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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注釋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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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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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破壞性地震急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突發事件含義、分類及分級標準
第四條 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應對工作原則
第六條 社會動員機制
第七條 突發事件應對分工
第八條 應對職責組織體系
第九條 行政領導機關
第十條 公開原則
第十一條 應對行為合理性原則
第十二條 財產征用與補償
第十三條 時效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條 武裝力量、民兵參與應急
第十五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本級人大監督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依據與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
第二十條 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及時調解處理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高危行業企業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培訓制度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七條 應急救援人員人身保險
第二十八條 軍隊和民兵組織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 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學校的應急知識教育義務
第三十一條 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 物資保障
第三十三條 通信保障木
第三十四條 社會力量支持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
第三十六條 人才培養和科研開發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 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 信息收集制度女
第三十九條 信息報告制度
第四十條 信息評估制度
第四十一條 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第四十二條 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第四十三條 預警信息發布、報告和通報
第四十四條 三、四級預警的應對措施
 第四十五條 一、二級預警的應對措施
 第四十六條 社會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 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一條 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協作機制
 第五十三條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
 第五十四條 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女
 第五十五條 群眾性基層組織應急職責
 第五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有關單位的職責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的義務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 應急處置措施的停止女
 第五十九條 損失評估和組織恢復重建
 第六十條 支援恢復重建
 第六十一條 善后工作
 第六十二條 事后查明原因總結經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緊急狀態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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