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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編 民法總則
第一章民法概述 3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3
第二節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8
第三節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和體系 11
第四節民法的性質 18
第五節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 24
第六節民法的淵源 29
第七節民法的適用 32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 38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38
第二節 平等原則 40
第三節自願原則 42
第四節公平原則 44
第五節誠實信用原則 46
第六節公序良俗原則 47
第七節綠色原則 48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係 52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52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55 2
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 57
第四章自然人 60
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60
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63
第三節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66
第四節監護 67
第五節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 72
第六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73
第七節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76
第五章法人 79
第一節法人制度概述 79
第二節法人的成立 84
第三節法人的民事能力 86
第四節法人的機關及法人分支機搆 90
第五節法人的變更和終止 91
第六章非法人組織 96
第七章民事權利 105
第一節民事權利的概念 105
第二節民事權利的分類 106
第三節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 112
第八章物 116
第一節物 116
第二節貨幣和有價證券 120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為 123
第一節 概說 123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24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128
第四節 意思表示 129
第五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 134
第六節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為 140
第七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53
第十章 代理 158
第一節 概述 158
第二節 代理權 162
第三節 無權代理 166
第四節 代理關係的消滅 168
第十一章 時效制度和期間 171
第一節 時效制度概述 171
第二節 訴訟時效概述 174
第三節 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178
第四節 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斷、中止和延長 182
第五節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後果 192
第六節 期間與期日 197
第二編 物 權
第十二章物權編概述 207
第一節 物權概述 207
第二節 物權法概述 214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223
第四節 物權的行使與保護 231
第十三章 物權變動 245
第一節 物權變動模式 245
第二節 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247
第三節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250
第四節 不動產登記 252
第五節 動產交付 262
第十四章 所有權概述 267
第一節 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徵 267
第二節 所有權的權能 269
第三節 所有權的取得 272
第四節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288
第十五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305
第一節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述 305
第二節 專有權 309
第三節 共有權 313
第四節 共同管理權 321
第五節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326
第十六章 相鄰關係 335
第一節 相鄰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335
第二節 相鄰關係的種類 337
第三節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342
第十七章 共有 345
第一節 共有概述 345
第二節 按份共有 348
第三節 共同共有 355
第四節 因共有財產而產生的債權債務 360
第五節 共有財產的分割 362
第十八章 用益物權總論 369
第一節 用益物權概述 369
第二節 准用益物權 375
第十九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380
第一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380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385
第三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效力 391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396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398
第二十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407
第一節建設用地使用權概述 407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409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412
第四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效力 416
第五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 417
第六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別規則 418
第二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權 424
第一節宅基地使用權概述 424
第二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427
第三節宅基地使用權的效力 432
第二十二章 居住權 434
第一節居住權概述 434
第二節居住權的設立 438
第三節居住權的效力 440
第二十三章 地役權 443
第一節地役權概述 443
第二節地役權的取得 447
第三節地役權的效力 448
第四節地役權的消滅 450
第二十四章 擔保物權總論 452
第一節擔保物權概述 452
第二節擔保合同 458
第三節擔保物權的消滅 468
第二十五章 抵押權 471
第一節抵押權概述 471
第二節抵押權的設立 473
第三節抵押權的效力 480
第四節抵押權的實現 490
第五節不動產抵押權的特別規則 494
第六節動產抵押權的特別規則 499
第七節浮動抵押權的特別規則 507
第八節最高額抵押權的特別規則 510
第二十六章 質權 516
第一節質權概述 516
第二節動產質權 518
第三節權利質權 523
第二十七章 留置權 531
第一節留置權概述 531
第二節留置權的成立 533
第三節留置權的效力 535
第四節留置權的實現 536
第二十八章 擔保物權之間及其與其他權利之間的衝突與協調 538
第一節競存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順位規則 538
第二節不動產抵押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優先順位規則 545
第三節 不動產上抵押權與利用權的衝突與協調 546
第四節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並存時的責任順序與責任分擔 550
第二十九章 佔有 556
第一節佔有概述 556
第二節佔有的分類 559
第三節佔有的取得、變更與消滅 561
第四節佔有的效力 564
第五節 佔有的保護 566
下 冊
第三編 合同
第三十章 債的一般原理 3
第一節債的概念及特徵 3
第二節債的要素 6
第三節債的分類 10
第四節債的法律適用 25
第三十一章 合同與合同法導論 29
第一節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9
第二節合同關係 33
第三節合同的分類 36
第四節合同法的概念、特徵與調整對象 42
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訂立 49
第一節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 49
第二節要約 52
第三節承諾 63
第四節特殊形式的要約與承諾 71
第五節強制締約 77
第六節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80
第七節締約過失責任 82
第三十三章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88
第一節合同的內容概述 88
第二節格式條款 94
第三節免責條款 101
第四節合同的形式 103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履行 108
第一節合同的履行概述 108
第二節履行的具體規則 109
第三節 涉他合同 114
第四節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17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 124
第三十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34
第一節 合同的變更 134
第二節 債的移轉 137
第三十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51
第一節 債的消滅的一般原因 151
第二節 合同解除 168
第三十八章 違約責任 183
第一節 違約責任概述 183
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188
第三十九章 買賣合同 206
第四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225
第四十一章 贈與合同 229
第四十二章 借款合同 232
第四十三章 保證合同 237
第四十四章 租賃合同 244
第四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252
第四十六章 保理合同 257
第四十七章 承攬合同 261
第四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270
第四十九章 運輸合同 282
第五十章 技術合同 292
第一節 技術合同的一般規定 292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295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299
第四節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302
第五十一章 保管合同 306
第五十二章 倉儲合同 311
第五十三章 委託合同 317
第五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322
第五十五章 行紀合同 332
第五十六章 中介合同 335
第五十七章 合夥合同 338
第五十八章 准合同 344
第一節 無因管理 344
第二節 不當得利 348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五十九章 人格權概述 355
第一節 人格和人格權的概念 355
第二節 人格權與其他權利 357
第三節 自然人死亡後人格權的保護 360
第六十章 一般人格權 362
第一節 一般人格權的概念與特徵 362
第二節 一般人格權中的價值內涵 363
第三節 一般人格權的功能 364
第四節 一般人格權的司法適用 364
第六十一章 具體人格權 366
第一節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66
第二節 姓名權、名稱權 369
第三節 肖像權 371
第四節 名譽權、榮譽權 372
第五節 隱私權 375
第六節 其他人格利益 376
第六十二章 人格權的保護 379
第一節 人格權與其他權利的衝突 379
第二節 人格權的商業化利用及其保護 381
第三節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383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六十三章 婚姻家庭編概述 389
第一節 婚姻家庭編的調整對象 389
第二節 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 391
第三節 婚姻家庭編的禁止性規定 396
第四節 婚姻家庭編的倡導性規定 399
第五節 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 401
第六十四章 結婚 404
第一節 概述 404
第二節 結婚的要件 405
第三節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 409
第六十五章 家庭關係 414
第一節 夫妻關係 414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近親屬關係 421
第六十六章 離婚 426
第一節 概述 426
第二節 登記離婚 427
第三節 訴訟離婚 429
第六十七章 收養 439
第一節 收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440
第二節 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條件 441
第三節 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程序 447
第四節 收養的法律效力 450
第五節 收養關係的解除 453
第六編 繼承
第六十八章 繼承編概述 459
第一節 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徵 459
第二節 我國《民法典》之繼承編之的性質和基本原則 460
第三節 繼承權的保護 462
第六十九章 法定繼承 465
第一節 法定繼承及其適用範圍 465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 466
第三節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469
第四節 法定應繼份 471
第七十章 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473
第一節 遺囑繼承和遺囑自由 473
第二節 遺囑 476
第三節 遺囑的變更、撤回和執行 481
第四節 遺贈 483
第五節 遺贈扶養協議 484
第六節 遺囑信託 485
第七節 後位繼承和補充繼承 486
第七十一章 繼承程序 488
第一節 繼承的開始 488
第二節 遺產的界定 489
第三節 繼承權(受遺贈權)的接受、放棄和喪失 492
第四節 遺產管理、分割和債務清償 494
第五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497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章 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與基本原理 501
第一節 侵權責任法基本問題 501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505
第三節 數人共同的侵權責任承擔 511
第四節 減輕與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514
第七十三章 損害賠償 522
第一節 侵權責任承擔方式與損害賠償概述 522
第二節 人身損害賠償 528
第三節 精神損害賠償 531
第四節 財產損失賠償 534
第七十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特殊規定 538
第一節 監護人責任 538
第二節 用人者責任概述 542
第三節 互聯網上的侵權責任 546
第四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552
第五節 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556
第七十五章 過錯侵權責任 561
第一節 醫療損害責任 561
第二節 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569
第七十六章 無過錯責任 581
第一節 產品責任 581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586
第三節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591 第四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597
第五節 高度危險責任 602
參考文獻 611
書摘/試閱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佔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抵押為物的擔保的一種形態,就特定物的優先受償性而言較之人的擔保具有更強勁的擔保功能,對抵押權人頗為有利,同時,不移轉抵押財產的佔有,無礙於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使用,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該物的使用價值,創造物質財富,強化其履約能力,可見,對抵押人的利益損害較小。因此,抵押制度對交易的安全與效益最大化的雙重關愛,使之獲得擔保各方的共同推崇,進而成為羅馬法以降各國民法中最重要的擔保制度,被譽為“擔保之王”。
該概念包括四個要素:(1)抵押權為擔保物權。抵押權為抵押權人直接對抵押財產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和第三人。 (2)抵押權的標的物為特定財產。抵押財產須為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或有權處分的作為擔保的特定的財產。 (3)不移轉抵押財產的佔有。抵押權的發生不以佔有抵押財產為要件,抵押人無須移轉抵押財產的佔有於抵押權人。這是抵押權區別於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擔保物權的標誌。 (4)抵押權為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優於一般債權人而使自己的債權得到先位清償。這是抵押權與保證的區別所在。抵押權的行使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為前提。
(二)抵押權的種類
根據用作抵押的財產的類別,抵押權可以分為不動產抵押權、權利抵押權和動產抵押權。
1.不動產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是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不動產,是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依傳統民法,動產以交付(佔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抵押權的設定不移轉標的物的佔有並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因此,抵押權多在不動產之上設定。在我國,土地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屬重要的生產資料,其所有權上不得設定抵押負擔,因此,不動產抵押權僅在地上定著物(房屋、林木等)上設定。
2.權利抵押權。權利抵押權是指以權利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在我國,雖然土地所有權不能用於抵押,但土地所有權之上所設定的用益物權可以用於抵押。土地用益物權所蘊含的巨大價值,使其成為理想的抵押財產,而且,除國家、集體外,市場主體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只能是土地他物權,因此,以土地用益物權為抵押財產所設定的權利抵押,是我國較為常見的、極為重要的抵押方式。在解釋上,債權性質的不動產利用權亦屬權利抵押權的客體。
3.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動產一般以交付(佔有)為公示方法,因此,以動產設定抵押權原並不多見。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動產價值的急劇增長(如一艘海輪的價值絕不亞於一幢板樓的價值)和重要動產的登記制度的建立,為動產成為抵押財產創造了客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我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對船舶、民用航空器抵押權作了明確規定,《物權法》也明確規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可以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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