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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令:中世日本的法律與習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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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令:中世日本的法律與習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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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永仁五年(1297),鐮倉幕府頒布了一項法令,宣布賣掉的土地可無償收回、欠下的債務可一筆勾銷。這項現代人難以想象的荒唐法律轉瞬之間傳遍全國,並異常順利地產生了現實效果。這項法令的真實內容是什麼?為什麼它會被民眾稱作“德政”,又為何如此快速地得到社會認可?

本書以日本歷史上最著名的法令《永仁德政令》為軸,多角度描述13世紀末的日本社會實態:物分人物、佛物、神物的獨特觀念,利息不可超本金一倍等“天下之大法”,夜晚盜割水稻會被處死等民間殘酷習俗,曇花一現的“弘安德政”,首次登場的理性主義思想……後人視作胡來的法令背後,是挑戰常識但又真實、多樣的中世紀世界。

作者簡介

笠松宏至,1931年生,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日本中世紀法律研究權威,以法律習慣為切入口探究中世紀社會。著有《日本中世法史論》《德政令》《法與詞語的中世史》等。

褚以煒,日語譯者,著有《圖說大坂之陣》,譯有《下遊老人》《日本歷史上的東與西》等。

名人/編輯推薦

★ 在“破天荒的惡法”背後,發現真實、多彩的中世紀社會
1297年,日本鐮倉幕府頒布了一項法令,宣布賣掉的土地可無償收回、欠下的債務可一筆勾銷,即便已經是一百年前賣掉的。這麼荒唐的法令,竟然轉瞬之間傳遍全國,並異常順利地產生了現實效果。這項法令的真實內容是什麼?為什麼它會被稱作“德政令”?跟隨作者多角度的分析,探討如此胡來的政策背後隱藏的社會。

★ 日本中世紀社會史研究的金字塔,理解日本歷史的應讀著作
以日本歷史上最著名的法令《永仁德政令》為軸,多角度描述13世紀末的日本社會實態:物分人物、佛物、神物的獨特觀念,利息不可超本金一倍等“天下之大法”,夜晚盜割水稻會被處死等民間殘酷習俗,曇花一現的“弘安德政”,首次登場的理性主義思想。作者展現出萬花筒般的社會狀況,逼近日本中世紀社會的本質

★ “樂•日本史譯叢”02,日本史經典作品首次集中引進
本書是日本中世法律史研究權威笠松宏至的代表作,以流暢的行文娓娓講述德政令背後的諸多現象,被譽為“探討中世社會本質的不朽名著”。繼《無緣•公界•樂》與本書之後,“樂•日本史譯叢”還將推出伊藤俊一《莊園》、石母田正《日本的古代國家》、佐藤進一《日本的中世國家》等聞名遐邇的日本史經典著作。

★ 如果世間的買賣、借貸可以被一筆購銷,曾經購買的東西各歸原處,我們又該如何看待“擁有”?

目次

  • 目錄

第一章 無名之法、有名之法 001

第二章 德政令的出現 021

第三章 為何是德政? 041

第四章 天下的大法 051

第五章 贈與和讓與 071

第六章 被抹消的法令 089

第七章 前代未聞之德政 111

第八章 人煩與國利 139

第九章 德政的思想 153

第十章 新的中世法律誕生 173

後 記 183

書摘/試閱

  • 精彩書摘

第二章 德政令的出現(節選)

中世法律的世界

兩個立法年份

對於中世時代的大多數人,包括法律直接物件的御家人來說,稀松平常的幕府法律籠罩在層層面紗之後。首先,立法的事實本身沒有周知眾人,即便通過某一渠道得知法律的存在,人們也終究不知道法條的正確內容。因此在中世法律的世界裡,就有可能發生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

有一份名稱冗長,叫作《諸國御家人跡、為領家進止之所所,御家人役事》的幕府法令。發布日期是寬元元年(1243)八月三日。不過,這一法令的發布日期在追加法令集中雖然也是八月三日,但年份卻是翌年的寬元二年。前述的《吾妻鏡》也在寬元二年八月三日中記載了這件事。而更有甚者,在該法令發布三十年後的一名御家人提出的訴狀中,該法令被當作在寬元元年、寬元二年兩年的八月三日相繼發布。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中世的文書,寬元元年一般寫成寬元?年。?往往會被誤作“二”,因此“元年”在抄寫中就被誤作“二年”。而且,這一法令的內容是御家人在繼承了原莊園領主可以自由裁量的職位及收益權時,該權利能否被莊園領主任意剝奪。這對御家人、莊園領主來說都是非常緊要的規定,當然會有相當數量的信息交相傳遞,但在此情形下仍然產生元年、二年乃至兩年連續立法的說法。即便寬元元年是正確的,有人拿出寫成“二年”的史料,或者主張兩年都有立法也姑且能通過。因為誰也拿不出僅某一說法正確的確證。

倍利法

只是立法年份本身不同,在中世法律的世界裡還算不上問題。不過要是法理的內容也不同了,就不能這麼說了。例如,姑且稱作“倍利法”的限制利息的法律,在日本古代到中世的社會裡一直通行,具備相當大的實際效力。倍利法作為源於律令規定的古老法令,時不時就會在案例中現身。簡單來說,其內容就是不得收取超出本錢一倍以上的利息。

順帶一提,當時的月利率一般是5~7文子,也就是5%~7%,所以只按單利計算,扣除應是本金的那部分後,利息不到四年也會達到本金的一倍。在此之後就不能加收利息了。到此為止,以此為名制定法令,或者在法庭上具體爭論時,這一內容都不會引發爭議。問題在後面。

利息達到本金一倍時,抵押的物品是算流質品,還是要返還給債務人?在這一點上,存在規定其為流質品的“法”與規定返還的“法”兩種。另外,附屬的各種“慣例”也隨之出現。公家法律和武家法律之間的差別等問題暫且不說,重要的是,“利不可過本錢一倍”的“大法”本身雖然有名,但不論法條內容怎麼編定,後續事情的處理也沒有成為中世人共通的法律認識,人們都會找出對自己有利的慣例,每遇事情就爭論不休。

與《御成敗式目》第七條的“二十年知行年紀法”同為中世社會最膾炙人口之法的倍利法,也是這種極其模糊的法律。而且,這些例外的有名之法滲透到社會中,使每一個人意識到那是與日常生活中束縛自己的地方規定、習俗不同的“諸國平均之法”,還需要很長的時日。

然而,我們的《永仁德政令》的有名程度,在地域傳播速度之快、完成時間之短上,都是令人難以置信的特例。

兩份文書

永仁五年(1297)年六月,居住在山城國紀伊郡、署名為“藤原氏女”的女性,從男性野部友吉那裡購買了一畝半田地,在通常的賣契之外,還要求對方製作了日期同樣為六月二十三日的一張轉讓文契。轉讓文契的尾部明確記載了“關東御德政間,讓狀並賣劵二通給內也”。這可以說是人們為回避德政而在文契上將買賣偽裝成讓與、捐贈的開端。我們當然不知道這筆田地買賣的交涉具體從何時開始。不過,無論是過去還是今天,土地買賣的交涉當然不是兩三天就能完成。並且這份買賣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似乎是相對啰唆的類型。這一點雖然和德政沒有直接關係,不過還是稍微說一下他們如何啰唆。

在契約成立的同時,賣主把證明領有土地的六張轉手文契交給買主。但是,這塊土地原本約四畝半,六張文契也是不在買賣物件內的另外三畝土地的文契。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做法是由賣主保留文契,並在文契尾部記載部分土地已出售給他人。但這場買賣似乎強烈反映了買主的意向,所有文契都交給了買主。可是沒了文契,要證明余下三畝土地的權利就麻煩了。於是賣主就要求買主製作了一份“對應文契”(返り証文),內容是如果將來賣主手裡的剩餘土地發生權利爭議時,買主有義務出示如今拿到的六張文契。不過,其僅負有出示義務,無需出借給賣主。最終,賣主交給買主一畝半土地、一份賣契、一份轉讓文契,買主則交給賣主十貫文地價錢和一張對應文契,總算履行了契約。這樣的交涉要達到雙方形成共識,無疑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吧。

《德政令》在關東立法是三月初,法令傳達到管轄山城等西國的機構六波羅探題是七月下旬。假定上述買賣交涉從六月二十三日之前的一個月開始,則幕府將要施行德政的風聲要比文件到達六波羅早兩個月傳至西國,以鐮倉幕府頒行法令的時間來看,僅兩個半月後它就著名到讓人提前製作預防德政之文書了。

置中

讓我們更加往西,看看九州的例子。

這年七月以前,鎮西探題(鐮倉幕府統治九州的機構)就發布了如下通知:

有關《德政令》事項,在幕府的御教書下達之前,將本年的秋收“置中”(不給當事者任何一方,收獲物封印後交由第三者看管)。

農歷的七八月,在氣候溫暖的地方已經是割稻的季節了。

這時豐後國御家人志賀禪季試圖依據《德政令》,要回弘安六年(1283)賣給大野基直的遺孀尼姑善阿的領地。因為這一命令,他未能到當地正式取回,隨後病情轉重,將寫有此事大意的轉讓文契交給其兄便去世了。土地不久轉到哥哥泰朝手中,但處置遭凍結的收獲物仍是一個麻煩。這一點後文再述。

不管怎麼樣,即便是在遙遠的九州,在法令還沒有從幕府傳達至此時(如果是和六波羅一樣的七月二十三日的御教書,則七月內無論如何也抵達不了博多),《德政令》已經在當地產生現實效果了。

順便一提,最早的反應當然出現在幕府腳下的關東地區。在三月六日立法後僅二十多天的四月一日,常陸國官衙就向總社的神主發送下文,以“關東御德政嚴密”為據,判決其可以取回已賣掉的田地和房產。假使這位神主向國衙申訴恢復舊領,到收到此份下文之間只花了十天,則扣掉這一時間之後,從《德政令》發布到其提訴僅僅隔了十四天。

關東發布《德政令》了!—從這些例子,我們可以充分推測,這一消息像是無視命令發布者鐮倉幕府的預想、法令的實際內容一樣,迅速傳遍了全日本。再考慮到那是信息傳遞全靠人口口相傳的時代,則這無疑是極其異常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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