律角度看,以暴制暴的自衛是否合法?
問三十二圣經能否證明自衛戰爭的合法性,考慮大衛、以利沙、八十勇士抵抗烏西雅等事件?
問三十三《羅馬書》(13:1)有沒有反對自衛的合法性?
問三十四保皇黨是否令人信服地證明自衛戰爭之非法性?
問三十五早期教會殉道士的受難是否是對自衛戰爭之合法性的否定?
問三十六戰爭權力是否僅屬于君王?
問三十七蘇格蘭人民幫助在英格蘭受壓迫的弟兄、國會以及新教徒反抗教皇主義者與教士是否合法?現在,他們武裝起來抵抗他們,殺死他們,且阻止本該由英格蘭王阻止的天主教的建立,這是否合法?
問三十八君主制是否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問三十九君王究竟有沒有法律之上的特權?或者,這種特權就是“最高司法權”(juramajestatis)?
問四十人民是否有在君王之上的權力?這權力是否以君王之誓言,他立的約或其他方式確立?
問四十一在合法性防衛問題上,這位教士是否把我們捆綁于耶穌會教義?
問四十二所有基督徒的王是否都依賴于基督?并可被稱為基督的代理人?
問四十三蘇格蘭王是否成了一位絕對君王,擁有在國會與法律之上的特權?蘇格蘭的法律、君王在加冕儀式上的誓言、君王信仰的宣誓等都會給出否定答案。
問四十四對上述理論的大致概括;另外,簡短的回答一些散落的問題。前面的學說一般來說可以不那么嚴格地歸為二十二個問題。

目次

撒母耳·盧瑟福的一生
作者序言
問一 政府是否由神的律法來確立?
問二 政府是否授權于本性之律?
問三 王權與政府形式是否來自神?
問四 君王是否獨一地、直接地來自神?而非來自人民?
問五 是否那位著《基督教國王的神圣王權》的教士“這位教士”指的是馬克斯韋爾。關于此人,前面注釋中有介紹。已然證實了神就是君權的直接設立者?且王不是民眾所能選立的?
問六 鑒于神的統治及其對戴王冠之人的指定,君王是否徹底地來自神?除由人民在形式上確認之外,與人民完全無關?
問七 這位教皇主義教士是否在理性上證明了王的選立與最后確定都與人民無關?
問八 這位教士是否以理性之力證明了人民不能掌管任何統治權力?
問九 最高統治權來自人民,并依然以某種形式留在人民那里,在必要情況下,人民可以收回這一權力,這是否可能?
問十 王室出生是否就等同于有了神圣的膏禮?
問十一 是一個生而為王者有資格為王,還是一個由人民自由選舉而成王的人更有資格為王?
問十二 國家是否能以征服之名合法易手?
問十三 王室權威是否來自本性?這如何可能?論“人人生而自由”以及君權如何與本性相對立。
問十四 立某人為王是有條件的還是絕對的?是否有使君王和臣民都受約束的契約?
問十五 王是否是那唯一的父,還是類推出來的父?還是只能部分地被稱為父?
問十六 因為他是王,就可以對人與物的占有與霸占?
問十七 王是否是固有的受托人?是否擁有作為導師、丈夫、贊助人、牧師、首領、父親等的管理權而非主人般的統治權?
問十八 王的法律是什么?他的權力又有哪些?
問十九 王的尊嚴與權力是否都在人民之上?
問二十 下級法官本質上是否是法官?是否與君王一樣都是神的直接代理人?他們只是君王的部下和代理人嗎?
問二十一 人民與國會在國家中擁有怎樣的權力?又擁有哪些在君王之上的權力?
問二十二 君王的權力是絕對的嗎?是否依賴或受限于神最初立王的模式?
問二十三 君王是否有王室特權?是否有法律上特赦權力?其他一些反對絕對君主的理由。
問二十四 在人民與法律面前,君王有何樣的權力?如何區別君王與暴君?
問二十五 最高法律在君王之上有何強制力量?人民安全法稱為“人民福利”。
問二十六 君王是否在法律之上?
問二十七 君王是否是律法獨一、最高、最終的解釋者?
問二十八 為正當抵御君王的嗜血使者,臣民和國會為此興起的戰爭是否合法?
問二十九 在自衛戰爭中,能否對君王這個人作如下區分:作為一個人,對百姓實施惡毒的暴政;作為君王,擁有來自神與人民的王權?
問三十 消極順服是否是一種手段,其中我們所依據的是神圣誡命中的良心?抵抗的工具?逃跑是抵抗?
問三十一 從神的律法與本性之律角度看,以暴制暴的自衛是否合法?
問三十二 圣經能否證明自衛戰爭的合法性,考慮大衛、以利沙、八十勇士抵抗烏西雅等事件?
問三十三 《羅馬書》(13:1)有沒有反對自衛的合法性?
問三十四 保皇黨是否令人信服地證明自衛戰爭之非法性?
問三十五 早期教會殉道士的受難是否是對自衛戰爭之合法性的否定?
問三十六 戰爭權力是否僅屬于君王?
問三十七 蘇格蘭人民幫助在英格蘭受壓迫的弟兄、國會以及新教徒反抗教皇主義者與教士是否合法?現在,他們武裝起來抵抗他們,殺死他們,且阻止本該由英格蘭王阻止的天主教的建立,這是否合法?
問三十八 君主制是否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問三十九 君王究竟有沒有法律之上的特權?或者,這種特權就是“最高司法權”(jura majestatis)?
問四十 人民是否有在君王之上的權力?這權力是否以君王之誓言,他立的約或其他方式確立?
問四十一 在合法性防衛問題上,這位教士是否把我們捆綁于耶穌會教義?
問四十二 所有基督徒的王是否都依賴于基督?并可被稱為基督的代理人?
問四十三 蘇格蘭王是否成了一位絕對君王,擁有在國會與法律之上的特權?蘇格蘭的法律、君王在加冕儀式上的誓言、君王信仰的宣誓等都會給出否定答案。
問四十四 對上述理論的大致概括;另外,簡短的回答一些散落的問題。前面的學說一般來說可以不那么嚴格地歸為二十二個問題。 

書摘/試閱



8.一個集體沒有生殺大權。君王有生殺大權(教士語)。所以,一個集體不是君王。人民有立王的權力,卻沒有生殺大權,多可憐啊!這很符合這位教士的邏輯。撒母耳不是王,所以它無權立掃羅為王,也無權立大衛為王。這是什么邏輯啊!如此推斷:君王不是次級法官,所以他便不能任命次級法官。鬼扯!
9.生殺大權完全地、事實性地存在于人民那里,且是非形式上地共同所有。雖然無人能奪去自己的生命,或形式上地擁有生命之上的權力;但作為血肉之軀的人,根本地、事實上地擁有他們生命之上的權力。這基于他們可以將他們自身交由管理者和法律的事實。如果他們違反了法律,他們的生命就處于危險之中。所以,人民事實上擁有自己生命的權力,為了社會整體的和平與安全,將自己的生命置于善的法律之下。
10.這一結論很牽強:無人擁有自己生命的權利,就更別說他鄰舍的了(教士語)。我反對這種言論。依據這位教士的邏輯,君王也沒有他自己生命的權利,無論是依據本性之律還是依據民法,他都不能殺害自己。所以,君王就更沒有權利處死他人了。這顯然不成立:法官對他鄰舍生命的權力就大于對他自己生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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