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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公務員法 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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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公務員法 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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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有一套比較健全的廉政法律體系,這就促使公務員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本職工作上,不瀆職、失職和以權謀私,極少有公務員貪腐。法律約束與相關監督對規範公務員的行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對德國公務員來說,自覺做到按章辦事是其應盡的義務,公私分明則是*基本的職業道德。徐久生所著的《德國聯邦公務員法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中,德國防治腐敗的機制和舉措,給了我們一個啟示,即反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通過機制、制度的建設,既治標又治本。我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相信德國在防止腐敗方面的做法對我國會有相當的借鑒價值。

書摘/試閱



必須告知公務員有關情況。
第一百一十一條 出示人事檔案和答復第三人的咨詢
(一)如果為人事管理目的所必需,可以不經公務員同意,向最高主管機關或者在公務監督機關出示人事檔案。如果出示為人事決定的準備或者執行所必需,第一句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同一職務范圍的其他機關;如果主管部門必須參與人事決定的,第一句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同一主管部門的其他職務范圍。同樣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向接受人事管理機關的委托進行醫療鑒定的醫生出示人事檔案。對人事檔案咨詢的答復,相應適用本款第一句至第三句的規定。如果對咨詢的答復已經足夠,免于出示人事檔案。
(二)只有在征得公務員同意的情況下才可答復第三人的咨詢,但為了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不利,或者為了保護合法且更高位的利益,或者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迫切需要給予答復的除外。答復應當限制在必要的范圍之內。答復的內容和接受人應當書面告知相關公務員。第一百一十二條材料的清除
(一)不能適用《聯邦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一句規定的有關異議、主張和評價的材料是指:
1.如果材料被證明沒有根據或者被證明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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