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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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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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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孟德斯鳩生活在法國大革命前夕。當時法國的情形是:政治上,實行君主專制,人們缺乏自由,權利經常遭受侵犯。社會結構上,分為三個等級。教會是第一等級,貴族是第二等級,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是第三等級。第三等級無權無勢,深受前面兩個等級的欺壓。經濟上,對第三等級橫征暴斂,這一方面使勞動人民的生活陷入極端貧困,另一方面還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 所以,第三等級非常仇視當時的政治統治,力圖建立新的統治,在政治上實行憲政,經濟上大力發展工商業。 《論法的精神》正是第三等級,特別是資產階級的政治與經濟愿望的反映。 全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政治理論。 孟德斯鳩的政治理論主要有政體分類理論、自由理論和三權分立學說。 孟德斯鳩將政體劃分為三種,分別是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權力的政體,它又可以分為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民主政體是最高權力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的政體,貴族政體是最高權力掌握在一部分貴族手中的政體。君主政體則是指最高權力掌握在君主一個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的政體。專制政體是最高權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據反復無常的意志來進行統治的政體。 關于自由,孟德斯鳩認為,自由并不意味著人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僅僅意味著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做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話,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樣也有這個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為越過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復存在。孟德斯鳩認為,權力對自由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在他看來,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會無休止地使用權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所以為了捍衛自由,必須對權力進行限制。 孟德斯鳩認為,因為權力構成了對自由的極大侵犯,所以必須要限制權力。如何才能限制權力呢?他提出三權分立理論。他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立法權負責憲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它隸屬于立法機關;行政權負責執行法律和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它隸屬于行政機關;司法權是根據法律進行審判,它隸屬于司法機關。孟德斯鳩認為,上述三種權力必須分開行使,否則的話,兩種或三種權力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構手中,自由便不復存在了。他說,同一個機構,既擁有立法權,又擁有司法權,其結果是:因為擁有立法權,它可以用公共意志來蹂躪整個國家;又因為還掌握司法權,它可以用私人意志去踐踏每一個公民。 三種權力不但要分立,而且還要相互制衡。 第二,法律理論。 《論法的精神》中的法律理論主要有: 一、法的定義和種類。在孟德斯鳩看來,法是由事物的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他將法律分為自然法與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之所以稱之為自然法,因為它源于我們的自然本性。人定法是在建立社會之后,人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定法又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國際法。 二、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在本書中,孟德斯鳩講述了法律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稅收、宗教習俗、貨幣等事物的關系。 三、刑法和民法理論。在本書中,孟德斯鳩講述了許多具體的刑法與民法理論。 四、立法理論。孟德斯鳩認為,立法應與政體原則相適應。在民主政體下,立法應鼓勵平等和節儉;在貴族政體下,立法應該限制貴族的驕橫;在君主政體下,立法應該鼓勵榮譽;在專制政體下,立法要傾向于恐怖。孟德斯鳩還講了制定法律的方式。法律的表述應該簡潔,不能像學術著作那樣,搞繁瑣的論證;法律應該以事實為基礎;如無充足的理由,就不要變更法律;刪除無用的法律,以防止它們妨礙有用的法律。 第三,經濟理論。 孟德斯鳩認為,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他看來,民事行為中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個人利益應該讓步于公共利益的說法,是不恰當的。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問題上,公共利益絕對不能動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剝奪個人的財產,哪怕是最微小的財產。在這種場合,必須嚴格遵守民法。公民的財產權利必須得到切實的保障。 同時,他認為勞動是財富的源泉,財富是從勞動中產生的。應該大力發展工商業,反對苛捐雜稅和橫征暴斂。 第四,地理環境決定論。 孟德斯鳩認為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的性格、感情有關系,法律應考慮這些因素。他著重分析了氣候對人們各方面的影響:生活在寒冷地區的人們,充滿了精力,因此,他們有著較強的自信和勇氣;生活在炎熱地區的人們,缺乏勇氣,年輕人像老年人一樣懦弱。在寒冷的地區,人們對快樂和痛苦的感受比較遲鈍;在溫暖的地區,人們的感受就要敏感些;在炎熱的地區,人們的感受則十分敏感。在南方,人們器官嬌嫩,對疼痛十分敏感;而在北方,人們皮粗肉厚,對疼痛感知遲鈍。俄羅斯人只有皮被剝下來的時候,才會有疼的感覺。在寒冷的國家,人們比較勤勞;在炎熱的國家,人們比較懶惰。在寒冷的國家,人們的品性純樸,性情率真,邪惡少,美德多;在炎熱的國家,人們的行為往往越出道德的邊界。

作者簡介

孟德斯鳩,18世紀法國政治哲學家。 孟德斯鳩創立了三權分立學說,奠定了西方的國家政權模式;主張根據政府實施的政策將政體分類,反對傳統的分類法;提出氣候影響政治的學說。同時,他在法學、史學、哲學和自然科學等領域也有很深的造詣。其主要著作有:《羅馬盛衰原因論》、《論法的精神》、《捍衛法的革命》等。

目次

編者的話
西方社會形態的奠基之作
——《論法的精神》導讀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由政體的性質中直接推演出來的法律
第三章 各種政體的原則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第五章 立法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第六章 政體原則和民、刑法繁簡以及判決的形式等事物的關系
第七章 政體原則與節儉法律、奢侈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
第八章 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與防御力量的關系
第十章 法律與攻擊力量的關系
第十一章 規定政治自由的法律與政治制度的關系
第十二章 規定政治自由的法律與公民的關系
第十三章 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少與自由的關系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隸制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隸制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系
第十八章 法律與土壤性質的關系
第十九章 法律與民族精神和風俗習慣的關系
第四卷
第二十章 基于貿易的本質和特點論法律與貿易的關系
第二十一章 從國際貿易的變革論法律與貿易的關系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使用貨幣的關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人口的關系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從宗教慣例與宗教本身考察宗教與法律的關系
第二十五章 法律與宗教的建立、維系和變更
第二十六章 法律與其所規定事物的關系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羅馬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
第二十八章 法國民法的起源與變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與君主國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與君主國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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