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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通讀-社會契約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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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通讀-社會契約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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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法國是一個壁壘森嚴的封建等級社會,全國居民被分成三個等級:僧侶構成第一等級,貴族構成第二等級,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無產階級前身以及廣大農民均屬第三等級。第一、第二等級是特權等級,是封建統治階級,而第三等級是被統治階級,處于無權地位。
啟蒙思想與啟蒙運動最初產生於英國,而后發展到法國、德國與俄國,并迅速波及荷蘭、比利時等國。法國的啟蒙運動與其他國家相比,聲勢最大,戰鬥性最強,影響最深遠,堪稱西歐各國啟蒙運動的典范。
當時,法國的啟蒙運動產生了一批偉大的著作,它們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里,向人們提供了最新的科學知識和最為先進的思想觀念,從根本上動搖了封建專制和教會統治的思想基礎。他們的諸多思想,構成了啟蒙主義思潮。啟蒙運動既是文藝復興時期新興資產階級反封建、反教會斗爭的繼續和深化,也是資產階級政治革命的理論準備階段,同時也為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礎。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和《社會契約論》,使得盧梭成為了法國大革命的精神領袖。倡導“自由”、“平等”,是盧梭所追求的,而如何實現人類社會的自由和平等,也是盧梭為人類社會所思考的。盧梭的偉大就在于:他要為人類社會的發展尋找方向。
盧梭歌頌人類的自然狀態,把原始社會描繪成黃金時代,指出人類的不平等源自私有觀念的產生和私有財產的出現,是財富的不平等造成了社會的一切罪惡,并且批判了封建專制和暴政,提出了以暴力推翻暴力的主張。
盧梭的自然狀態是從人性本善的觀點出發的,好像一個“世外桃源” 。在這種自然狀態下,人們有年齡、健康、體力、智力等的不同,但這些並不具有道德的意義,不會因此而造成精神的或政治的不平等。在自然狀態中找不到任何社會不平等的基礎。
但是,人類社會產生了私有制,這成為人類不平等的根源。
盧梭是關心人,并要努力來拯救人的。他曾說過:“如果我們不能成功地促使人權高奏凱歌,那么人類的福祉便終是南柯一夢。” 在盧梭看來,生活在公民社會中的現代人,無不陷于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為一個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驅動;而作為一個公民,他又擔當著公共的義務。這種正義與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現代人(民)之人性異化的本質。盧梭所關注的問題實質是:如何擺脫現實社會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決整個問題的鑰匙是自由,不過不是那種原始的自然狀態式的自由,而是一種新型的共同體的自由。盧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課題,是嘗試設計一種共同體生活,使人重享他們曾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的那種自由。
盧梭贊美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其目的絕不是回復到自然狀態。他認為:“人類社會既然以鐵的必然性產生私有制,這一結果是無法避免的,原始自然狀態既然無法復歸,那么對于生存在政治社會制度下的人類只有通過一個途徑,尋找政治社會中的自由。” 雖然國家支配著個人,但它的支配范圍僅限于公民安全和一切福利的事務,如果它僭越了這些權限,契約就無效,公民與國家就重新處于自然狀態。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盧梭開始著手建構主權理論。作為情感和 “心靈權利”的真正倡導者的盧梭,卻不得不在他有關法律和國家的理論中激烈異常地否認情感的重要性。
只有在特定的個人和團體不再要求去統治其他個人和其他團體時,真正的“社會契約”就算達成了。
盧梭認為,主權就是執行“公意”,即共同體的意志,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
公意通過全體公民的會議而得以運行,并通過會議的決議將其意圖昭示天下。議會表達全體人民的意愿而不是部分人的意愿,但是,它僅僅要求大多數的聲音,雖然它也認真地傾聽少數人的意見并公正地加以考慮。
公意不可能心地不良,公意永遠是公正的,并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盧梭的理想國是這樣的:它的幅員以自治為限,其中每個人都能勝任他的職務。盧梭把目光首先投向優秀的立法者,認為他應“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要為人民提供道德起點,進行道德灌輸,改變人性,消滅人類固有的天然力量。盧梭還十分重視公民宗教的作用,他說:“人們進入政治社會之后,就要靠宗教來維持。沒有宗教,一個民族就不會、也不可能長久存在。”在他眼里,無神論者談不上道德生活,唯有宗教才能培養公民如何效忠于國家與國家的守護神。

作者簡介

盧梭,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音樂家,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譽為“現代民主政體之父”。 盧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自由平等,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專制、暴政。其代表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社會契約論》、《愛彌兒》、《懺悔錄》等。

目次

編者的話
非凡的經歷與不朽的思想——《社會契約論》導讀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本部分的主旨
第二章 最初的社會
第三章 最強者的權利
第四章 奴隸制
第五章 我們必須經常回到最初的契約
第六章 社會契約
第七章 主權者
第八章 社會的狀態
第九章 真正的所有權
第二部分
第一章 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第二章 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會出錯
第四章 主權權力的范圍
第五章 生與死的權利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立法者
第八章 人民
第九章 人民(續)
第十章 人民(續)
第十一章 各種各樣的立法體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類
第三部分
第一章 一般意義的政府
第二章 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
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第四章 民主制
第五章 貴族制
第六章 君主制
第七章 混合政府
第八章 沒有一種適合于所有國家的政府形式
第九章 一個良好政府的標志
第十章 政府權力的濫用與政府變壞的傾向
第十一章 政治共同體的死亡
第十二章 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
第十三章 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續)
第十四章 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續)
第十五章 議員或代表
第十六章 政府的建制不是契約的結果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第四部分
第一章 公意是不會毀滅的
第二章 投票
第三章 選舉
第四章 古羅馬的平民會議
第五章 保民官的職位
第六章 獨裁官的職位
第七章 監察官的職位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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