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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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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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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1.源自名門:該書出自眾多名家大師的手筆,主要由張麗英、王利、吳鵬、蔡雅琪、蔡輝、左寧、楊帆郄鵬恩、等編著。大師的權威,專家的執著,給您足夠的信賴和保障。
2.直擊司考:不是簡簡單單的法律常識讀本,而是專門針對司法考試的應試叢書。以大綱為綱,以重點為軸,以考點為線,勾勒出一幅完美的司考藍圖。

名人/編輯推薦

《(2014年版)國家司法考試名師核心考點系列:民法》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編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自愿原則
第二節公平原則
考點一公平原則的含義
考點二不適用公平原則的情況
第三節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民法調整對象
考點一民法的概念
考點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考點三民法不調整對象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分類
考點一絕對民事法律關系和相對民事法律關系
考點二主民事法律關系和從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四節民事法律事實
第五節民事權利的核心分類
考點一支配權
考點二請求權
考點三形成權
考點四抗辯權
第六節民事權利的自力救濟——自助行為
考點一自助的概念
考點二自助的構成要件
考點三自助的法律效果
第七節民事責任
考點一民事責任的特征
考點二懲罰性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考點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考點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考點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類型
考點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類型
考點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類型
第三節監護
考點一監護人的確定
考點二監護人的指定
考點三委托監護
考點四監護人的職責
第四節宣告失蹤
考點一宣告失蹤的條件
考點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第五節宣告死亡
考點一宣告死亡的條件
考點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考點三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法律效果
第六節個人合伙
考點一個人合伙的概念
考點二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
考點三個人合伙的內部關系
考點四個人合伙的債務承擔
第四章人格權
第一節一般人格權
第二節具體人格權
考點一生命權
考點二健康權
考點三身體權
考點四姓名權
考點五肖像權
考點六名譽權
考點七隱私權
第五章法人
第一節法人的特征與分類
考點一法人的特征
考點二中外法人的分類比較
第二節法人的成立
考點一法人設立中的責任
考點二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三節法人的能力
考點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考點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考點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第四節法人機關
考點一法人機關的概念與特征
考點二法人機關的類型
第五節法人的合并與分立
考點一法人的合并
考點二法人的分立
考點三合并與分立的后果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考點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考點二民事法律行為的主要分類
第二節意思表示
考點一概念
考點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考點三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與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考點一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概念
考點二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第四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考點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考點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五節無效民事行為
考點一概念
考點二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合同法》第52條)
考點三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
考點四民事行為的部分無效
第六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考點一重大誤解
考點二顯失公平
考點三乘人之危
考點四欺詐
考點五脅迫
考點六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第七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考點一概念
考點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
考點三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效果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代理制度概述
考點一代理的特征
考點二代理制度中的連帶責任的歸納總結
第二節代理權
考點一委托代理權的產生與終止
考點二法定代理權的產生與終止
考點三代理權的行使
第三節間接代理
考點一顯名的間接代理
考點二隱名的間接代理
第四節復代理
考點一概念
考點二委托代理人享有復任權的情形
考點三復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節狹義的無權代理
考點一狹義無權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考點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六節表見代理
考點一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考點二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訴訟時效
第一節訴訟時效的概念與適用范圍
考點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征
考點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考點三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效力
第二節訴訟時效期間
考點一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考點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三節訴訟時效的中斷
考點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考點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第四節訴訟時效的中止、延長
考點一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
考點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
考點三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第五節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考點一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考點二除斥期間
……
第二編物權法
第三編債法總論
第四編合同法
第五編侵權責任法
第六編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第七編知識產權法
附錄一民法案例分析示例
附錄二為了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您應當知道的——司法考試復習點撥

書摘/試閱



考點一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主要區別
1.倉儲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設備并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主體;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可以是任意的民事主體。
2.倉儲保管合同的對象為大宗動產、貨物;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可以是任意的物。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4.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要式合同;保管合同是單務、可有償可無償、非要式合同。
5.倉儲合同中的倉單是有價證券;保管合同的保管憑證不是有價證券。
考點二保管人給付倉單的義務
倉單,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的證券。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
1.倉單的轉讓。根據《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倉單,從而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2.倉單轉讓的效力。倉單受讓人取得倉儲物的所有權。倉單僅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不轉讓倉儲合同中的義務。倉單持有人提示并交還倉單的,有權請求保管人向自己交付倉儲物。
考點三關于倉儲期間的特別規定
1.對倉儲期間沒有約定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有權“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均應給對方必要的淮備時間。
2.約定有倉儲期間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加收”倉儲費;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前提取”倉儲物的,“不減收”倉儲費。
考點四保管人對倉儲物毀滅、滅失承擔無過錯責任
免責事由為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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