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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遠行: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深層分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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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遠行: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深層分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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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安全遠行: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深層分析》不是對企業經營中可能觸碰到的刑事風險的逐條釋法,也不是規避刑事風險的法律籌劃,而是作者將三十年律師生涯的深切感受,以通俗的語言、嚴密的邏輯、透徹的分析,從哲學視角揭示了產生企業刑事風險的內外因素,闡述了企業刑事風險的客觀表現和形成機理;根據美國精神分析學家阿伯拉哈姆遜的犯罪公式,提出了簡潔、明了、易懂、便行的企業刑事風險防範路徑和措施,經其服務顧問單位多年實踐,效果顯著。
企業發生刑事風險,一失萬無。如能深刻領悟《安全遠行: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深層分析》所言,定會將刑事風險降至很低。

作者簡介

李為民,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律師,兼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企業刑事風險防範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導師。
1989年從事律師職業以來,成功辦理了中國農業銀行衡水中心支行100億美元備用信用證跨國詐騙案等各類案件逾千,其所辦理的刑事案件中,有35起被宣告無罪,居全國前列。近年來,在辦案同時致力於企業刑事風險防範的研究,首開企業刑事風險防範專職法律顧問之先河。
2015年出版專著《唯法是從——一個刑辯工匠的精雕細琢》。
曾在《法學》《法制日報》《中國律師》《經濟日報》《中國法院報》《人民司法》《中國商報》等報刊發表論文40餘篇。

我從事律師30年,辦理了很多企業、企業家犯罪的案件,也辦理過不少企業被刑事犯罪侵害的案件。因此,我一直在思索、研究企業的刑事風險防範問題。中國有一些關於企業家犯罪的研究機構,它們重點在研究企業家本人的犯罪成因、特征及防範。這些研究無疑對企業家的刑事風險防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本人對犯罪給企業所產生的風險和影響進行過一些探討。2015年1月,《經濟日報》對我進行專訪時,發表了一篇題名“防範刑事風險也是企業發展要務”的文章。“發展要務”幾個字是編輯為我加的,我原來的題目沒有這麼與時俱進。但這個題目我倒覺得十分貼切。許多企業並沒有把刑事風險防範當成“要務”,只低頭拉車,不抬頭看路,就可能走進犯罪的深淵。
對於企業的發展,安全是第一位的。2015年,我三次應全國工商聯的邀請去遼寧、內蒙古、湖北等地為企業家進行法律培訓,講的都是企業的安全問題。這裡所講的安全,是企業家的安全、企業的安全,關乎企業的長久發展。我為企業家講座的題目是“安全,才能遠行”。
安全是什麼?與我們最為密切的就是生命,其次是自由,再次是財產。對一個企業來講,也有生命、自由和財產。企業的生命就是企業從被核準那一天開始,一直到企業的注銷或者破產。企業的自由就是企業的經營行為。企業的財產,就是股東的投資以及投資後企業發展形成的經營成果。

目次

第一編 風險
第一章 風險無處不在
風險
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
第二章 厘清企業負責人頭上三個“法”詞
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第三章 什麼是犯罪
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
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第四章 企業刑事風險的範圍
逐利路上須觀“法”——企業家的刑事風險
監獄之門並不是只向企業負責人開放——管理人員以
及職工的刑事法律風險
單位犯罪的刑事風險
企業被他人刑事犯罪侵害的法律風險
第五章 當刑事風險轉化為現實
主刑
附加刑
免於刑事處罰以及非刑罰處罰措施
數罪並罰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六章 風險只在一瞬之間
第七章 褚時健不可復制
第八章 99%的刑事風險可以避免

第二編 原因
第九章 影響企業刑事風險的外部因素
企業外部競爭環境不公平
公權力尋租
傳統禮儀文化的變異
法律本身的因素
第十章 形成企業刑事風險的內部因素
企業家不能有“原罪”
逐利欲望淹沒了理智
錯認榜樣
法律意識淡薄
享樂主義至上
拜金主義思想嚴重
對刑事風險的後果估計不足
直接後果:成為案板之魚,籠中之鳥
間接後果:在你的預料之外
僥幸心理作祟
對公權力的頂禮膜拜
“潛規則”戰勝“顯規則”

第三編 防範
第一部分 改善企業刑事風險產生的外部因素
第十一章 明晰企業產權
第十二章 讓權力瘦身
第十三章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第十四章 完善刑法的保護功能,取消“口袋罪”
第十五章 設立防火墻
第十六章 不給腐敗留下空間
第十七章 同舟共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第十八章 橄欖型PK啞鈴型——縮小貧富差距
第十九章 歷史精神滋養,傳統文化內涵的回歸
第二部分 企業刑事風險的內部防範
第二十章 不能讓“法律意識”成為木桶的那塊短板
第二十一章 學會放棄
第二十二章 時刻防範如影隨形的風險
第二十三章 水親密清之政商
第二十四章 合作才是共贏
第二十五章 與員工達成心理上的契約
第二十六章 經營行為的刑事風險評估
第二十七章 給自己留有退路
第二十八章 沒盛到碗裡就不是自己的飯
第二十九章 防範企業英年早逝
第三十章 總書記、總理勸你請律師
第三十一章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第三十二章 潤物細無聲
第三十三章 不做假賬
第三部分 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公式
第三十四章 增強防範刑事風險的制動力量

書摘/試閱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第一個基本特征。比如,貪污了公款,就侵占了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就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在公共場合起哄鬧事,就破壞了公共秩序。我國刑法分則共有十章,也就是從十個方面規定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表現。
2.刑事違法性
犯罪的第二個特征是刑事違法性,犯罪是違反刑法明文規定的行為。這個特征意味著即使行為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沒有被明文法律規定,也不認為是犯罪。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個原則出自西方,德國人費爾巴哈最先提出“法無規定不為罪,法無規定不處罰”。本著“洋為中用”的原則,我國借鑒了這一法律制度,這對於保護人權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罪刑法定作為一個定罪原則,把某些事先無法預料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換句話說,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是根據已知的、可以判斷的行為性質,事前進行的規範。如果刑法沒有規範的行為,就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個方面。
罪刑法定原則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是禁止類推。我國1979年《刑法》中有類推原則,即某些行為沒有在刑法中明文規定為犯罪,但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以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1997年《刑法》修訂時已取消了類推原則。
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具有密切關係,凡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一般也具有刑事違法性。一種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是犯罪,就在於這種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超出了社會的對其容忍度。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
3.應受處罰性
犯罪的第三個特征是應受處罰性,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這一特征,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第一,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嚴重性。任何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但需要定罪處罰的不是一般危害性的行為。刑罰是最嚴重的處罰,不僅可以剝奪人的財產、自由,還可以剝奪生命。所以,只有對危害社會的行為嚴重到觸犯刑法的程度,才會予以刑罰處罰。第二,說明行為的危害性嚴重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我國《刑法》第13條對犯罪的定義為:“一切嚴重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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