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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及關聯規定適用指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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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及關聯規定適用指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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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第一部分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指引,獨家針對新司法解釋逐條進行了適用指導,采取【關聯規定】、【權威解答】和【典型案例】的特色體例,對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提供權威指導。第二部分為關聯配套規定,全面梳理收錄現行有效的民間借貸相關聯配套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政策性文件以及部分重點省份的地方性文件等。本書是民間借貸糾紛審判的法律適用全書。
本書有助于法官準確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條文,統一裁判標準;有助于學者在理論研究中將司法實踐進行結合;有助于律師為當事人提出符合現行法律精神的建議。同時,也對金融業經營人員、投資者以及廣大市場經營參與者等相關人士正確運用借貸融資、避免投資風險提供行為指引。

目次

Contents
第一部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民間借貸的界定】
案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海南華山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第二條【民間借貸案件起訴條件的規定】
案例:盧某與林某、顏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三條【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第四條【保證人訴訟地位的規定】
案例:王連興與陳益良、蔣芬保證合同糾紛案
第五條【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如何處理】
案例:曹德峰與李壽紅、曹德霞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六條【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何處理】
案例一:劉自艷等與劉永召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二:吳雪鋒與鄒佳伶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七條【必須以刑事案件結果為依據的處理】
案例:白磊與王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八條【對保證人起訴的處理】
案例:王振全與楊小妹、戴昌華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
案例:鄭舒冰與陳金珠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十條【對自然人之間以外的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時間】
第十一條【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效力】
案例:浙江圣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光宇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借貸糾紛案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集資的效力】
案例:吉利平與焦作起重運輸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十三條【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案例:吳某某與陳曉富等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
第十四條【無效民間借貸行為】
案例:丁建行與德清縣莫干山天然泉礦物飲料有限公司等無效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十五條【因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借貸的處理】
案例一:管會平與管梅英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二:石曉燕與翁裕龍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十六條【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
案例:曾志偉與襄陽市前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轉賬憑證起訴的證明責任】
案例一:劉穗慶與楊治洲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二:殷麗秀與王衛祥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十八條【必須到庭訴訟的自然人未到庭的法律后果】
案例:徐剛良與饒品良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十九條【虛假民事訴訟的認定】
案例:林元明與詹麗萍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條【參與虛假民事訴訟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趙俊與項慧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二:吳榮平與洪善祥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一條【保證人的責任】
案例:崔劍與阮雅瑋、劉正鋼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二條【網絡貸款平臺在民間借貸中的責任】
案例:胡媛媛與南京金六福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河南元亨鑫源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借貸合同的民事責任】
案例一:石艷春與鄭樹茂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二:中核西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黃芝蘭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四條【民間借貸與買賣合同混合的處理】
案例一:廣西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楊偉鵬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六安市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張玉債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三:朱俊芳與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上海航天能源有限公司與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華威冷彎型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五條【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處理】
案例一:陳俊強與李曉峰、鄂爾多斯市金彪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蔡錫滿與蔡淡輝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六條【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
案例一:許菲與諸彩虹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二:大連華成天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大連沙河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鐘松和與溫州達億服裝有限公司、溫州慶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七條【本金的認定】
案例:盧某與林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八條【復利的規定】
案例:營口泓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孫東泰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二十九條【逾期利率的規定】
案例一:寧夏北方明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陳孟清、寧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二:寧夏青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封國生民間借貸糾紛案
第 三 十 條【逾期利息與違約金并存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自愿給付利息】
第三十二條【提前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解釋實施日期】
第二部分關聯配套規定
綜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8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2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
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
(1992年8月12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
(2011年8月23日)
典當管理辦法
(2005年2月9日)
利率、利息
貸款通則(節錄)
(1996年6月28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2000年11月15日)
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8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3月8日)
金融監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11年1月8日)
國務院關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1998年7月26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
(2011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8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14年4月17日)
地方性指導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事審判應對金融危機的若干意見
(2009年8月19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2006年6月23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
(2007年9月27日)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
(2007年9月21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09年12月23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9年12月4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09年9月8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2010年5月27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機構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2005年9月30日)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2015年8月6日)

書摘/試閱

第二十六條【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權威解答】
問:《規定》修改了多年以來司法實踐判斷利率高低的固定標準,即以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參照。請問,《規定》為何要作出修改?《規定》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利率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金融機構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這對于推動金融體制更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但隨著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動,特別是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借款利率管制,央行將不再公布基準貸款利率。我院1991年頒布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四倍計算借款利息的司法解釋,將失去參照依據,大量涉及利率、利息的案件將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我們認為,利率的規制并不屬于法律適用范疇,首先應當由立法機關立法,或者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予以明確規定。但據了解,目前尚無此項立法規劃。我們考慮,在目前無法盡快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民間借貸標準的情況下,在人民法院大量民間借貸案件急需處理的現實壓力下,可以考慮先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以解燃眉之急。
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制,經過三年多的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并與央行多次溝通協調,最終我們提出了如下解決方案:民間借貸不超過年利率24%的,可予以司法保護;超過年利率36%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借款人支付了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對于超過的部分,有權要求返還。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制度設計,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一是我院原來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率上限是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按照央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6%為參照,四倍基本維持在年利率24%左右,這就大致保持了原來司法解釋設定的標準,有利于司法政策上的延續性。二是將年利率24%~36%之間的利息視為自然之債,既可以給民間借貸的效力留有一個緩沖空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符合當前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的現實,有利于契合利率市場化改革。三是對利率上限設定得過高,超過社會平均利潤率,貸款的償還客觀上存在風險,并且有可能從實體經濟吸走大量資金參與放貸,導致實業空心化,經濟去生產化,不利于經濟長遠健康發展。四是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利率市場化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大多數對利率也不是完全放任自流,而是采用不同的手段予以規制。從目前掌握的資料看,其利率水平大多控制在年利率20%以下。因此,在我國金融機構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同時,對民間借貸利率作相應的規制是有必要的。
以上方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決定在《規定》中予以明確,作為人民法院今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依據。
【典型案例】
案例一:許菲與諸彩虹民間借貸糾紛案[1]
……
案例二:大連華成天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大連沙河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
〔裁判要旨〕
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發放貸款并收取相應利息。當借款利率畸高確需調整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予以調整。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華成天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春成,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沙河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德臣,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大連華成天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大連沙河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遼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東敏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李相波、梅芳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侯佳明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裁判理由與結果〕
……
〔法官評析〕
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通過貸款、擔保等形式進行資金融通是否應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調整在司法解釋的起草、審議過程中有爭議。最終,司法解釋將民間借貸定義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1]案例索引:一審: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2號;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終字第1224號;再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審監民再字第1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二提字第14號。
[2]案例索引:一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遼民二初字第33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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