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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勞工免於工作環境中過度暴露於有害物,各國皆制定有「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和相關物理因子容許標準。我國的標準最近一次曾於民國92年修正後公佈,而有關危害因子健康效應之新研究成果也不斷地出現於各種文獻中。有鑑於此,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探討建立本國相關建議標準。國際間從事這方面的運作經驗最久且成果最補廣泛引用者,有「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師協會(ACGIH)的閾限值委員會(TLV Committee)及德國DFG的MAK委員會,基於經驗及被引用程度,本計畫參考前者運作方式,選取國內被專家學者及產業界關切之危害因子,蒐集資料並回顧文獻,以建立我國職場中危害因子之容許標準建議值(REL),並作為審議我國容許濃度標準(PEL)之根據與參考。

 95年計提出鈹及其化合物(以鈹計)、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石綿、甲硫醇、丙烯醯胺、職場環境電磁場標準等六份危害因子之容許標準建議值文件列入「預期建議更新表」中(Notice of Intended Changes, NICs),供外界評議並提供參考建議。

 94年度完成之甲基第三丁基醚、汞(蒸氣及其化合物)、苯乙烯、(鉻酸、鉻酸鹽及鉻酸鉛)、(鉻酸鋅、鉻酸鍶及鉻酸鈣)等五份危害因子之容許標準建議值文件已於本所網站公告10個月,接受各界評議及建議。因無外界建議或異議,94年度之危害因子之容許標準建議值文件將發文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議參採修正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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