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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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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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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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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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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欄目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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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標星:統計本學科章節近幾年的考查情況,提醒考生根據此學科及章節在客觀題考試中的重要程度來確定投入的時間和精力,星星數量與重要程度成正比,最多五顆星。
正文部分:正文結構嚴格按照考綱設計,根據客觀題考試試卷結構分為試卷一和試卷二,對於關鍵詞部分雙色標注,將複雜、難懂的內容轉化為表格、圖示,易於考生記憶。
【命題點撥】在重點中提煉重點,預測本部分內容可能出現的客觀題命題範圍。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8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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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歷年真題 永恒經典 題在變考點永不變
6.模擬練習 牛刀小試 鞏固加強
7.核心考點 重點難點 一網打盡
8.實用圖表 典型示例 濃縮精華

目次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總則(第1~101條)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第1~12條)
第二章犯罪(第13~31條)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
第三節共同犯罪(第25~29條)
第四節單位犯罪(第30~31條)
第三章刑罰(第32~60條)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之一)
第二節管制(第38~41條)
第三節拘役(第42~44條)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
第五節死刑(第48~51條)
第六節罰金(第52~53條)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
第八節沒收財產(第59~60條)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
第一節量刑(第61~64條)
第二節累犯(第65~66條)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
第四節數罪並罰(第69~71條)
第五節緩刑(第72~77條)
第六節減刑(第78~80條)
第七節假釋(第81~86條)
第八節時效(第87~89條)
第五章其他規定(第90~101條)
第二編分則(第102~451條)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113條)
第109條【叛逃罪】
第110條【間諜罪】
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之一)
第114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118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127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28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133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140~231條)
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141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第149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
第151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156條【走私共犯】
第157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170條【偽造貨幣罪】
第17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173條【變造貨幣罪】
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180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191條【洗錢罪】
第193條【貸款詐騙罪】
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
第198條【保險詐騙罪】
第201條【逃稅罪】
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
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224條【合同詐騙罪】
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第226條【強迫交易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2~262條之二)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第236條【強奸罪】
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第239條【綁架罪】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243條【誣告陷害罪】
第244條【強迫勞動罪】
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第254條【報復陷害罪】
第258條【重婚罪】
第260條【虐待罪】
第261條【遺棄罪】
第262條【拐騙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263~276條之一)
第263條【搶劫罪】
第264條【盜竊罪】
第266條【詐騙罪】
第267條【搶奪罪】
第269條【搶劫罪】
第270條【侵占罪】
第271條【職務侵占罪】
第272條【挪用資金罪】
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條)
第277條【妨害公務罪】【襲警罪】
第279條【招搖撞騙罪】
第291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305條【偽證罪】
第307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第310條【窩藏、包庇罪】
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335條【醫療事故罪】
第338條【污染環境罪】
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358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
第360條【傳播性病罪】
第363條【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368~381條)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382~396條)
第382條【貪污罪】
第384條【挪用公款罪】
第385條【受賄罪】
第388條【受賄罪】
第388條之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389條【行賄罪】
第395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瀆職罪(第397~419條)
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399條【徇私枉法罪】
第400條【私放在押人員罪】
第411條【放縱走私罪】
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451條)
附則(第452條)
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第1~108條)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第1~18條)
第1條【立法宗旨】
第2條【本法任務】
第3條【專門機關職權】
第4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5條【法、檢獨立行使職權】
第6條【訴訟原則】
第7條【三機關相互關係】
第8條【檢察監督】
第9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第10條【兩審終審】
第11條【審判公開及辯護】
第12條【法院統一定罪】
第13條【陪審制】
第14條【保障訴訟權利】
第15條【認罪認罰從寬】
第16條【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17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18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管轄(第19~28條)
第19條【職能管轄】
第20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21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22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23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24條【級別管轄變通】
第25條【地域管轄】
第26條【優先、移送管轄】
第27條【指定管轄】
第28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回避(第29~32條)
第29條【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31條【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32條【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33~49條)
第33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34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35條【指定辯護】
第36條【值班律師】
第37條【辯護人責任】
第38條【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39條【辯護律師權利】
第40條【辯護律師權利】
第41條【辯護人權利】
第42條【辯護人的告知義務】
第43條【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44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45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46條【訴訟代理】
第47條【訴訟代理人】
第48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例外】
第49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證據(第50~65條)
第50條【證據的概念及種類】
第51條【舉證責任】
第52條【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
第53條【法律文書忠實於事實真相】
第54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第55條【證明標準】
第56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57條【人民檢察院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
第58條【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
第59條【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60條【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標準】
第61條【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62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63條【保障證人安全的義務】
第64條【保護證人安全的措施】
第65條【證人作證的經濟保障】
第六章強制措施(第66~100條)
第66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第67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及執行機關】
第68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69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70條【保證人的義務】
第71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72條【保證金的確定】
第73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74條【監視居住的條件及執行機關】
第75條【監視居住地點及通知】
第76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折抵刑期】
第77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78條【監視居住的方法】
第79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間】
第80條【逮捕的批準、決定和執行機關】
第81條【應當逮捕的情形】
第82條【拘留的條件】
第83條【異地拘留、逮捕的執行】
第84條【扭送】
第85條【拘留程序】
第86條【拘留後的訊問】
第87條【提請逮捕】
第88條【審查批準逮捕中的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89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主體】
第90條【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91條【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
第92條【不批捕的異議】
第93條【逮捕的程序】
第94條【逮捕後的訊問】
第95條【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96條【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97條【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第98條【逾期羈押的變更】
第99條【被追訴方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100條【偵查監督】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第101~104條)
第101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102條【保全措施】
第103條【調解】
第104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八章期間、送達(第105~107條)
第105條【期間及其計算】
第106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107條【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第108條)
第108條【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109~182條)
第一章立案(第109~114條)
第109條【立案偵查機關】
第110條【立案材料來源】
第111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注意事項】
第112條【立案程序】
第113條【立案監督】
第114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第二章偵查(第115~168條)
第115條【偵查】
第116條【預審】
第117條【申訴或者控告】
第118條【訊問主體和場所】
第119條【訊問地點、期間】
第120條【訊問程序】
第121條【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122條【訊問筆錄】
第123條【全程錄音錄像】
第124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125條【詢問證人的程序】
第126條【詢問證人筆錄】
第127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第128條【勘驗、檢查的主體】
第129條【犯罪現場的保護】
第130條【勘驗、檢查的證明文件】
第131條【尸體解剖】
第132條【人身檢查】
第133條【勘驗、檢查筆錄】
第134條【復檢、復查】
第135條【偵查實驗】
第136條【搜查的主體】
第137條【協助義務】
第138條【搜查證與無證搜查】
第139條【搜查程序】
第140條【搜查筆錄】
第141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
第142條【查封、扣押清單】
第143條【扣押郵件、電報】
第144條【查詢、凍結財產】
第145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物的處理】
第146條【鑒定的啟動】
第147條【鑒定的程序】
第148條【鑒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
第149條【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150條【技術偵查的範圍】
第151條【技術偵查的批準】
第152條【技術偵查的限制】
第153條【喬裝偵查、控制下交付】
第154條【技術偵查所獲材料的使用】
第155條【通緝】
第1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157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158條【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159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160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161條【聽取律師意見】
第162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
第163條【偵查中的撤銷案件】
第164條【檢察院偵查法律的適用】
第165條【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166條【自偵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第167條【自偵中決定逮捕的時間】
第168條【自偵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提起公訴(第169~182條)
第169條【公訴權由檢察院統一行使】
第170條【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
第171條【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172條【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173條【審查起訴程序】
第174條【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175條【補充偵查】
第176條【提起公訴的條件、程序】
第177條【不起訴的條件】
第178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和送達】
第179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180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181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第182條【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訴】
第三編審判(第183~258條)
第一章審判組織(第183~185條)
第183條【合議庭組成】
第184條【合議庭活動原則】
第185條【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186~226條)
第186條【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第187條【開庭前準備】
第188條【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第189條【出庭支持公訴】
第190條【開庭】
第191條【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
第192條【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
第193條【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及例外】
第194條【調查核實證人證言、鑒定意見】
第195條【調查核實物證、書證】
第196條【休庭與庭外調查】
第197條【調取新證據】
第198條【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
第199條【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200條【評議、判決】
第201條【認罪認罰案件】
第202條【宣告判決】
第203條【判決書】
第204條【延期審理】
第205條【補充偵查的期限】
第206條【中止審理】
第207條【法庭筆錄】
第208條【公訴案件審限】
第209條【審判監督】
第210條【自訴案件範圍】
第211條【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第212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
第213條【反訴】
第214條【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
第215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216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和支持公訴】
第217條【征求和確認被告人的意見】
第218條【法庭辯論】
第219條【審理程序簡化】
第220條【審理期限】
第221條【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
第222條【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223條【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條【程序簡化】
第225條【審限】
第226條【速裁程序適用不當的處理】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第227~245條)
第227條【上訴的主體】
第228條【抗訴的主體】
第229條【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請求抗訴】
第230條【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231條【上訴的程序】
第232條【抗訴的程序】
第233條【全面審查】
第234條【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
第235條【二審檢察人員出庭】
第236條【二審後處理】
第237條【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8條【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
第239條【重審】
第240條【對裁定的二審】
第241條【重審期限】
第242條【二審的法律適用】
第243條【二審期限】
第244條【二審判決、裁定的效力】
第245條【查封、扣押、凍結物品的保管與處理】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第246~251條)
第246條【死刑立即執行核準權】
第247條【死刑立即執行核準程序】
第248條【死緩核準權】
第249條【死刑復核程序的合議庭】
第250條【死刑復核案件的處理】
第251條【死刑復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第252~258條)
第252條【申訴人的主體範圍及效力】
第253條【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第254條【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
第255條【再審法院】
第256條【再審的審理】
第257條【再審案件的強制措施、可以中止執行】
第258條【再審期限】
第四編執行(第259~276條)
第259條【執行根據】
第260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行】
第261條【死刑令簽發及死緩的處理】
第262條【死刑的停止執行】
第263條【死刑的執行程序】
第264條【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
第265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第266條【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267條【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268條【監外執行的終止】
第269條【管制、緩刑、假釋的執行】
第270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271條【罰金的執行】
第272條【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273條【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
第274條【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第275條【錯案、申訴的處理】
第276條【執行的監督】
第五編特別程序(第277~307條)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277~287條)
第277條【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
第278條【指定辯護】
第279條【社會調查】
第280條【限制逮捕措施】
第281條【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員在場制度】
第282條【附條件不起訴】
第283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督考察】
第284條【撤銷附條件不起訴】
第285條【不公開審理】
第286條【犯罪記錄封存】
第287條【其他規定】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88~290條)
第288條【適用和解的條件】
第289條【和解協議製作】
第290條【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第291~297條)
第291條【缺席審判的條件】
第292條【送達】
第293條【辯護】
第294條【上訴、抗訴】
第295條【重新審理】
第296條【對患有嚴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審判】
第297條【被告人死亡的審理與判決】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298~301條)
第298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條件和啟動】
第299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審理】
第300條【涉案財產的處理】
第301條【終止審理】
第五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第302~307條)
第302條【強制醫療的物件】
第303條【強制醫療的決定主體和程序】
第304條【對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
第305條【強制醫療決定的作出及異議】
第306條【強制醫療必要性的審查和解除】
第307條【強制醫療的監督】
附則(第308條)
第308條【軍保部門、海警局、監獄的偵查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章總則(第1~5條)
第二章行政復議範圍(第6~8條)
第6條【復議範圍】
第7條【規定的審查】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第9~16條)
第9條【復議期間】
第10條【復議申請人】
第12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13條【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
第14條【訴訟或裁決】
第15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16條【復議與訴訟的選擇】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第17~21條)
第19條【復議之後的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第22~33條)
第22條【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26條【復議機關對規定的處理】
第27條【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處理】
第28條【復議決定的作出】
第29條【行政賠償】
第30條【自然資源確權案件的復議前置及終局裁決】
第33條【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34~38條)
第七章附則(第39~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書摘/試閱

全面、深入解析精準應對法考試題
——法考的命題特點、趨勢及本書的思路和特色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法考透露出來的命題特點和趨勢
在2018年登上歷史舞臺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法考)終於“揭開了神秘的面紗”,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這四年的法考輪廓進一步清晰。雖然真題不再公布,但從諸多考生的吐槽和點滴回憶中還是能勾勒出法考的大致面貌。總結起來,法考的命題特點及考試趨勢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與《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法考命題的整體要求高度契合
《意見》在“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部分規定,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現已調整為“習近平法治思想”)。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面的法治實踐水平。考試以案例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比重。從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法考的試題看,《意見》的這一要求得到了較好貫徹。
(二)試題的實踐性、綜合性加強,以檢驗考生的法治實踐水平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法考,很多試題都是直接以生活中真實發生的熱點案件為素材加工而成,如“昆山反殺案”、隕石所有權案等。有考生吐槽:“命題人追熱點追得比新媒體小編都快,反殺案這麼新的案件都安排上了。”當然,以前的司法考試也有試題直接來源現實發生的真實案例,但可以預見的是,以後的法考會將更多的熱門案件、真實案件融進試題中。這表明法律是一門與社會生活緊密相連的科學,考生必須關注社會熱點,注意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運用,注意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方法來分析真實案件。
同時,試題的綜合性強也是顯著特點之一。有考生吐槽:“感覺出題老師就是來炫技的,各部門法來回穿插,有好多題不確定是在考哪個法,部門法邊界不明顯。”多部門法綜合考查在主觀題部分體現得更為突出。這一命題特點也符合司法實踐,因為真實發生的案件往往不會只局限於某一部法律,而是會涉及多部法律,刑民交叉、民商法相互交織、實體法與程序法交融是常態,具體法律的劃分只是方便研究和學習之用,絕不是真實案件中複雜法律關係的真實體現。
(三)堅持了法考是職業資格考試(而不是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這一定位
法考是法律實務從業者的資格考試,是為法律職業準入門檻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這必然要求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本依據,測試標準要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試題有相對統一的答案,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只是少數。從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法考的試題來看,那種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答案就是完全開放的觀點並不正確。在同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案例題的答案必然是相對明確的,當然也會涉及在重要法律知識點上的觀點之爭,但這畢竟是少數。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並不適用於這種測試標準相對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
二、本書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四位一體
本書想為考生提供一種有效復習法條的方法,真正幫助考生解決三大問題:法條會如何考;法條應如何看;法條如何應用於法考的實戰。為實現這一目標,本書力圖通過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全面闡述法考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條、知識點,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書編寫模式和內容具有如下三大特點:
(一)法條、司法解釋完美穿插
本書以法考大綱規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依據,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都匯總在一起,並將相關的司法解釋列在主法條之後,這樣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來也非常方便,這不僅符合法考的命題特點,也提高了復習的效率。
(二)命題題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書在對歷年試題(由於法考不公布真題,本書部分是以司法考試的真題為分析物件,同時也穿插了能收集到的部分法考真題來分析)分析和展示的基礎上,對重要法條的一個或者多個考點進行全面、深度解析,讓考生準確地掌握法條所涉及的知識點可以從哪些方面命題,哪些考點以前考過,哪些考點還沒有考過,每個命題題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記憶還是需要理論解析),從而提高復習的實戰性和針對性。
法考雖然在主觀題部分可以查看法條和司法解釋,但這絕不意味著備考時可以降低對法條和司法解釋的掌握程度,因為客觀題仍然是不能查看法條和司法解釋,主觀題部分雖然能查看,但大概率是沒有時間翻看。另外,法考與司法考試相比還有一個重要變化,司法考試中每個部門法的試題順序是相對固定的,試題雖然可能不會答,但至少知道考的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但在實行機考的法考時代,部門法的試題順序不再規律地出現,有考生無奈地感嘆:“今年試題打亂,感覺不多看幾眼都不知道考哪科。”這就要求平時對法條的掌握要深刻。
另外,無論是司考還是法考,都要求對知識點掌握得很精準,不能似是而非,否則就會出現有些考生所說的“單選看著像多選,多選看著像單選”。本書通過對法條所涉知識點的深度解析和對真題知識點考查方式的展示,幫助考生精準掌握,面對命題陷阱不再猶豫彷徨。
(三)模擬題檢驗、鞏固學習效果
本書參照法考試題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地有針對性地演練,檢驗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識點,同時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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