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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統合法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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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統合法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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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根據前沿理論“大金融”理論指出的後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現代金融理論與實踐的主要演進方向:金融與實體經濟的緊密結合,即金融業必須以實體經濟為依託,金融創新與深化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實體經濟的發展,本書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對於當今正如火如荼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移動金融採取統合規制的思想和路徑。
互聯網金融體現了金融市場的大融合、大混業的必然趨勢,是互聯網與金融功能的耦合。本書作者提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法論、金融服務統合法論等金融統合理論為亟待解決的互聯網金融(包括電子商務)的監管和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石、指導方向和參考意見。
 本書提出金融法的理論重構思路和架構,即“金融服務統合法”這一新的理論命題。並將金融服務統合法定位為傳統金融法在後國際金融危機時代的最新發展,強調金融消費者保護,實現金融公平與金融安全、金融秩序三者的平衡和發展。本書將“統合”思想融入金融法體系,與“大金融”理論致力於消除金融諸部門摩擦、實現金融體系整體自洽的旨趣不謀而合,有利於整合金融市場規則資源,將金融混業發展背景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新內容納入金融法律調整範圍。
本書提出了構建立體式、全方位的金融商品、金融服務統合法理論體系,填補了國內學術研究的空白,具有較高的創新性。突出特色在於將金融商品的統合規制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結合,提出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相互配合以達到防範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目標。為中國金融法制的演進提供有益參考。

作者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法學院副院長、亞太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兼秘書長、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研究員。現任第四、五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消費者保護法學會常務理事等,曾任中國證監會中日資本市場法制合作專案特聘專家等。在權威和核心學術期刊、報紙《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律科學》、《法學家》、《法學評論》、《清華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雜誌》、《人民日報》、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New Business Law等發表《市場型間接金融:集合投資計畫統合規制論》、《論金融法的重構》、《論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後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統合法研究》、《論金融衍生品消費者保護的統合法規制——高盛“欺詐門”事件的啟示》、《互聯網金融推動金融法體系變革》、《互聯網金融的革命性意義》、《中國企業並購制度與實證分析》、Research on Diversified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China等中外論文50多篇,並出版《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法論》、《金融服務統合法論》等著作。持續獲得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項課題,獲得學術獎勵近10項;提出的“金融統合法”理論為立法界、學術界以及政府和實務界所矚目,是最早研究互聯網金融、移動金融監管和法律的學者之一。

目次

目錄Contents
緒論:大金融理論與金融服務統合法理論

一、互聯網金融、大金融理論、金融服務統合法理論

二、本書研究目的和意義

三、本書的主要內容

四、本書的學術創新

五、本書的學術價值

六、本書的應用價值

七、本書研究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改進之處

 

第一編金融服務統合法總論


第一章金融法向何處去?

——金融服務統合法的歷史必然性

第一節金融法制的歷史追溯

一、金融立法之源頭追溯

二、近現代金融立法的三個階段

第二節金融立法的發展趨勢

一、以金融服務為核心內容的趨勢

二、統合規制的趨勢

第三節金融服務統合法的必然性分析

一、金融混業經營自覺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金融危機後各國金融法制改革印證了統合立法的必然性

四、“大金融”理論視域下的金融服務統合法

本章小結


第二章各代表性國家的金融統合法

第一節英國金融服務統合法

一、英國金融服務統合法制的發展進程概述:由分散走向統合

二、金融服務統合立法的典範:FSMA

三、對FSMA的評價

四、FSA2010:新形勢下對FSMA的補充和完善

五、英國金融服務統合法的最新發展動向

第二節歐盟金融服務統合立法: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一、歐盟金融服務行動計畫(FSAP)的出臺

二、《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的主要內容

三、結語

第三節大陸法系國家金融服務統合法的先驅——日本

一、日本版“金融大爆炸”

二、實現金融統一監管:邁向金融服務統合法的關鍵一步

三、大陸法系國家第一部“簡易型”金融服務統合法:《金融商品銷售
法》

四、從傳統《證券交易法》到鬆散式聯邦制的金融服務統合法
——《金融
商品交易法》

五、日本金融服務統合法的特徵

六、總結

第四節韓國金融服務統合法

一、韓國的金融監管的統合和金融市場的統合

二、《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概述

三、《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核心內容

四、其他方面的統合規制

五、《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評價


第三章金融服務統合法的緣起、目標與性質

第一節金融服務統合法與傳統金融法的比較

一、金融市場的構成要素

二、對傳統金融法的反思

三、金融服務統合法的雛形——以日韓為例

第二節金融服務統合法的目標

一、基礎目標:風險防控和風險利用的統合

二、核心目標:金融消費者保護

三、最終目標:市場功能的確保

四、微觀和宏觀:消費者保護與市場功能確保的目標統合

第三節金融服務統合法的性質

一、金融服務統合法的公私法相融合的經濟法屬性

二、金融服務統合法的競爭法性質

本章小結


第四章金融服務統合法的內容與特徵

第一節金融服務統合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商品、金融組織及金融監管的統合規制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法體系的構建

第二節金融服務統合法的特徵

一、特徵一:風險防範與金融服務統合規制相結合

二、特徵二:全面統合與靈活規制相結合

三、特徵三:微觀與系統風險規制相結合

四、特徵四:金融消費者保護與確保市場功能相統合

五、特徵五:經營效率最大化與公平競爭相協調

六、特徵六:盈利的最大化和規製成本最小化相平衡

七、特徵七:以原則為中心的規制體系

八、特徵八:法律規範與其他各類各層規範相並存

九、特徵九:統合型金融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相結合

十、特徵十:區域金融市場統合與金融法制統合相輔相成

本章小結


第五章系統性風險和金融服務統合法論

第一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成因

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定義

二、金融系統性風險如何形成

第二節宏觀審慎監管——抑制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手段

一、宏觀審慎監管的定義

二、宏觀審慎監管與系統性風險

三、宏觀審慎監管的具體措施

第三節系統性風險的根源和危害——基於金融服務統合法論

一、金融商品的不斷創新為系統性風險埋下種子

二、金融組織、金融業務的交叉混合助長系統性風險

三、金融消費者在系統性風險爆發下深受其害

第四節系統性風險的防範——金融服務統合法的作用

一、金融服務統合法有益於避免個體“集合”後的“合成謬誤”

二、金融統合監管和統合規制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風險

三、金融服務統合法下的金融產品責任更易追究

第五節從金融服務統合法到金融統合法:“金融人體規制論”的提出

一、金融統合法——“金融人體規制論”

二、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在金融統合法體系下能更有效

結合

本章小結


第二編金融商品、金融服務的統合規制


緒論:金融商品、金融服務的概述

一、金融法律關係的客體——金融商品、金融服務

二、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的概念

三、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的關係

四、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的法律意義


第六章金融服務統合法:金融法的重構

第一節問題提出:基於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反思

第二節金融法主體體系的重構:金融消費者主體的誕生

一、金融消費者主體誕生的市場環境與理論背景

二、投資者分化與新的金融消費者主體的誕生

第三節金融法律關係的重構

一、金融法律關係重構的必要性

二、金融服務關係形成的原因

三、金融法律關係重構的路徑

第四節金融法內在價值體系的重構

第五節金融法外在制度體系的重構

本章小結


第七章金融商品、金融服務定義的國際比較

第一節美國法的“大證券”概念和金融服務的定義

一、美國證券法的“大證券”概念

二、以《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核心的金融服務規制

三、次貸危機後美國對金融服務的最新規定

第二節英國法中金融商品、金融服務的含義

一、英國早期對投資商品的規定

二、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規制

第三節歐盟法中金融工具的含義

一、歐盟金融工具指令對“金融工具”的規定

二、MiFID對投資產品的劃分

三、MiFID對於衍生品的規制

第四節德國法中金融商品的含義

一、2004年修改前《有價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二、《投資者保護改善法》對金融商品的規制

第五節日本法中金融商品、金融服務的含義

第六節韓國法中金融商品、金融服務的定義

第七節各國金融商品、金融服務定義的比較與總結


第八章從傳統有價證券到金融商品的橫向統合規制

——以日本、韓國為中心

第一節由傳統的有價證券到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的發展

一、傳統《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的定義

二、傳統有價證券的學說

三、傳統有價證券定義的缺陷

四、日韓金融商品統合法的出臺

第二節金融商品的橫向統合規制模式

一、日本法對金融商品採取個別列舉+兜底性概括的定義方式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對有價證券和衍生品的相關規定

三、韓國法對金融商品概括+排除列舉+抽象類型化列舉的定義
方式

四、日韓對金融商品規制的比較

第三節金融商品橫向統合規制的創新性突破

一、日本導入集合投資計畫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衍生品範圍的橫向擴大

三、《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對存款、保險商品的規定

四、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對證券概念的抽象類型化的概括

五、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導入金融投資商品概括化分類

第四節金融商品橫向規制的評價與展望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評價及展望

二、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評價與展望

本章小結


第九章金融服務的橫向統合規制

——以日韓為中心

第一節日本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定義

一、金融服務立法前對金融服務類型化的研究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服務的定義

第二節韓國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定義

第三節日本法對於金融服務的橫向統合規制

一、對金融業務的橫向統合規制

二、金融服務業者行為規範的統合規制

第四節韓國法對金融業務的統合規制

一、市場准入的統合規制

二、健全性規制(微觀審慎監管)

三、金融投資業務行為的橫向統合規制

第五節日韓兩國金融服務的橫向統合規制的比較總結

一、金融服務規制方式的比較

二、功能性規制理念的導入

三、保護投資者理念

本章小結


第十章市場型間接金融:集合投資計畫統合規制

第一節市場型間接金融:基本理論與中國困境

一、基本理論

二、中國困境


第二節市場型間接金融的法律進路:集合投資計畫統合規制

一、集合投資計畫的橫向統合規制趨勢及類型區分

二、最寬泛統合規制型:英國

三、兜底性統合規制型:日本

四、體系化統合規制型:韓國

五、統合規制模式比較及借鑒意義

第三節日本導入集合投資計畫的背景和過程

一、日本導入集合投資計畫的背景

二、作為有價證券的兜底性的抽象概括定義:集合投資計畫

第四節日本法中集合投資計畫的定義

一、《證券交易法》中的相關規定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集合投資計畫的定義

第五節日本法中集合投資計畫的相關制度

一、“集合投資計畫”規制的屬性

二、對集合投資計畫從業者的特例制度

三、合夥等的短期買賣的相關規制

本章小結
第十一章我國理財產品的統合規制

第一節我國理財產品的發展及其規制現狀

一、我國理財產品的發展情況概述

二、我國理財產品市場的規制現狀——以行業分類為視角

三、對我國理財產品法律性質的分析

第二節我國現階段理財產品規制存在的問題

一、理財產品法律關係不明確

二、理財產品市場現有分散規制模式的缺陷

三、理財產品市場的不公平競爭環境

四、理財產品市場消費者保護不力

第三節理財產品統合規制的國際經驗啟示

一、對理財產品進行橫向統合規制

二、理財產品消費者保護統合法構建

第四節我國理財產品統合規制的模式和路徑

一、對我國理財產品進行統合規制的必要性

二、理財產品統合規制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目標

三、集合投資計畫概念的引入和運用

四、我國理財產品統合規制的實現路徑

本章小結


第十二章場外衍生品統合規制發展趨勢

第一節衍生品、場外衍生品基本概念及發展歷史

一、衍生品、場外衍生品基本概念

二、衍生品的發展歷史:古代和近代

三、現代衍生品發展背景及概況

第二節次貸危機前美國場外衍生品的規制

一、危機前美國場外衍生品的發展演變

二、危機前美國場外衍生品規制情況

三、危機前美國場外衍生品規制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美國場外衍生品統合規制改革——以《多德—弗蘭克法案》
為中心

一、場外衍生品交易規則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二、場外衍生品監管機構體系改革方面的措施

三、從消費者保護角度出發的統合規制措施

第四節對美國最新場外衍生品統合規制改革的評價

一、對美國場外衍生品統合規制改革的積極評價

二、改革的缺陷及其原因


第十三章我國衍生品統合規制

第一節我國衍生品發展的概述

一、我國衍生品相關概念界定

二、我國衍生品早期發展階段

三、我國衍生品規範化發展階段

四、我國衍生品市場發展的特點

第二節我國衍生品的法制建設概況及問題

一、法制概況

二、我國衍生品法制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我國衍生品統合規制完善建議

一、完善以衍生品交易規則為核心的統合規制體系

二、加快衍生品相關立法進程

三、規範我國企業衍生品交易行為、防範系統性風險

四、構建衍生品金融消費者保護統合法體系


第三編大金融理論背景下的金融監管統合法論


第十四章金融危機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從多頭監管緩慢走向統合監管

第一節金融危機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演變進程

一、改革藍圖的主要內容

二、“改革藍圖”中目標性監管模式與功能性監管模式的比較

三、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的內容及評析

四、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最終成果——《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

與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節《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分析

一、強化金融穩定,防範系統性風險

二、嚴格規制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三、加強消費者保護

第三節《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的評價

一、《多德—弗蘭克法》的積極意義

二、該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第四節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美國金融法制改革的統合規制趨勢及對我國的借鑒

二、美國金融統合監管的趨勢及對我國的借鑒

本章小結


第十五章英國的統一監管體制的改革動向

——走向更為統合的金融監管模式

第一節對英國新統合監管模式的反思:統一監管模式是否解體?

第二節英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歷史演變

一、英國傳統的自律監管模式

二、統一金融監管模式的確立

第三節金融危機後英國統一監管模式改革的新動向

一、英國統一監管模式存在的不足

二、金融危機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新發展

三、《2009年銀行法》的主要內容

四、《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的主要內容

五、從金融統一監管走向更為統合的金融監管:《金融監管的新方法:

判斷、焦點及穩定性》的提出

六、《2012年金融服務法》的最終出臺——更加統合的監管模式的

建成


第四節對英國2008年金融危機後金融監管改革的評價

一、英國2008年金融危機後金融監管改革的特點和趨勢

二、英國國內對金融監管改革的評價

第五節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採取更加審慎性的監管,控制系統性風險,加強金融衍生品的
監管

二、擴大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維護金融安全

三、建立正式的工作聯絡機制、協調各監管機構的關係

四、建立我國金融業的危機處理機制——以銀行業特別決議機制

為中心的分析

五、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保障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

本章小結


第十六章金融危機後德國和法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快步走向金融統合監管

第一節德國的金融監管改革——金融監管局主導下的統一監管

一、德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內容簡介:三個發展階段

二、德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的表現與改革舉措

三、德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評析

第二節法國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央銀行主導下的統一監管

一、法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歷史概述

二、法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的表現與改革舉措

三、法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評析

第三節德法金融監管改革之比較分析

一、統一監管體制中央行的作用不同

二、2008年金融危機對德法兩國影響不同

三、2008年金融危機透視兩國的金融監管的異同

四、德法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第十七章金融危機後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

——區域型的金融統合監管

第一節金融危機前歐盟金融監管與歐盟統一市場的形成

一、歐盟對銀行業監管的改革歷史進程

二、歐盟對證券業監管的改革歷史進程

三、歐盟對保險業監管的改革歷史進程

第二節2008年金融危機後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危機後金融監管改革的背景

二、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措施:構建泛歐金融監管體系

第三節歐盟金融監管改革的評析和啟示

一、監管主體的集中反映了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新趨勢

二、監管外延擴大,實行“無縫隙監管”

三、國家間的金融監管合作是最大亮點

本章小結


第十八章後金融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和規律

第一節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特徵

一、加強金融業的宏觀審慎監管以防範系統風險

二、推出金融統合立法,重構金融監管框架

三、強調保護消費者利益,重建消費者信心

四、金融監管國際化趨勢初顯端倪

五、金融業的統合監管已成為世界性趨勢

六、危機驅動型的金融監管改革之路

第二節金融監管模式的比較分析:統合監管模式的優越性

一、金融監管模式的類型劃分

二、統合型監管模式和分散型監管模式

第三節金融監管框架的反思——統合監管之路勢在必行

一、統一監管模式的優越性:德、日、韓在金融危機中受益於統一

監管

二、對多頭監管改革的宏大目標——美國建立目標性監管模式的

構想影射了統合監管的優勢

三、由雙峰監管得到的又一次印證——澳大利亞金融監管改革帶來的

統合監管啟示

四、金融統合監管的最新演變動向——英國在金融危機下改革統一

監管體制

五、區域統一監管的典型模式——歐盟金融監管改革

六、國與國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金融統合監管形式的新發展


第十九章大金融理論背景下我國實現金融統合監管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

第一節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的考察

一、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二、我國臺灣地區金融監管一元化經驗的考察

第二節我國實現統合監管體制的理論基礎

一、成本效益原則

二、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要求

三、避免監管缺位,遏制監管套利的要求

第三節我國實行金融統合監管的現實必要性

一、國內金融行業的混業趨勢日益明顯

二、央企實施產融結合的戰略,涉足綜合性金融業務

三、個人理財產品業務的發展需要統合性的監管

四、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五、統合監管符合“大金融體系”的要求

第四節我國實行金融統合監管的可行性

一、一步到位建立統一金融監管體制

二、符合我國建立大部委制的行政改革目標

三、借鑒東亞國家,建立統一監管體制

四、具備建立統一監管體制的基礎法制環境

五、地方金融辦“實體化”改革的興起

第五節我國實現金融統合監管的具體路徑

一、短期目標(2—5年):成立協調性質的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

二、中長期目標(5—10年):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併入國家

金融監管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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