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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師基礎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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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師基礎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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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韓健主編的《商事仲裁律師基礎實務》是在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的組織下編寫的,為該律師學院規劃的律師課程基礎系列教材之一。本書以適應我國律師從事商事仲裁業務的需要為宗旨,在力求準確、扼要地闡述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的同時,突出理論聯系實際這一要素,將實用性和指導性置于首位。本書的內容采用了點面結合、呈現典型案例的方式,便于借此加深學員對仲裁制度及其適用的理解。在編排形式上,本書既注意統一的層次安排,但也不失其必要的多樣性的結合,包括在某些部分提供法律文書范本,以強化對仲裁實務操作的指導。本書除可作律師和法務人員的培訓教材外,也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學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參考讀物。

作者簡介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仲裁的概念
第二節 仲裁的特點
第三節 仲裁與訴訟和調解的區別
第四節 仲裁的歷史沿革
第五節 仲裁的性質
第六節 仲裁的類型
第七節 各國仲裁立法的概況
第八節 我國仲裁立法的概況
第九節 我國仲裁法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書面形式
第二節 仲裁協議效力的實質要件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仲裁的概念
第二節 仲裁的特點
第三節 仲裁與訴訟和調解的區別
第四節 仲裁的歷史沿革
第五節 仲裁的性質
第六節 仲裁的類型
第七節 各國仲裁立法的概況
第八節 我國仲裁立法的概況
第九節 我國仲裁法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書面形式
第二節 仲裁協議效力的實質要件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五節 多份合同情形下仲裁協議之效力認定
第六節 仲裁協議之效力延伸
第三章 可仲裁事項及其范圍
第一節 可仲裁事項和可仲裁范圍的概念
第二節 我國立法關于可仲裁范圍的規定
第三節 特定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
第四節 不可仲裁事項
第五節 仲裁主體資格
第四章 仲裁時效
第一節 中國仲裁法下的仲裁時效
第二節 中國仲裁法下仲裁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五章 仲裁管轄權異議
第一節 仲裁管轄權異議概述
第二節 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
第三節 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或管轄確認之訴
第六章 仲裁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第一節 仲裁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決定主體
第二節 我國的仲裁保全制度
第三節 證據保全
第七章 仲裁證據
第一節 仲裁證據制度與訴訟證據制度之差異
第二節 仲裁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 證人證言
第四節 專家證人
第五節 鑒定
第六節 仲裁庭調查取證
第七節 境外證據的公證與翻譯
第八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仲裁申請
第二節 仲裁程序的開始和仲裁申請的受理
第三節 仲裁答辯
第四節 合并仲裁
第五節 送達
第六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七節 仲裁參與人
第八節 仲裁審理方式
第九節 仲裁審理程序
第十節 審理程序中需特殊處理的事務
第十一節 加速仲裁
第十二節 舉證
第十三節 質證
第九章 仲裁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仲裁涉外性和國際性的界定
第二節 仲裁地/裁決作出地——確定仲裁適用法律的一個重要連接因素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 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 仲裁實體問題的法律適用
第十章 仲裁裁決
第一節 裁決的類型
第二節 裁決的作出
第三節 仲裁裁決的補正
第四節 仲裁費用
第十一章 仲裁裁決的撤銷
第一節 我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概述
第二節 撤銷仲裁裁決之各項情形
第三節 重新仲裁
第十二章 仲裁裁決的承認和/或執行
第一節 內國裁決和外國裁決的區分
第二節 同時適用“領域標準”和“仲裁機構所在地標準”造成的困惑
第三節 內國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四節 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認可)和/或執行
第五節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六節 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措施
第七節 法院執行期限
第十三章 仲裁機構介紹
第一節 國外仲裁機構介紹
第二節 我國主要仲裁機構介紹
第三節 我國港澳臺地區仲裁機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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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第一 章 緒論

第一節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審理,由該第三者對爭議作出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的判斷或裁決。該第三者或為仲裁員,或為仲裁機構。仲裁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這一方式廣泛運用于商事爭議的解決。在我國,仲裁也是解決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的重要方式,即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與商事仲裁所存在的差異,根據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規定,上述兩種仲裁不屬于《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① 本書中的仲裁,如無特別說明,均指的是商事仲裁。

第二節 仲裁的特點
仲裁的特點主要有自愿性、專業性、獨立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經濟性。
一、自愿性 當事人的自愿性,也即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的一項基本原則。各方當事人是否將已發生或以后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提交給哪個仲裁機構仲裁,以及仲裁所適用的規則———包括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仲裁的審理方式和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在國際或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地。在不違背仲裁地強制性規則的前提下,當事人還可以就仲裁協議、仲裁程序和仲裁實體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作出約定。因此, 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愿的爭議解決方式。
二、專業性 各國仲裁機構備有的仲裁員名冊中的仲裁員大多是某專業領域中的專家或專業人員,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有關人士作為特定案件的仲裁員。即使仲裁機構不備有仲裁員名冊, 仲裁機構所推選的人士也都是專業人員,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專業人士作為仲裁員。由于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技術性的問題,專家裁判爭議能夠更好地保證裁斷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更具有權威。根據我國仲裁法的 規定,仲裁員應當是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等專業知識的專家或專業人員。專家裁斷爭議是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三、獨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和其他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極大的獨立性。
四、靈活性 由于仲裁能夠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具有靈活性。例如,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在仲裁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對仲裁的程序就可以作出變動和調整,仲裁事項范圍也可以延伸到原約定的范圍之外的相關事項。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都可以在庭外就其之間的糾紛進行協商;如果達成一致,可以提請仲裁庭根據達成一致的意見作出具有約束 力和可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書。
五、保密性 保密是仲裁的一項原則,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 ① 仲裁的保密指的是仲裁程序的內容、仲裁過程中展示的證據、仲裁庭合議的意見以及仲裁裁決等仲裁中的信息不對當事人以外的人披露。與仲裁的保密性相關的一個概念是仲裁的私人性。仲裁的私人性針對的是仲裁的過程,在仲裁的過程中,除了仲裁員、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以及證人,其他人不能進入仲裁庭的審理,除非當事人各方表示同意。仲裁的保密有利于維護當事人自身形象,有利于靈活解決爭端,有利于保護商 業秘密和其他信息。 各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在明確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
六、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此外,各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結案時限都有較嚴格的要求,當事人也可以對結案時限作出約定。因此,通過仲裁方式能夠較迅速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七、一定程度的經濟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一般都是最終的(final),不存在可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的機制,因而也就不存在因多級審理而產生的多次收費。在一般的國內仲裁案件中,仲裁結案的相對快捷和一裁終局的特點使得當事人在支付數量不多的仲裁費的情況下得以解決糾紛,比較經濟。在國外的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需要支付仲裁員的費用和開銷、仲裁機構的管理費以及合議和開庭場地的租金,所承擔的費用額還是相當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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